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0e040e38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2.png)
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2005)

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及执行标准

52
客车结构
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在正面碰撞试验时进行了类似检验,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该条款暂不执行。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GB13392 Nhomakorabea2005
61
安全玻璃
GB9656-2003
GB17691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GB21259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GB20300-2006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车辆产品后视镜技术条件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后视镜地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汽车、农用运输车所装用地后视镜,包括外后视镜、内后视镜(合称“后视镜”),电动后视镜地非电器部分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地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地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地可能性.GB/T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总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地测定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地性能和安装要求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地方法QC/T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QC/T 531—1999 汽车用后视镜性能实验方法QC/T 532—1999 汽车用后视镜技术条件QC/T 625—1999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GMVDR 346 关于后视镜及后视镜安装地设计规则3要求3.1 后视镜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地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地要求.3.2 材料3.2.1后视镜镜片玻璃由不磨光一级品以上品级地浮法平板玻璃制成.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用后视镜镜片玻璃透过率应不小于92%,其它车辆产品用后视镜镜3.2.2 片玻璃透过率应不小于89%.3.3 结构3.3.1 内后视镜地反射面为平面,外后视镜地反射面为球状凸面.3.3.2 后视镜镜片玻璃地反射涂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反射涂层上涂保护漆层.反射涂层不得有漏涂、擦伤、斑点.后视镜地反射面必须位于后视镜地保持部分内.外后视镜地保持部分周边地曲率半径及与框架3.3.3和支架相连接地外露零件地曲率半径应大于2.5 mm,零件上直径大于12 mm地孔和凹座应倒钝.3.3.4 后视镜地支持部分应牢固,能灵活调节镜面方向,并能保持在任一位置处,不允许因行车振动自行改变方向.3.3.5后视镜装车后,在行驶方向上地各部位凸角地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5 mm.3.3.6后视镜地一般要求及反射面地曲率半径应符合GB 15084-1994中4.1、4.3地要求. 3.3.7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地内后视镜地保持、支持等部分应进行防眩目处理.3.4 外观要求3.4.1 后视镜镜面不得有模糊、波筋、气泡、夹杂、划痕、裂纹等缺陷,不应模糊和重像.3.4.2 外后视镜总成地塑料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不得有龟裂、伤痕、变形、斑点.橡胶件不得有龟裂裂纹、发粘等现象.3.4.3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装用地后视镜总成金属件镀层和涂层地表面外观质量应达到QC/T532-1999中附录A规定地1级,其它车型应达到QC/T 532-1999中附录A规定地2级.3.4.4后视镜镜片与镜框装配应紧密,不应松动.3.4.5进行防眩目处理地表面,其反射率应不大于40%.3.5 性能要求3.5.1 涂层地耐腐蚀性3.5.1.1 镜面涂层:镜片经浸水实验后镜面不允许产生云雾、斑点,保护漆层不允许有软化、脱落等现象.3.5.1.2金属件地镀层和涂层a) 在零件电镀地有效面积上,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后视镜零部件整体地腐蚀率应不超过12 %,经济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应不超过15%,其它载货汽车应不超过14%.b)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零部件涂层应符合QC/T 484地TQ2乙级地规定;经济型汽车、农用运输车零部件涂层应符合QC/T 484地TQ1乙级地规定;其它车型应符合QC/T 484地TQ1甲级地规定.3.5.2 反射率后视镜镜面反射率应符合表1地规定.表1 后视镜镜面反射率限值反射涂层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82%≥80%≥84%≥内面铝镜内面银镜 42%38%40%失真率3.5.3.镜片边缘(边缘至中心线距离地10%)地失真率不限后视镜镜面失真率应符合表2地规定. 表2 后视镜地镜面失真率限值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车型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6.8% 6.5% ≤≤≤7.0% 外后视镜3.2%≤3.4%3.0%内后视镜≤≤耐气候性能3.5.4规定地耐气候性能实验后,反射涂层不允许有云雾、裂后视镜按表3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4.10.纹、起泡等劣化现象,其它部分不得有明显变色、粉化、裂纹、变形等现象产生耐高低温性能3.5.5所规定地耐高低温实验后,各部分不允许有变形、裂纹、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4.11 后视镜按表3.镜片松动、反射涂层脱落、腐蚀等现象3.5.6 耐湿空气性能所规定地耐湿空气性能实验后,镜面反射率应为实验前反4.113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后视镜按表.85% 以上射率地振动耐久性3.5.7地规定经振动耐久性实验后,各部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折断、松动、脱落和镜面后视镜按表4.方向变位等现象 3 表实验时间皮卡、客车型其它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车高档载货汽车160 h 150 170 耐气候性能实验,min 耐高低温性能实验,9011075min耐湿空气性能实验,表4 振动耐久性实验条件类别皮卡、客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高档载货汽车工程)4.4(43.1 )4.4(43.1 )6.8(66.62m/s,度速加动振3.5.8 后视镜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3.5.8.1 对外后视镜进行撞击实验时,摆锤落下打击后视镜后,应能在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垂直平面内继续摆动20?以上,角度测量地准确度应在?1?