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11)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5(4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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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进行的修订。
其主要包括总则、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和5个附件。
《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新《规定》本着既要与时俱进,又要便于工程建设各单位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精神,对工程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
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了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对"水利工程档案" 和"水利工程档案工作"重新进行了定义;在"档案管理"一章中,主要强调了档案管理要同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步进行,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建设与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保管条件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第三章是对归档与移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第四章"档案验收"中,要求各单位严把质量验收关,凡工程档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验收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工程的档案验收及档案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的形式、内容、步骤、方法与具体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并取代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另外,为加强对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和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工程的管理,新《规定》在第三章的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向相关流域机构要移交一套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已将需要移交的具体内容,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3)中。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加强档案室的管理,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室的基本职责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2.组织档案鉴定、审查和归档。
3.编制和实施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
4.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
5.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6.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三、档案室的组织和人员1.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格和经验。
2.档案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检索和鉴定能力。
四、档案管理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所有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情况。
2.保密性原则:对涉密档案应当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被泄露。
3.保全性原则:对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遭到破坏、丢失或被盗。
4.便捷性原则: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应当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五、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收集档案: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
2.分类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分类并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便于检索。
3.保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档案不受损害。
4.利用档案: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档案研究和利用。
5.销毁档案:按照规定对失效、无用或重复的档案进行清理和销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整洁和高效。
六、档案保密管理1.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建立专门的涉密档案管理制度。
2.对所有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3.加强对档案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档案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水利工程资料整编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资料整编规定为了加强施工资料的整理工作,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情况,详实、准确、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使资料整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做一些详细的规定,施工单位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学习相关规范,按照规定,切实搞好在建工程、完工工程的施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工作,为今后工程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提供详实的资料。
一、基本术语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强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和保管,保障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料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资料、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工程报告和验收资料、设备和材料清单等相关资料。
三、资料管理流程1. 资料收集:根据项目进度和要求,确定需要收集的资料内容和范围,部署相关人员进行收集工作。
2. 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筛选、归档、编号等整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资料归档:按照工程阶段和资料类型,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制定档案编号和归档要求。
4. 资料利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和人员查阅、复制和借阅资料的服务,确保资料的及时和便捷使用。
5. 资料保管:建立相应的资料保管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档案室和资料库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四、资料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资料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保证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2. 资料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执行资料管理制度和流程。
3. 审核人: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4. 受托人:根据授权,处理相关的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规范和安全。
五、资料管理规范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护项目资料的权益和安全。
2. 严格执行资料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档案的存储、使用和保护。
4. 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资料管理水平和意识。
5. 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项目资料的安全和传承。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资料的完整、权威和安全,并提高水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水利工程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阶段的所有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分类规范和档号规则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分清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六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阶段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设计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运行资料等。
第七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规范和档号规则进行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顺序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馆,便于查阅和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保管应当设立专门的库房和保管人员,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防止档案损毁和遗失。
第三章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程序、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检索和利用,保障档案的开放和公开,促进档案的利用和价值的发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培训机制,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审查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防止档案的篡改和伪造。
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档案接收后的管理(10分)
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并开展了档案数字化工作,且取得一定成效;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
详见以下
各小项内容
10分
3.1
档案保管、统计(2分)
⑴档案柜架标识清楚、排列整齐、间距合理;馆(室)藏档案种类、数量清楚,并按期报送有关档案年报
实地检查库房及档案台帐、交接单、报表等
1、无档案柜架标识或档案数量统计台帐和年报的,不得分;
2、在档案柜架摆放、标识或档案统计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6分
1分
⑵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落实库房防火、防盗、防光、防水、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检查工作记录和库房观测记录
1、未落实库房安全管理措施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不得分;
有关证
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⑸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或所属分支机构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证
明材料
同上
1分
⑹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相关制度和记录
同上
1分
⑺按期上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登记表
同上
1分
2
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
2、库房管理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6分
1分
3.2
档案利用
(3分)
⑴有2种以上检索工具
检索工具
1、无检索工具的不得分;
2、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1分
⑵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利用工作,且取得一定效果
提供利用情况及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未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或无利用效果登记的,酌扣0.5~1分
水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检索性,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档案管理原则1. 真实性原则:确保所有档案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伪造或篡改行为。
2. 系统性原则:档案分类应系统化、条理化,便于检索和管理。
3. 保密性原则:对涉密档案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4. 动态管理原则: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反映最新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档案工作。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职责,形成层层负责、相互协作的管理体系。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要全面、及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2. 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建立索引,便于查找和使用。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淘汰无用的旧档案,优化存储空间。
五、档案的保管与维护1. 根据档案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潮、防盗等。
2. 定期对档案室的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档案保存环境的适宜性。
3.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六、档案的利用与借阅1. 制定明确的档案借阅流程和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利用。
2. 对外部单位和个人借阅档案进行严格审查,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3. 鼓励内部员工合理利用档案资源,支持决策和业务发展。
七、档案的销毁1. 对过期无需保留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销毁。
2. 销毁过程要有专人监督,确保不泄露任何重要信息。
3. 销毁完成后,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八、制度的修订与完善1.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定期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加强员工的档案管理意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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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成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范围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工程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确良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应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扣留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
对于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种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工作的督促检查。
未完成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工作任务,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
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否则,不能调动工作。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下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
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部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兴建国家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其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单位均应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对于不能或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保密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定、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
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
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八条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应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有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2.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3.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档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于工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套);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
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表中规定需由若干单位保存原件(多家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程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给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
第五章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部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省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其他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由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特别是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程(项目)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案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时写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并将主要内容反映到鉴定书中);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设与档案资料管理概况和竣工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竣工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其中抽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资料工作概况: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乌烟瘴气形成、积累、整理(立卷)情况,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工程数和产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
2.竣工图的编制情况与质量。
3.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5.档案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