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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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入市备案

外地企业入市备案

20 年第号日照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市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时间:日照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说明一、市外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入市备案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资质条件: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资质。

(二)驻日照办事机构: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内设管理部门齐全,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驻日照技术力量:1.市外监理企业驻日照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驻日照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技术负责人;2.市外监理企业在日照市从事监理活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满足《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

(四)市场行为:1.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2.企业近两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程业绩:1.企业近两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2项;2.企业拟派驻日照市从事监理工作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近两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

二、市外监理企业办理入市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写《日照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市备案表》(一式三份);(二)省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揽业务介绍信,省内市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承揽业务介绍信;(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四)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五) 企业拟派驻日照市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执业印章、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六)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七)近两年内企业和拟派驻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八)在日照市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九)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十)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外来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登记备案管理

外来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登记备案管理

外来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县外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在笨本县设立的子(分)公司。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外来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结果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其他监管机构不得要求外来建设工程企业报送同类登记备案资料。

具体办事机构为城建局建管办。

第五条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

单项工程备案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参加投标报名前,或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到城建局建管办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后办理备案手续。

年度备案是指在伊宁县设立分公司常驻的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常驻管理机构,在本区内有一定的施工业绩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七条第十四款所规定的,办理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择优留用、服务我区的原则,将分批在局域网上公布备案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审查备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备案第七条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省外企业应持省建设厅核发的《进疆登记册》原件及复印件;(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六)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七)企业近两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并有承揽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及连续两年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九)企业项目经理近两年承揽工程所在地清欠办开具的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十一)外地企业驻本县分公司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二)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进驻本县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十四)企业登记备案的资质等级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省外为壹级资质以上(含壹级) ,省内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园林绿化企业登记备案的资质等级为:省外为壹级资质以上(含壹级),省内为贰级资质以上(含贰级);监理企业省外为甲级资质,省内为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

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外省工程监理企业入省从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黑建函[2011]208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省监理企业到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分公司,并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住建厅办理分公司备案,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二、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为甲级以上相关专业监理企业,应承担公开招标监理项目。

特殊专业和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可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邀请招标。

外省监理企业不能承担直接发包的监理项目。

三、申请进入黑龙江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外省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并参加黑龙江省的工程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外省监理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分为在黑设立分公司备案、开具投标介绍信和中标备案。

(一)设立分公司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1、黑龙江省工商部门所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黑龙江省地税部门所发税务登记证。

4、企业资质证书。

5、有12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造价师在我省登记。

6、办公场所证明。

7、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的外省监理企业,省住建厅核发《外省监理企业入黑监理分公司备案证》。

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每年参加信用评价),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继续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省住建厅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公司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

外进监理企业备案须知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外国监理企业进入中国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外进监理企业要想在中国合法经营,必须进行备案并获得相关证书。

在此,我们提供外进监理企业备案的相关须知,帮助外进监理企业顺利开展业务。

外进监理企业的定义外进监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展监理业务的、依法在外国注册、依法在境外合法设立机构的监理企业。

外进监理企业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在中国开展合法经营。

备案的必要性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在中国进行备案的主要原因在于确保监理业务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避免违法操作。

备案的过程是外进监理企业获得合法证书的必要步骤。

只有获得相关证书,外进监理企业才有资格在中国境内开展监理业务。

备案的法律依据外国投资法和建筑法是外进监理企业进行备案的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必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建筑法中规定开展建筑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取得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备案的流程1.备案资料准备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范围,外国投资者证明,机构设立注册证明,授权书、合同等。

2.提交备案申请外进监理企业需要将备案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的具体流程需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规定进行办理。

3.审核备案申请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检查等。

4.领取证书审核通过后,外进监理企业可以领取证书,并获得开展中国业务的资格。

备案前须知1.备案前准备资料的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备案成功的前提。

外进监理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

2.外进监理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需要积极配合审查、调查。

如有问题需要配合解答并按要求作出整改。

3.审核备案的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2-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避免耽误业务推进,外进监理企业应提前准备并办理好备案手续。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

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

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

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监理公司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理公司备案行为,确保监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

2. 监理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备案:(1)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2)监理资质等级、监理业务范围发生变更;(3)监理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4)监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注销监理资质;(5)监理公司发生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备案程序1. 监理公司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监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监理资质证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监理公司,并说明理由。

3. 监理公司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四、备案管理1.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公司备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监理公司备案情况。

2. 监理公司应如实提供备案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备案材料。

3. 监理公司发生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督检查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公司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监理公司应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备案管理制度,旨在提高监理公司备案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登记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进行登记。

