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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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施工备案实行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唯一一家.第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一)资质(资格)条件: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甲级资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甲级资质;4、监理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或者其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外国监理企业进入中国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外进监理企业要想在中国合法经营,必须进行备案并获得相关证书。

在此,我们提供外进监理企业备案的相关须知,帮助外进监理企业顺利开展业务。

外进监理企业的定义外进监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展监理业务的、依法在外国注册、依法在境外合法设立机构的监理企业。

外进监理企业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在中国开展合法经营。

备案的必要性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在中国进行备案的主要原因在于确保监理业务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避免违法操作。

备案的过程是外进监理企业获得合法证书的必要步骤。

只有获得相关证书,外进监理企业才有资格在中国境内开展监理业务。

备案的法律依据外国投资法和建筑法是外进监理企业进行备案的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必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建筑法中规定开展建筑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取得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备案的流程1.备案资料准备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外国投资者证明,机构设立注册证明,授权书、合同等。

2.提交备案申请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将备案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的具体流程需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3.审核备案申请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检查等。

4.领取证书审核通过后,外进监理企业可以领取证书,并获得开展中国业务的资格。

备案前须知1.备案前准备资料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备案成功的前提。

外进监理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

2.外进监理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审查、调查。

如有问题需要配合解答并按要求作出整改。

3.审核备案的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2-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避免耽误业务推进,外进监理企业应提前准备并办理好备案手续。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6]32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6]32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6〕320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外省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皖备案工作下放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认真做好进皖企业资质资格备案。

各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内容,规范备案要件和内容,规范办理程序和时效,落实办事责任,依法做好进皖资质备案工作。

去年以来,我厅政务窗口先后查获10多起进皖建筑业、监理企业仿冒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各市要认真审查证书原件,一旦查获要严肃处理。

二、做好进皖企业政务服务。

各市要按照属地的原则,把进皖企业视同本地企业纳入日常服务管理范围,做好进皖企业的服务。

各市在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培训,及有关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通知进皖企业参加。

对于新进皖的企业,要做好本地区有关管理规章的宣传工作,促进进皖企业依法遵章从事建筑活动。

三、加强进皖企业管理。

要加强对进皖企业市场行为和标后工程的监管,规范其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行为。

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项目部各自为政、企业进皖负责人未按要求实施统一管理的进皖企业,要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监管对象,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加强进皖企业的业绩信用管理,防止进皖项目经理一人跨地区承包多个工程项目,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业绩信用手册仍由进皖企业到省外管办统一领取,由各地建管部门记录。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入吉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入吉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入吉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吉建质[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入吉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质〔2013〕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外埠入吉工程监理企业,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要求,现将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入吉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在吉承接监理业务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相关专业相适应的本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在吉外埠监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三、外埠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参加建设监理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办理入吉备案手续。

四、入吉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当场核对后归还)。

(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

(二)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入吉监理人员身份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备案复核。

(三)备案工作随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备案信息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且3年内禁止进入吉林省承揽业务。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11.14•【字号】苏建工[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12家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苏监理企业)和其他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非驻苏监理企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与本省监理企业同样实行信用档案制度,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人员的业绩、受表彰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认定并报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四、对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20日-5月30日之间,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核验申请,领取并填写《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后,报省建设厅核验。

其中: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申请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附件1);2、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4、企业所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5、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手册(原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建市[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0〕2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一、《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并要求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五、建设单位的邀请函;六、工程中标通知书;七、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上年度至今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的信用手册);九、企业进江苏省承接工程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总监不得变更人,项目部人员必须到位。

十、参加工程的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提供近期的工程业务手册原件及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存档。

附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江苏承接业务备案表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填表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非驻苏监理企业办理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须知一、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管理核验制度。

单个项目管理核验前,须先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通过系统逐级申报单个项目管理核验。

二、非驻苏监理企业在办理网上申报单个项目管理核验时需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一式四份),登记表应为电脑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清晰填写。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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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黑建函[2011]208号)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监理企业到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并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住建厅办理分公司备案,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二、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为甲级以上相关专业监理企业,应承担公开招标监理项目。

特殊专业和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可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

外省监理企业不能承担直接发包的监理项目。

三、申请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并参加黑龙江省的工程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外省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分为在黑设立分公司备案、开具投标介绍信和中标备案。

(一)设立分公司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黑龙江省工商部门所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黑龙江省地税部门所发税务登记证。

4、企业资质证书。

5、有12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造价师在我省登记。

6、办公场所证明。

7、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的外省监理企业,省住建厅核发《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

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每年参加信用评价),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继续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省住建厅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公司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二)开具投标介绍信(一个项目一办理)需提供材料:
1、《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

2、企业所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国家各部委的直属建筑业企业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3、企业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写明主送单位、申请单位及申请投标事项即可。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监理工程质量证明及无安全事故证明;市场十种行为证明。

6、参与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7、参与投标项目的监理部成员一览表。

【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数占项目所需总人数的60%,其他40%可用本省(市)省级岗位证书。


在我省分公司登记的国家监理工程师数量满足不了续接工程需要时,需补充分公司备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

8、省级岗位证书,需提供岗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

使用黑龙江省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企业正式监理公司人员(提供近三年三险一金证明。

)
9、承担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要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足额的监理人员。

承担其他专业工程监理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出具现场人员配备要求,省住建厅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准。

投标备案须在招标报名截止之日前办理。

(三)中标备案需提供材料:
1、外省监理企业在我省投标中标后,需到省住建厅进行中标备案。

填写外省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进黑施工(监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并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的“外省建筑业
企业(施工、监理企业)投标备案介绍信”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投标文件原件、《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原件。

2、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备案登记表要求监理项目所在地市加盖印章。

3、中标工程监理部备案成员要与投标备案中的监理部成员一致。

4、如监理部人员有变更或需增加时,必须换用本单位的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

变更或增加的人员需提供注册证(岗位证)、学历证、职称证。

五、受理时限
(一)外省监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原件核对后当场返回,只留复印件),工作日内随时受理。

(二)建筑管理处在收到申请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后,对资料齐全,同意投标备案的,出具入省介绍信;同意中标备案在申请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三日内告之申请单位,并当面说明原因。

六、严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以挂靠等方式从事工程监理。

否则,经举报查实的,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两年内不许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参加工程监理活动,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严禁在备案中弄虚作假,一旦查出,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上报住建部;如再次发现将永久不得进入黑龙江省监理市场从事监理活动。

八、外省监理企业在从业中出现质量事故且不认真进行整改、现场监理部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等情况,除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或)取消其在黑龙江省建设市场承揽监理业务的资格。

十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按此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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