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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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7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 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8 停车场 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9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面及 地下车库。 2.0.10 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area(garage)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 筑物停车场。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使本省停车场(库)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及未 来发展趋势,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 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位。 1.0.3 停车场(库)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城 市总体规划、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停车场(库)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
2
2.0.11 专用停车场(库)special parking area(garage)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库)和私人停车场(库)。
2.0.12 配建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area(garage)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员,以及外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陕西省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7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 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8 停车场 parking lot
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 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2.0.4 支路 localroad
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 服务功能为主。 2.0.5 机非隔离带 board areas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2.0.6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使本省停车场(库)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及未 来发展趋势,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 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位。 1.0.3 停车场(库)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城 市总体规划、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停车场(库)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目的与范围;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总平面设计;道路临时停车位;交通设计;智能停车 管理系统。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 街中段 50 号,邮政编码:71006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由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依据《城市居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6-2018)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GB 50096-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配建标准。

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情况,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有以下要求:1. 住宅区停车位数量根据不同住宅类型和户型,停车位数量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住宅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每户公寓住宅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每户别墅住宅配建不少于2个停车位。

2. 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面积计算,一般情况下,配建标准应满足:医院每千平米医院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5个停车位,学校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商场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

3. 停车位设计要求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规定的尺寸标准和便捷性要求,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宽度、高度、坡度和路面状况也需要符合要求。

同时,停车场还应配备适量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安全护栏等,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4. 停车位分布要求停车位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周围,合理布局,保证车位利用率和车辆进出的便捷性。

停车场布局还需要考虑到停车场的容量和建筑周边的交通情况,考虑交通流线和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选择。

本标准适用于在西安市境内新建、重建、扩建及改建的各类不同性质、用途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行,将有力推动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规划措施,通过规范建筑物停车位的配建设计,实现合理、便捷、安全地停车,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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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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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
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别墅及以低层为主的住宅。

第十七条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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