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工资标准

河北工资标准河北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之一,其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工资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了解河北工资标准的情况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用工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但都不得低于2200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河北省的工资调整机制。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省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经过充分协商,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机制保证了劳动者的工资能够与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相适应,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外,我们还需要了解河北省的工资结构。
在河北省,工资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其中,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绩效工资和奖金则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定,津贴则是为了补贴劳动者的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
合理的工资结构能够激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河北省的工资支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工资的办法,足额、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了解河北工资标准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要合理制定工资标准和结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河北2023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仍是2023年度适用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四档分别是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工工资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加班费的法规条文: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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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

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
根据河北省病假工资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1. 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 前15天:基本工资的100%;
- 15天以上:基本工资的80%。
2. 非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 前15天:基本工资的100%;
- 15天以上:基本工资的70%。
注意事项:
1. 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劳动合同或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2. 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截止时间:自开始请病假这天起算,连续计算病假期限。
请假期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病假期限范围。
3. 享受工资待遇的条件:员工必须由当地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病假证明,包括就诊医院、疾病病症、请假日期、诊断证明、医生签字等信息。
4. 返程证明:病假期间如需返乡故乡就医的,必须携带返程证明。
无返程证明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将暂停。
备注:
1. 病假期间,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工资支付原则上不扣除医疗保险费用。
2. 累计病假期限超过15天以上的,需提供相应的医疗鉴定、
审核资料,如鉴定结论、鉴定医院的医师签名等。
总结:
河北省的病假工资规定对于员工在住院或非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员工在疾病期间可以获得一定的工资待遇,减轻了员工因病导致的经济压力。
同时,规定了办理病假所需的医疗证明和返程证明等相关要求,以保证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些规定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员工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全国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汽车销量的省份之一,以大都市石家庄为核心,发
展速度非常快,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河北省也在不断更新调整其最低
工资标准,确保其服务于劳动者。
河北省于2011年5月15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
2016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由560元/月提高到645元/月,成立了首个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基金,为合理调节零散就
业者的收入提供支持性补贴,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工资支付标准实施办法》(河北省
规章〔2017〕75号),规定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财政部确
定的城镇最低工资水平和该省规定的最低报酬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
基本权益。
之后,河北省又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从645元/月提高到740元/月,令更多的劳动者受益。
2019年1月,河北省再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740
元/月提高到820元/月,又有更多的劳动者受益。
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不断调整的,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河北省已经在加大
领导财政投入提高居民收入上下了功夫,今后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扩大最低工资标准补助基金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障水平,还劳动者
一份温馨之恩,全面提升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也是我们大家想要看
到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8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标题: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女性劳动力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地方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地方政府规章。
一、工作时间规定1.1 工作时间安排:规定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2 加班规定:禁止强迫女职工加班,如果确有需要,必须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1.3 孕期工作时间: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规定,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二、休息休假规定2.1 年休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2.2 婚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假期,保障她们在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2.3 病假:对女职工病假的规定进行明确,保障她们在生病时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
三、职业健康保护规定3.1 工作环境:规定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2 职业病防护:规定雇主必须为女职工购买职业病保险,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
3.3 心理健康:重视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
四、工资福利保障规定4.1 工资支付:规定女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禁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4.2 福利待遇:规定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4.3 奖励制度:建立女职工奖励制度,激励她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
五、违法处罚规定5.1 处罚标准:规定违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5.2 举报机制:建立女职工违法举报机制,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3 审查监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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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第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可按所任岗位,参照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标准。
按所任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劳动者经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基本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