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C位夺魁专题第一章 经济体系、法律行为与代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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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归纳(第一章)[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点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2.市场规制权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那些知识点。

这第一章啊,就像是打开中级经济法这座神秘城堡的大门钥匙。

我有个朋友小明,他刚开始学这中级经济法的时候,对第一章那叫一个头疼。

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迷宫,到处都是岔路口,不知道该往哪儿走。

这第一章里讲的经济法的概念,可不像咱们平常理解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经济法可不是单纯地规定谁和谁之间的买卖交易这么简单,它更像是一张大网,把各种经济关系都网罗其中。

你要是把它想象成一个大拼图的话,每一个知识点就是一块小拼图,缺了哪块都不行。

再说说经济法的渊源,这就有趣了。

我和我的同学小红讨论过这个,小红觉得这渊源就像是一棵树的根。

你看啊,宪法就是那最粗壮的主根,它奠定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然后呢,法律就是那些比较粗的侧根,像之类的,它们从主根那里汲取营养,支撑起经济法这棵大树的枝干。

行政法规呢,就像是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看起来没那么起眼,但是也在给整棵树输送着养分。

这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呀,缺了哪一个,这棵树都长不好。

还有经济法主体啊,这就像是一场大戏里的演员们。

有企业、有个人、还有政府。

我曾经问我的老师,这些主体在经济法里的地位是不是一样的呢?老师就笑着说,这可不一样,就像在一场演出里,主角和配角的戏份不同一样。

企业就像是这场戏里的主角之一,在很多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呢,有时候是主角,有时候就是配角啦。

而政府更像是导演,它虽然不在前台表演,但是却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走向起着调控的作用。

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这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游戏规则。

我和我的室友小刚聊到这个的时候,小刚说他感觉代理就像是请了一个替身来替自己做事。

哈哈,这个比喻还挺形象的呢。

比如说,你要去签一个合同,但是你自己没时间,你就可以让你的代理人去帮你签。

不过呢,这个代理人可不能乱签,得按照你的指示来,就像替身演员得按照主角的要求来表演一样。

我觉得啊,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些知识点都想象成生活中的场景或者故事,就像我上面举的那些例子一样,就会好理解得多。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第八点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P16)。

法律行为与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法律行为与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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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重点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本章历年分值与2015年分值预测2012年单选:1分,多选:0分,判断:1分,合计:2分. 2013年单选:4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9分. 2014年单选:3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8分. 2015年预测分值10分左右。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经济法的渊源重要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常考考点)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正确答案】B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重要考点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常考考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多选题)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关注】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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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部法律以下简称《民法典》)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当事人的设权行为,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因此,取消了《民法通则》特有的“民事行为”概念。

行为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后者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行为。

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应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不构成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但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这种分类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的承担。

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

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1.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

通常认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主形成的内心意思的真实反映。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意思自由及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两方面。

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是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其基础均在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在效力方面,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可撤销,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合理信赖。

(3)受胁迫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人死亡之日"。

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而非归属于代理人。

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中介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虽然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行为直接取得利益或负担,因此,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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