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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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一:2016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6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范围1.诊断职业病的种类和程度;2.判断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3.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4.确定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工伤等级。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1.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历史、劳动者的个人病史等;2.对劳动者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3.判定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判断职业病是否与特定工作环境有关;4.评估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如果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判断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5.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给予职业病患者适当的治疗和康复建议。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标准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包括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标准;2.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即确定职业病是否与工作有关;3.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损害程度来评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责任1.政府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和修订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等;2.雇主的责任,包括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3.医疗机构的责任,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建议;4.劳动者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和健康检查等。
总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劳动者患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4年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鉴定

一、职业健康监护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3、检查时间与周期: ⑵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 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 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 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 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 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
一、职业健康监护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2、前期准备 ⑴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应检人员名单、 检查类别、检查项目。 ⑵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首页
一人一份,用人单位签章、受检人签名。发放体检注意事 项。 ⑶确定主检医师
一、职业健康监护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3、检查时间与周期:
■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 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一、职业健康监护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1、流程: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制 定计划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安排用人 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 机构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健康监护 机构按照规范项目进行体检—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 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 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告知-报告。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虽然很多⼈喜欢将“职业病”当做是⼀句玩笑话或是抱怨,但实际上很多⼈真的因为⾃⼰的职业⽽患病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先诊断再进⾏鉴定。
那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是什么?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是什么1、申请当事⼈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机构所在地政府卫⽣⾏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收到申请资料之⽇起10⽇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进⾏补充.必要时由第三⽅对患者进⾏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式确定,当事⼈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致时,应当予以注明.4、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般情况;当事⼈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5、异议处理当事⼈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起30⽇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次鉴定。
当事⼈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起15⽇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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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职业病患者需接受全面的医学 检查和评估,由专业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和 诊断结果,结合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伤残等 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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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确定:根据职业病患 者的实际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评估其劳 动能力丧失程度,以确定其是否能够继续 从事原工作或适合其他工作。
加大科研投入,提高职业病防治和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推动职业病防治和诊断与鉴定的科技创新。 建立完善的科研评价体系,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诊断与鉴定的研究工作。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职业病防治和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实际效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专业化建 设
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患 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 被泄露。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和合法权益的病 例,应采取保密措施,限制无关人 员接触病例。
遵循诊断和鉴定的规范和流程,确保诊断和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注重临床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确保诊断和鉴定的依据充分。
强化对诊断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推进诊断和鉴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利用新技术提高诊断和鉴定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综合分析:将收集到 的信息和检查结果进 行综合分析,结合患 者的职业史和临床表 现,做出诊断。
医学检查:通过体格检查、 影像学检查等方式,确定患 者是否存在职业病相关症状 和体征
实验室检查:通过血液、尿 液等实验室检查,确定患者 是否存在职业病相关指标异 常
收集患者职业史、劳动卫生情况等资料 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综合分析检查结果和患者情况,作出诊断 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
汇报人:
注意事项:职业 病诊断需严谨科 学,需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病情诊断: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包括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
2.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录,选择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 职业病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并对职业病的病因、致病条件及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和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职业病鉴定报告,确认患者是否为职业病患者,并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致病原因等相关信息。
5. 报告和备案:鉴定机构将职业病鉴定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卫生部门,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备案。
6. 相关补偿和治疗: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患者可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医疗救治待遇,相关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治,并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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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
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
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
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5.1 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或委托人的有关证件。
5.2申请方式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如委托律师、亲属等。
但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提供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可直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同时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2.1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经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例如:原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劳动者到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疑患职业病,该劳动者应到中山市或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广东地区的其他市(如珠海市、深圳市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受理该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如果该劳动者到中山市居住不足1年,也可以到长沙市或湖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5.2.2该向“谁”申请胡某原居住在湖南省常德市属下一个小镇,6个月前到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劳动中接触到多种化学物,现疑患职业病。
她该到下列那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4)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5.3受理5.3.1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后,职业病诊断机构给予办理职业病诊断受理手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对①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②缺乏与职业接触史相应的临床表现或异常检查(检验)结果的;③申请的疾病名称不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的;④所患疾病明确,而且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受理。
5.3.2受理注意事项5.3.2.1确认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目前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主动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在受理时可能遇到:①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②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③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
对上述问题①《防治法》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可通过向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必要资料的职责;②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时,在不影响职业病诊断时,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
若可能影响到职业病诊断时,应在卫生执法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核实资料。
5.3.2.2、缺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也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因此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在受理诊断申请时,即使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不能提供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只要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与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5.4诊断5.4.1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
5.4.2每次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5.4.3可以聘请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外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职业病诊断。
5.4.4按地域管理的原则,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本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决定该劳动者是否属于本诊断机构承担的职业病诊断对象。
5.4.5诊断注意事项为避免发生重复诊断事情发生,应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声明是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并承诺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5.4.6实施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医师,应主动回避:①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职业病诊断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诊断的。
职业病诊断过程除需要临床检诊资料外,还需要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现场生产环境检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等,这就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需要取证,需要依靠患者、用人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
职业病诊断涉及到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到卫生执法人员和诊断医师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5.4.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3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1份,诊断机构存档1份。
经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后,未能诊断职业病的,也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印章。
告知当事人如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5.4.8报告确诊职业病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4.9档案资料存档职业病诊断工作完成后,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6职业病鉴定6.1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交的资料;4)其它有关资料.6.2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6.2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抽取专家。
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1)是申请鉴定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3)与鉴定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6.3鉴定程序申请→资料审查→组织专家鉴定→签发鉴定书→档案保存。
6.4鉴定方法6.4.1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6.4.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6.4.3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6.4.4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6.4.5向诊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调阅有关资料6.5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发送当事人。
7处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可以处5-20万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5万元的罚款。
中山市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流程图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办理接受申请手续(领取申请回执)3天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诊断办公室诊断办公室10符合诊断条件不符合诊断条件当事人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办理不予受理手续凭缴费证明办理受理手续(领取受理回执)诊断办公室15天内组织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0天内诊断办公室通知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