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监理企业备案与年检(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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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藏建市管〔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

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
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09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的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近期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企业申报信息和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申报信息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模块中查看
(https:///BMWebSite/publicity/index.do)。

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10月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中的虚假内容向我局举报,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为便于核查,举报材料应内容具体,注明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签署真实姓名。

对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企业,以及反映情况时捏造事实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企业如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请于10月15日前,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模块提交陈述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5。

附件:公路监理企业资质专家评审意见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4年10月9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闩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保护与开发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机构1.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 县级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四、监理人员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2. 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监理任务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 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六、监理报告1. 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情况。

2. 监理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状况。

七、监理费用1. 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统一规定。

2. 监理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八、监理责任1. 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对其监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2. 如监理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责解释。

2.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为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28 14:1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藏建管[2008]124号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全套表格)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全套表格)
编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 案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西 藏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制
报送时间: 年 月日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规模(m2或km)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监理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关负责
备案经手人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处理意见表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人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视具体工程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年月日收讫,经验收文件齐全。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
内 容
件 数
验证
情况

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管理平台操作手册目录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 (2)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2)第三步:企业用户填写资料 (2)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2、填写企业资质信息。

(3)3、填写企业在藏信息。

(4)4、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注册类人员). (4)5、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非注册类人员)。

(5)第四步:企业用户打印资质备案登记证 (5)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5)第一步登录系统 (5)第二步信息同步(将企业信息备案系统中填写的资料自动导入到管理平台,包括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6)第三步上报信息具体操作 (6)1 企业基本信息上报 (6)2 企业人员信息上报 (7)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本系统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首先,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打开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找到如下图中所示标记的图标:1、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用于建筑类企业用户在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注册。

2、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登录”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3、点击“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单项资质备案系统通道"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企业单项备案和企业资质备案是同一个系统,也是需要企业用户在线进行注册,然后再单项备案。

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或者打开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其结果页面(企业用户在线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在该页面请企业用户据实填写信息。

信息填写信息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确认提交”按钮,完成注册。

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即用户名,用于企业用户登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长度固定是十位,其格式为:XXXXXXXX-X,其中“—”是输入法切换到英文状态半角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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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监理企业进藏监理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藏建监备字年号
总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主项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
座机
手机
西藏分公司或监理部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在藏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分公司经现
座机
手机
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座机
手机
区外建设监理企业年检需提供资料
1、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已经过年检);
2、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已经过年检);
3、资质备案证书原件;
4、法人委托书公证件原件;
5、监理业绩手册(西藏);
6、已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监理合同;
7、新变化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任职文件(人员无变化不用提供)。
区外监理企业备案与年检
发布时间:2005-11-09发布者:admin
进藏监理备案需提供资料
1、进藏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2、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省证明;
5、监理业务手册;
6、法人委托书公证书;
7、进藏人员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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