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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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注意事项

中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胡建辉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③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④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⑥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名单是根据疾病的危害性,国家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而提出的。只有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名单中的职业病才是法定职业病,现行法定的《职业病名录》由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有10大类115个名单。其中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诊断诊断工作不同于普通疾病的诊断,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医师、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以及诊断原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诊断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①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③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诊断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制度,有组织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做出的诊断结论能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所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的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4年。

2诊断医师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⑤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职业病诊断原则

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

4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诊断→签发诊断证明书→档案保存。

5职业病诊断与注意事项

5.1 申请

应提供如下资料: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近

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或委托人的有关证件。

5.2申请方式

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如委托律师、亲属等。但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提供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可直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同时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2.1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经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例如:原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地区的劳动者到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疑患职业病,该劳动者应到中山市或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广东地区的其他市(如珠海市、深圳市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受理该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如果该劳动者到中山市居住不足1年,也可以到长沙市或湖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5.2.2该向“谁”申请

胡某原居住在湖南省常德市属下一个小镇,6个月前到中山市某企业工作,在劳动中接触到多种化学物,现疑患职业病。她该到下列那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4)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5.3受理

5.3.1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后,职业病诊断机构给予办理职业病诊断受理手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对①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②缺乏与职业接触史相应的临床表现或异常检查(检验)结果的;③申请的疾病名称不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之内的;④所患疾病明确,而且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受理。

5.3.2受理注意事项

5.3.2.1确认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目前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主动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在受理时可能遇到:①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

②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

③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

对上述问题①《防治法》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可通过向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提供必要资料的职责;②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时,在不影响职业病诊断时,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若可能影响到职业病诊断时,应在卫生执法部门的配合下,现场核实资料。

5.3.2.2、缺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也可以受理职业病诊断

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因此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在受理诊断申请时,即使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不能提供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只要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与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因果关系,应该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

5.4诊断

5.4.1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

5.4.2每次应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5.4.3可以聘请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外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职业病诊断。

5.4.4按地域管理的原则,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本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决定该劳动者是否属于本诊断机构承担的职业病诊断对象。

5.4.5诊断注意事项

为避免发生重复诊断事情发生,应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声明是首次申请职业病诊断,并承诺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5.4.6实施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医师,应主动回避:

①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职业病诊断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诊断的。

职业病诊断过程除需要临床检诊资料外,还需要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现场生产环境检测和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等,这就决定了职业病诊断需要取证,需要依靠患者、用人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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