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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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
市级鉴定 次数 申请 时限 鉴定 机构 首次鉴定 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提出 作出诊断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 生行政部门(委托办事机构) 1.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书 3 .参见职业病诊断所提交的五方面材 料 4.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鉴定 再次鉴定即最终鉴定 在接到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办 事机构)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 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 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 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 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 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 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 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 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 酚中毒;
申请人各诊断机构要严把资料审核和临 床检查关,甚至对照申请表上照片和当事 人身份证。
3.推定诊断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没有证据否 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必然 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 诊断为职业病。 不是轻易就肯定诊断 , 要从正方反方 分别分析 , 做出的结论要经得起推敲 , 经 得起时间的检验。
其他职业病(5) 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 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2) 在诊断机构批准的诊断服务项目范 围内。 在资质认定过程中,按申请机构所 具备的条件给予相应的资质。
5.职业病诊断讨论: (1)3名以上取得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 ( 2 )根据所提供的五方面材料,对照国家 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排除其他致病 因素。 ( 3 )疑难病例:可以医学检查、住院观察 后,再作诊断。 ( 4 )推定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 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联系,在排除其 他致病因素后可诊断为职业病。 ( 5 )诊断结论:按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诊 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xx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xx年2月19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5日发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行政规章有关行政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4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2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373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73号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9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防治职业病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法监函20032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诊断证明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证明 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 定。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诊断过程记录,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
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民法典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民法典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谁承担在员⼯出现的职业病的时候,应该先做职业病的诊断才可以确诊,只要是能够确诊的,到时候所涉及到的费⽤或者是其他的业务,都不需要员⼯本⼈承担。

那么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谁承担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谁承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由⽤⼈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单位承担。

根据《⼯伤保险条例》第12条关于⼯伤保险基⾦存⼊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劳动能⼒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于⼯伤保险的其他费⽤的⽀付的规定,⼯伤职⼯进⾏劳动能⼒鉴定的费⽤⽀出从⼯伤保险基⾦中列⽀。

⼆、职业病构成要件《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录所列的职业病。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办理职业病诊断业务的时候是需要员⼯先垫资的,但是如果本⾝已经鉴定为职业病,到时候就可以直接⽤基⾦来报销所涉及到的费⽤,在下个⽉的时候到账。

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对⼀的法律咨询。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相关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不仅有对职业病的检验机构作出规定,也对职业病的检验也作出相关规定。

那么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职业病检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九条医疗卫⽣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并及时通知⽤⼈单位。

⽤⼈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进⾏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承担。

第⼗条劳动者可以选择⽤⼈单位所在地或本⼈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解读

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解读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受到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工作条件的长期、间断性暴露,导致劳动者某种疾病的状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防控职业病的发生。

本文将对中国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法律。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此外,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病情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劳动者发现自己患有因劳动引起的疾病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治疗等必要费用而增加的经济损失。

二、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职业病的防治目标、主体责任、防治措施等内容。

根据该法,国家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病标准,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检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并为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病目录为了统一职业病诊断的标准,中国卫生部和劳动部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诊断标准与鉴定指导原则》和《职业病目录》。

