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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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职业病是指工作环境中特定的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病例的及时报告和管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二、报告义务:1.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机构:诊断出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和诊断报告。

三、报告程序:1.疑似职业病的发现: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病症状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检测。

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报告内容:报告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可能的职业病病因、病例诊断报告等。

四、报告责任:1.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监测机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病例,并进行报告。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接收职业病报告,进行核实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报告处置:1.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责令整改、罚款或暂停生产等。

2.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报告的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六、隐私保护:1.报告的劳动者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用于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报告的劳动者有权要求隐匿其个人信息,但不能影响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通过建立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职业病病例的报告率和及时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能迅速处理职业病病例,减少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煤矿职业病是指由于矿井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人身体的长期接触和累积作用,导致工人患上的一类职业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的发生,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以下是一份范本,详细阐述了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的流程。

一、诊断和鉴定流程1. 症状调查与初步诊断- 工人应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医务人员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 医务人员与工人进行症状调查,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史。

2. 详细检查与进一步诊断- 工人经初步诊断后,医务人员安排详细的检查,如肺功能检查、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根据详细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

3. 鉴定程序- 对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鉴定程序,包括职业病鉴定申请、资料审查、鉴定委员会评审和鉴定结论的出具。

二、治疗康复流程1. 医疗治疗-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呼吸道清洁护理等。

- 医务人员定期复查工人的病情,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2. 康复治疗- 对康复阶段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包括锻炼疗法、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职业康复指导等。

- 康复治疗师根据康复计划,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促进身体的功能恢复。

3. 病情监测与随访-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的病情监测,包括体检、肺功能检测、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定期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和康复效果。

4. 健康教育与职业病防护指导-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包括合理饮食、科学锻炼等。

-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指导,包括正确佩戴防护用具、工作时注意防护等。

5. 职业病复查和评估- 对治疗和康复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复查,评估治疗效果和康复效果。

- 医务人员根据复查和评估结果,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方案进行调整。

本制度范本是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医务人员、康复治疗师和工人等多方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流程,保障员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1. 公司应指定或委托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 诊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职业病诊断程序1. 员工健康检查: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疑似职业病报告: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3. 初步诊断:公司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员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初步诊断。

4. 确诊:经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应进行进一步的确诊。

五、职业病报告1. 公司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报告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更新。

六、职业病防治1. 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员工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危害、预防、诊断和治疗等。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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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
第三条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安全管理部负责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的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条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要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协助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章职业病鉴定及报告
第七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八条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矿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管理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
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二条人事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与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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