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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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

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二、拘传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1)负责人批准;(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3)2人执行;(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3.时间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1)人保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4条)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C责任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强制措施对照表

强制措施对照表
2通缉在案的(通缉令县级上公安在自己辖区发布)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1项必须是即时扭送,除2-4项情形。
2-4项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任何时间扭送
注意:
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立即讯问,再按管辖移送。禁止故意拖延,更不能私设公堂
无法通知:
1、无家属无单位
2、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地址不明,边远交通不便,24时内难以通知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强制措施对照表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5、拘留,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继续侦查,
6、再审在押,可能判无罪,可以取保候审
禁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累犯、集团主犯、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1-5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活动范围:多大的空间—固定住处,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其正常工作、学习和医疗地点包括在内。居住地为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合法住处。

强制措施对照表

强制措施对照表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可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况:
不超12月
不超6月
拘留一般14天3+(1-4)+7
特殊30天3+(1-4)
检14天10+(1-4)
逮捕:侦查期限2个月。案情犯罪期满不能结公送同级检院提请上级检院批准延长1月。仍不能结案,届满前7日层报省级检院批准延长2月(4种情形),仍不能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层报省级检院延长2月。
重新计算: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5日内县级公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强制力
强制性最小
强制性较小
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行动受到监视(人身自由限制非失去)
剥夺人身自由,短期
最严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绝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C可能自杀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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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5 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
5 日以内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1 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
过 45 天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 126
1 个月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
审判的期限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 按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延
2 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期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 124 条重新计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刑诉法第 145 条 刑诉法第 146 条
名称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 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 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 应当 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的期限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 应当告
法定期限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名称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法定期限 不得超过 2 个月
1 个月
说明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24 条 刑诉法第 124 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 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特点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种类与适用范围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 逮捕五种。
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保证其随传随 到,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可以减轻犯罪 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案件 的侦查和审判。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原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和保障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保障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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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3日,特殊情 况可延长1~4日;符合条 件⑦的重大嫌疑分子可 延长至30日(实际最长 37日) 检察院:10日,特殊情 况可延长1~4日
不得超过两个月,但①案 情复杂不能终结可延长一 个月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经申报批准可延期审理③ 刑诉126条规定的案件期限 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 长两个月④刑诉126规定且 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可再 延长两个月
取保候审
保证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 正常进行,重 人民检察院 视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 被告人人权保 障 保证刑事诉讼 正常进行,减 少羁押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最长不超过12个 月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最长不超过6个月
刑事拘留
制止犯罪,防 止现行犯、重 大嫌疑分子逃 避侦察和审判
对比项 目的
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适用对象
条件
期限
最长不超过12小 时,不得以连续 拘传的形式变相 及时到案接受 讯问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检法各自执 行
已经立案而未 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 人
①已经立案②未被羁押 ③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案④根据案件 情况直接拘传
逮捕
防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 避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或 发生社会危险 性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有证据证明可能判 处徒刑以上刑罚且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尚不足以防止 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逮捕必要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 适用附加刑②可能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但不至发生社会危 险性③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 病④超过法定审结期限案件 仍未办结⑤对于检察院不批 捕的决定要求复议、复核⑥ 持有关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 查但不需逮捕⑦对检察院的 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 需要复议复核的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 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 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 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 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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