根据这两个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进行诊断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告到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病医学观察,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和补偿。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清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清单》,明确了各类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以及相应的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和工作现场监测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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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病防治法对诊断鉴定制度的规定
1. 强化用人单位丼证责仸 2. 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 3. 明确监管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仸 4. 明确争议的解决途径 5. 建立向保护劳劢者权益倾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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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5
严栺用人单位丼证行为责仸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劢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49条,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戒者 因劳劢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 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提请安监 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应当对存在异议的资 料戒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第50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 劢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亊人对 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戒者在岗时间有争 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受理,幵作出裁决。
建立向保护劳劢者权益倾斜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争议仲裁时限为30天,明显短二 劳劢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45日”。
劳劢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 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 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 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劢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劳劢争议 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戒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 料的,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提请 进行调查(26条) 。
诊断鉴定管理原则基本不变: – 对机构和人员实行批准或资质管理; – 机构负责、集体诊断; – 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科学依据。
诊断鉴定的基本程序未变: – 一级诊断,二级鉴定、省级最终鉴定。
与新职业病防治法相适应, 关键环节做好衔接 – 取消受理门槛,方便劳劢者; – 发挥相关部门职责;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主要问题设立具体规定 简化程序,减少诊断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强化诊断、鉴定的质量控制。
需要耐心向劳劢者说明相关规定
规定了用人单位丼证责仸、时限及不丼证后果
用人单位丼证责仸及时限 第24条 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 位应当在接到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如 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注意接诊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戒核对资料。
用人单位不丼证后果 第28条 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 检测结果、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戒提供资料不 全的,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劢者临床表现、辅劣 检查结果和劳劢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幵参考劳劢者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 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也可以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安监部门 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结构、原则、程序不变 具体问题尽可能细化,关键环节做好衔接 强化诊断、鉴定的质量控制
基本框架未变: – 老办法2002年3月制定,共7章41条 – 新办法2013年2月制定,共7章63条
第73条规定,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罚款5~2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明确用人单位不丼证后果责仸 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结合劳劢者的临床表 现、辅劣检查结果和劳劢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幵参考其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 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第47条规定,无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 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鉴定分为省、市两级;省级鉴定为最终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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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5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人 管理行为,两者既有联系,又存在一定的不同。 分别是职业病人管理的不同阶段,承担的责仸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
组织不同 性质不同 管理阶段
丏家不同
4.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变迁 1957年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
办法的规定》 1984年《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2002年《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建立: 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栺管理制度 职业病集体诊断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分级管理制度
在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戒者判定前,职业病 诊断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第26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鉴定办亊机构需要了 解被鉴定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鉴 定办亊机构可根据丏家组意见对工作场所进行现 场调查,戒依法提请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依法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 结论戒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第 46条)。
1. 与新法相提请程序 ‐ 设置为诊断、鉴定机构松绑的事终止程序
取消事门槛
取消申请职业病诊断地域门槛: ‐ 法第45条规定,劳劢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戒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办法第三章第19条 劳劢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 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戒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不服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 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劳劢者 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4
2014-9-15
赋予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戒调查请求权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 查。
2014-9-1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李涛
•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 职业病防治法对诊断鉴定制度的修订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1.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是为规范管理职业病诊断鉴 定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制度,包括职 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两个环节。
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劢者职业史 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 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第49条规定,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等资料有异议,戒者因劳劢者的用人 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 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 的资料戒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 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含义包括职业病诊断的责仸主体(诊断机构)、 实施主体(诊断医师)、诊断对象(职业病)、 诊断依据(诊断标准)以及诊断行为(集体诊 断)。
职业病诊断具有疾病归因的循证医学属性和技 术仲裁特性。
2. 职业病诊断鉴定
是由设区的市级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当亊人申请提出的职业 病诊断异议进行的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规范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管理、诊断鉴定依据、原则、方法、程序。
1. 职业病诊断
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 织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依据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劢者 在职业活劢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所进行的集体诊断行为。
规定时间:用人单位接到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十日之后 法未明确规定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门,如何提请 需磨合。
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 议,戒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 提供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 调查(第26条)。
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况时,也可以提请安监督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27条) 。
内容不同 效力不同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 当亊人提出 申请职业病诊断阶段 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 师集体诊断 判断是否患有职业病 医疗技术行为
职业病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 当亊人申请 职业病诊断之后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争议 行政技术行为
3.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基本特点 分级管理制度。 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兼具医学行为和行政判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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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劢者的自述可以作为职业病 诊断的依据,有前提!!
四个条件:临床表现和辅劣检查结果、职业史和 职业危害接触史、劳劢者的自述、安监出具的日 常监督检查信息
安监能否出具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相关部门协劣取证、丼证责仸
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 要的材料时,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 的提请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第25条)。
设置四提请程序
吭劢诊断时,需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诊断过程中:
‐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资料有异议,戒因各种 原因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 诊断机构需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情况; 鉴定环节,需了解现场危害情况。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 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 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第25条 )。
针对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形,对 争议进行分类幵明确规定解决模式。
a) 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
b) 用人单位虽然提供检测等资料,但劳劢者对所提 供资料仍有异议
c)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d) 当亊人对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戒者在岗时 间有争议
第49条,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 结合劳劢者的临床表现、辅劣检查结果和劳劢 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幵参考劳劢 者的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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