第七条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申请登记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登记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变更)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使用休闲娱乐场所;(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六)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省外企业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制度

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是指监理公司针对其备案申请人的备案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过严格的审核、评定和确认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备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理公司备案管理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备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办法和备案规程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工作流程、备案申请条件、备案资料要求、备案审查程序、备案决定结果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备案管理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备案管理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八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完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保障备案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工作由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备案管理部门设备案管理岗位负责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备案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备案培训,指导备案工作,协调备案事宜,加强备案信息管理和备案结果反馈,落实备案管理责任,保障备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管理岗位,备案管理岗位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备案申请,审核备案资料,组织备案审查,制定备案决定,通知备案结果,建立备案档案,指导备案人员,协助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公司备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能力,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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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
管理规定试行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进富监理企业管理,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地进富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外地监理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富阳市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监理企业。

第二条外地监理企业进入富阳市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须向富阳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分二类,第一类是监理企业进富公开备案,实行即时受理,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办理。

第二类是监理企业进富单项工程备案(不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市场活动),实行即时受理,承诺时间办结。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第三条外地监理企业进入富阳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条件
进富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甲级监理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市范围的乙级及以上监理企业(对个别特殊专业监理资质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驻富管理机构
1.成立驻富办事机构或分公司。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得借用工地临时用房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备案的除外)。

3.内设管理部门齐全,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具有在富开展监理业务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技术人员
1.外地监理企业驻富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总公司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驻富技术负责人。

2.拟进富备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不少于2人。

在富从事监理活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需满足《富阳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富建设[2005]69号)要求。

3.浙江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省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得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代表。

(四)市场行为
1.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2.进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近二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程业绩
1.拟进富监理企业近二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地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或获县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2项。

2.拟进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近二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县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

(六)实行单项工程备案的监理企业及办理公开备案的进富监理企业在富承接私人投资项目的,进富监理企业人员条件按交易确认办理,不作业绩要求。

第四条外地监理企业办理进富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省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富监理介绍信;省内市外监理企业须持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富监理介绍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整个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驻富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和驻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书(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五)进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六)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近二年内拟进富企业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八)在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九)驻富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驻富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符合备案条件的外地监理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发《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证》,凭此证参与投标和承揽富阳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未取得此证的外地监理企业,不得在富阳市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活动。

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在项目监理机构任职,其中,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市场活动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市招标办确认的入库人员。

进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外地监理企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三月进行。

(一)年度复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l、外地进富监理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复核通知,及时申报年度复核资料,按规定填写年度复核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提交《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市建设局收到年度复核申报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地进富监理企业作出年度复核结论,并记录在《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证》年度复核记录栏内,作为在富参加监理市场活动的依据。

(二)外地进富监理企业年度复核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给予责令改正,取消在富备案资格,一至二年内不得办理进富备案手续的处理: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级别质量安全事故的,负有监理责任的;
2、年度内在富未承接到监理业务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3、未按规定办理《监理人员上岗证》和《监理人员管理手册》,承担工程监理项目监理班子人员考勤记录严重不到位的;
4、违反施工许可证制度进行工程监理的;
5、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它企业或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因监理工作质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二次被市招标办数据库登录的;
7、进富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差,存在人员挂靠情况及未经备案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任职的;
8、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者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9、与施工企业串通,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0、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11、年度复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故不领取《外地监理企业进富备案证》的;
12、在规定时间未参加年度复核,经提示后仍未提供年度复核资料的。

第七条外地进富监理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直接交易发包备案时,应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如实填写的《在富承接工程监理项目情况登记表》,并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抄告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

第八条实行外地进富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于每年三月份由市建设局组织。

第九条实行外地进富监理企业项目情况统计季报制度。

每季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在富监理项目情况。

在备案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季报送外地进富监理企业在富监理项目情况统计季报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第十条外地进富监理企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富技术负责人、驻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驻富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时,应当在变化或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证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理企业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 2011年1月31日前已办理进富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需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进富手续。

办理时间与2010年度外地进富企业年检一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09年度、2010年度在富阳市监理企业信用排行前10位(含)、2010年度在富监理的项目获富阳市级及以上质量奖,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可直接办理进富备案手续,其进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未能满足第三条第五款第2点规定的,但在二年内在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中被富阳市建设局通报表扬的,或2010年度在富承接业务在1000万元及以上(以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均可登录市招标办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单项备案监理企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富业绩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富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富阳市建设局关于外地进富监理企业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外地监理企业
进富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编号: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富阳市建设局制
企业概况
驻富管理机构概况
驻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清单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本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市建设局、市招标办、进富建筑业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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