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
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1、土地的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办法》修订背景、重点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土地储备在调控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规划、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总体上有效可行,对土地储备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近年来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在机构、职能、融资、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衔接之处。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停止新增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融资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在推进贷款转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过程中,亟须新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为此,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总结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办法》,以保障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健康运行。
新修订的《办法》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7个部分,共26条。
新《办法》特别明确了土地储备实行名录制管理,深化和健全土地储备全流程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融资方式调整,要求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管体系。
土地储备实行业务全流程管理新修订的《办法》对土地储备业务全流程管理作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测算资金需求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办法》细化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内容,规定了报批程序,提出各地应编制土地储备3年滚动计划,作为指导未来3年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2010-09-28
为进一步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发挥国土资源对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从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符合西部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六方面,出台26条支持政策,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保驾护航。
——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按照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支持西部地区现有
各类国家级开发园区扩区调位,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
——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倾斜,支持西部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
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租赁、退出机制。
推广基础设施节地模式,逐步细化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措施。
探索采矿用地分类管理,对在3~5年内能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尝试采取租赁等供地方式。
——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加强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引导。
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管理,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结构和布局,着力加强重点规划区的勘查开采。
支持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支持建设若干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大力发展能源、矿业等优势产业。
推进重点矿业区域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立西部地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加大对西部地区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山周边及深部区域的勘查力度。
提升西部地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资源的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加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
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投
入力度。
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强化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
加快推进西部缺水地区找水工程。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
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以西部山区为重点,围绕重点经济带、重要城镇、大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干线、学校医院、人口密集区域等,制定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和综合防治体系。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投入。
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新机制。
——加快构建符合西部实际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
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加快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
积极配合做好资源税费改革。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创新。
积极推进矿产勘查开发对外开放与合作。
深化部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