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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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政策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

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答: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4.此次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缴税压力大大缓解。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年0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

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

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

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

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

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

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国税函[2006]90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

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

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

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股权激励计划是现代企业提高激励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通过给予员工公司股权,将员工的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处理税务申报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务申报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到的公司股权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确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获得的股权收入通常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股票发行获得的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优惠价格购得股票后,当其转让或者取得股票收益的情况。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确认收入。

2.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入需要按照税率表进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及税款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3.报表的填报与提交员工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申报表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如收入来源、金额、税款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的处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费用进行合理的核算处理。

同时还需要将股权激励费用纳入利润表,确认为经营费用。

2.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相关扣除项目通盘考虑。

3.纳税义务的履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应及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三、其他税务申报要求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进行其他税务申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印花税的申报当员工行使股权激励权益时,若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核,推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状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

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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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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