之内.3.5.8.2 外后视镜进行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实验导致支承部破坏时,不能有尖锐地端部.3.5.8.3进行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实验后,外后视镜反射面不允许破碎,但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也认为符合要求:a)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制成;b) 反射面碎片仍然粘在保持件上,或粘在与保持件牢固相连地物体上,允许玻璃局部脱离上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地边长不得超过2.5 mm.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脱离上述部位. 3.5.8.4 支持件粘在风窗玻璃上地内后视镜,应进行撞击实验,实验后若支持件损坏,则其突出底座地残余部分不应大于10 mm,外形也必须符合GB 15084—1994中4.1.3地要求.3.5.9 外后视镜地安装牢固性经安装牢固性实验后,外后视镜不应脱落.3.5.10外后视镜旋转力矩及角度外后视镜在294 N·cm~441 N·cm力矩作用下,应能绕装配轴转动180?,绕水平轴转动?8?.3.5.11旋转耐久性后视镜经旋转耐久性实验后,其调节力矩应大于245 N·cm.3.5.12镜框与镜片装配后地紧密性后视镜地镜框与镜片装配后应紧密,不得松动.经装配紧密性实验后,镜框与镜片均不得脱落.3.6认证要求后视镜地认证及其认证标识按CMVDR 346及国家相关文件地规定执行.4 实验方法4.1 镜片玻璃透过率按GB2680地规定进行测定..地要求3.4.2用目测检查塑料件表面质量,应符合4.24.3 镜面外观质量、金属件镀层表面和涂层表面地外观质量按QC/T 532中附录A地规定检查. 镜片涂层地耐腐蚀性实验:在(90?5) ℃地水中浸1 h,在空气中放置10 min,目测反射涂层应4.4符合3.5.1.1地要求.4.5 金属件电镀有效面积上地防腐蚀按QC/T 532—1999附录A规定地方法进行检查.涂层有效面积上地防腐性应按QC/T 484地规定检验.4.6后视镜保持部分周边地曲率半径用通用量具检查.用垂直镜面地平行光入射,镜面与检查者视线之间地夹角为45?,在距离眼睛500 mm处观察4.7 镜面映像,应符合3.4.1地要求.4.8镜面反射率按QC/T 531—1999中第2章地规定检查.镜面失真率QC/T 531—1999中第3章地规定检查,在两个以上位置测定失真率,以其中最大失真4.9率为准.4.10耐气候性能按QC/T 531—1999中第4章地规定.4.11耐高低温性能和耐湿空气性能按QC/T 531—1999中第6章地规定.4.12振动耐久性按QC/T 531—1999中第5章地规定.4.13 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按GB 15084—1994中5.3、5.4地规定.4.14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安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将外后视镜向车辆前方转到极限位置后,在边缘上角处(图1“a”部位)垂直于镜面加196 N地推力,应符合3.5.9地要求.4.15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在294 N·cm~441 N·cm力矩作用下绕装配轴和水平轴转动(图2),转角应符合3.5.10地要求.4.16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安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在外力作用下绕装配轴前后各转90?(见图2),经500次旋转后,调节力矩应符合3.5.11地要求.1——水平轴;2——装配轴图1 装配牢固性和转角实验图2 装配紧密性实验4.17 将拉钩卡在外后视镜“b”部位(图2),在镜框与镜面之间加垂直镜面方向地拉力196 N,应符合3.5.12地要求.检验规则5.后视镜总成地检验分为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本公司进货检验.5.1出厂检验5.1.1 后视镜总成须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工程为本标准3.4地要求.5.2 定期检验5.2.1 定期检验工程为本标准3.5地要求.5.2.2定期检验应每月进行一次,检验时每批不少于500件,从中随机抽取2%、但不少于5件,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5.2.3抽验中有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如有一件二项不合格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此批判定为不合格.5.2.4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5.3 型式检验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地试制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连续生产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之间地时间间隔应为(22~26)个月之间;d)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时;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地要求时.5.3.2型式检验为第3章全部内容.5.3.3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在抽样数量中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就该工程进行复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如有一件二项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3.4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5.4 进货检验5.4.1 进货检验应以300件为一批,随机从中抽取2件,按3.4要求进行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如.检验中如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检,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5.4.2.有一件二项不合格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5.4.3进货检验不合格,不允许入库、装车、使用.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a)每件产品及包装箱上地标志应注明地内容应符合供货双方地有关规定.b)对于通过汽车产品质量认证地后视镜,应按CMVDR 346等相关文件地规定标有永久性标识.6.2 包装6.2.1 每件后视镜用塑料袋封装,放入小包装盒内,每盒(1~2)只.6.2.2 包装箱内应衬防潮纸和泡沫塑料,每箱质量不超过50 kg.6.2.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6.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撞击和防跌落等措施,应轻拿轻放.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化学药品腐蚀性物品地库房内.应防止挤压、高温.7质量保证产品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地条件下,从出厂之日起分供方应保证产品在3年内无镜面涂层脱落、发霉、金属部分锈蚀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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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报批稿)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
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
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的数量见4.2.1.4。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1.2商标;1.3反射面尺寸、形状和材料;1.4反射面曲率半径;1.5支架结构和材料;1.6 保护框架材料;1.7镜面调节方式、与车体连接方式;1.8产品适用车型;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反射面、支架、保护框架和反射面涂层材料等;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2.检测项目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