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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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盐政发[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6〕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盐城市通榆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境内的通榆河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灌溉、排涝、调水、供水、航运等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的通榆河(含滨海丁字河、东台泰东河,下同)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通榆河河道工程)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水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境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境内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河道管理处为市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

通榆河沿线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委托区域内的通榆河河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通榆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榆河水源和堤防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搞好绿化,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7〕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2月5日起实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部门预算。

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列出采购明细表。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核手续。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正确履职,严格按照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盐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把非税收入当作本单位自有资金,少数单位未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部分单位非税资金支出管理不够规范。

随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到位,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不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全力促进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一)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它非税收入。

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09]104号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管、考核和矛盾调处及业主大会的指导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做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

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细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主动依靠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备案工作,指导其日常运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审批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城管、人防、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盐城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最新]

江苏省盐城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最新]

江苏省盐城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一、盐城市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本科毕业生和专科类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双选”就业。

毕业研究生进企业单位可实行协议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住房;急缺专业本科毕业生,进企业单位可确认其事业编制性质;到滨海、响水、阜宁三县工作的本科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可挂靠在市人才中心。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双选”,接收专业对口的本科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可不受编制、进人计划限制进事业单位,并高定一档次工资;急缺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进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对口工作,可相应追加编制、进人计划。

——盐政发[2001]103号创办、领办和联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毕业生,可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代办养老保险,承认其工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他们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人事代理手续。

——盐政发[2002]117号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毕业生创办不同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减免不同年限的税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盐政发[2003]157号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来盐,可先入行政、组织、户粮关系,后“双选”就业;优秀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发放引进通知书,凭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优秀人才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90平方米;优秀人才的子女可选择本地任何一所中小学入学;短期来盐服务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盐发[1999]35号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盐政发[2005]127号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经“双选”仍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部门按专业对口原则推荐到相关单位就业,相关单位应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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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试
行)
为规范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保障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简化省内工程监理企业跨区域承接监理业务开具相关证明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进盐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称“进盐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监理活动、法人注册登记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业。

第二条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投标前须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手续, 核验合格后核发《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项目核验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核验通知书》);中标后,在监理合同备案前,须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申领《盐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称《信用管理手册》),并办理项目信息入库。

已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监理企业可直接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但中标后,须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

直接进行承发包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即不招标的项
目)的进盐企业在监理合同备案前,到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办理进盐单项项目核验和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申领《信用管理手册》。

第三条进盐单项项目核验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如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则无需授权委托人的相关资料);
3、拟投标(承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省外企业还须提供经江苏省住建厅核查确认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申请表》。

上述2、3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第四条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在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驻盐机构负责人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相应的资格证书;
2、拟在盐从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及监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3、驻盐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有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租用居民住宅或使用工程项目部临时设施作为办公用房。

上述1、2中劳动合同须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社会保险证明须为企业所在地人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驻盐机构的负责人应是唯一的,不得由进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兼任;驻盐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

第五条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时,入库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不得随意变更。

已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市外企业办理投标或项目信息入库时,仍须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不再核验。

第六条未取得《项目核验通知书》或《信用管理手册》

进盐企业,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未取得《信用管理手册》的进盐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信用管理手册》当年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进盐企业申请换发下一年度《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拟在盐从业的总监、专监、监理员等监理部人员须在首次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换证时一次提交,中途不得增加或更换(因病无法从业等情况除外)。

第九条进盐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驻盐负责人、驻盐办公地点、联络人或通讯方式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进盐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自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进盐企业在盐从事监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管,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要求出席有关会议,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第十一条进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且纳入建设工程信用系统,一律清出本市市场,自清出之日
起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

1、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2、监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责令停工整改3次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3、驻盐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3次抽查不在岗的;
4、总监、专监、监理员等不能正常在岗履职,在抽查中连续发现2次不在岗的,或者实际在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住建厅相关文件,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
6、在资质核验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未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办理项目信息入库手续的;
8、招投标活动中恶意虚假投拆,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9、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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