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合集下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1.02•【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089号•【施行日期】199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权属证书填写说明(京房地权字(1998)第1089号1998年11月2日)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编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证”前填写北京市简称“京”。

“字第”前填写以市、区、县名称的简称字及国有、集体、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涉外及其他房产的简称字(即:国、集、私、联、股、港澳台、涉外、其)。

编号由市、区、县分别按上述八类房屋产别顺序重新编定。

如东城区的国有房产填写“东国字第00001号”。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章。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五)房屋座落:按《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房屋座落地名和新门牌填写。

(六)丘(地)号:按“房屋登记表”的新地号填写,没有的填图幅号。

(七)产别:(填简称)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国有产)、集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联营房产(联营产)、股份制房产(股份制产)及港、澳、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涉外房产(涉外产)、其他房产(其他产)。

私有产中凡是房改售房,在京房权证的下方,相应加盖“房改优惠售房”、“标准价出售房”、“成本价出售房”印章。

(八)幢号、房号:同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按“房屋登记表”填写)。

(九)结构(填简称):分为钢结构(简称钢)、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钢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混)、混合结构(简称混合)、砖木结构(简称砖木)、其他结构(简称其他)。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346号1996年6月1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

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方有效。

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不再套印颁发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须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审查后,同意确权发证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填发机关处盖章,同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及复印一张《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报市房地局。

经市局审核并重点抽查后,加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由区县房地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向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颁发。

特此通知。

d19317--010709wwj ——结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代理机构名称

证件号 登记申请人
情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代理机构名称
证件号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 原不动产权证号
构筑物类型
不动产类型
用途 林种
房屋
抵押 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抵押物范围
抵押物面积
类型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收件
编号 日期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 人
单位: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登记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
复审
申请人(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核定
不动产 登记审 批情况
(申 请人 请勿 填写)
取件
审查人:
审查人:
核定人:


日年月日 Nhomakorabea年

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编号:Array户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 单元室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填表说明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

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北京朝阳区房产证英文模板

北京朝阳区房产证英文模板
XBeijingHousePropertyRightCertificateChaoZi
屋所有权人
Propertyowner
共有情况
Co-ownership
房屋坐落
Location
登记时间
Dateof
registration
房屋性质
Housing
property
规划用途
Purpose
房屋状况
StateofThe
HouseProperty
总层数
Totalfloors
建筑面积㎡
Building
area
套内建筑面积 ㎡
Buildingareainthesuite
其他
Other
合计
Total
土地状况LandCondition
地号
LandNo.
Right
土地使用年限
TheHousePropertyRightCertificateistheproofoftheobligee’sownershipofthehouse.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2012版)
MadeandSupervisedbytheConstructionMinistryof
People'sRepublicofChina(version 2012)
北京朝阳区房产证英文模板
Back coverCo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RepublicofChina
房屋所有权证
CertificateofHousePropertyRigh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InaccordancewiththeProperty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填表说明: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年1月4日)【实施时间】2010-03-0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2.11•【字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施行日期】199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面 积
其 中
建筑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含阳台)
阳台建筑面积
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31
22(-02)
20
2002
钢混
2005
1
100.67
78.31
22.36
本页小计
100.67
78.31
22.36
总 计
100.67
78.31
22.36
附 记:
另有 建筑面积m2不在以上总建筑面以内
备 注
公用面积分摊系数 0.285573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共1页第1页面积单位:平方米(m2)
坐落
朝阳区鑫兆佳园31号楼
图号
—— —( )
所有权人
地号
产别
私产
房屋用途
住宅
宗地面积
楼、平房建筑占地面积
平房建筑面积
楼房建筑面积
100.67
楼、平房建筑占地面积
100.67
楼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号
房屋

层数
所在层次
部位及房号
结构
建成
年 份
套数
建筑
测图日期:2005年7月1日填表人:刘廷红检查人:填表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北京市房地产勘查测绘所监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