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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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职业病是一种由于工作或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及时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的发生与发展对职工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以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更好地进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一、概述职业病诊断是通过对劳动者的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其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应该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诊断要求1. 依据职业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对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

2. 通过对劳动者的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的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3. 鉴别诊断,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疾病。

4. 根据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控措施。

三、诊断程序1. 收集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史、工作史、病史等。

2. 进行详细的症状询问和体格检查,包括劳动者主观反应和客观体征的观察。

3. 进行特殊的辅助检查,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4.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

5. 讨论诊断结果并进行进一步的鉴别诊断。

6. 最终确定诊断结果,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劳动者。

三、职业病鉴定一、概述职业病鉴定是指通过对职业病患者的病例资料、症状、体征和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其患职业病的起因和程度,以及与劳动有关的因素的贡献比例的过程。

二、鉴定要求1. 鉴定必须是基于科学的依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鉴定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到相关的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

3.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4. 鉴定过程应有记录,鉴定结论应明确、准确、可靠。

三、鉴定程序1. 收集鉴定所需的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

2. 进行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相关知识培训。

3. 对病例资料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析。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范本煤矿职业病是指由于矿井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人身体的长期接触和累积作用,导致工人患上的一类职业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的发生,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以下是一份范本,详细阐述了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的流程。

一、诊断和鉴定流程1. 症状调查与初步诊断- 工人应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医务人员根据体检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 医务人员与工人进行症状调查,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史。

2. 详细检查与进一步诊断- 工人经初步诊断后,医务人员安排详细的检查,如肺功能检查、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根据详细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

3. 鉴定程序- 对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职业病鉴定程序,包括职业病鉴定申请、资料审查、鉴定委员会评审和鉴定结论的出具。

二、治疗康复流程1. 医疗治疗-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呼吸道清洁护理等。

- 医务人员定期复查工人的病情,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2. 康复治疗- 对康复阶段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包括锻炼疗法、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职业康复指导等。

- 康复治疗师根据康复计划,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促进身体的功能恢复。

3. 病情监测与随访-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的病情监测,包括体检、肺功能检测、尘肺尘矽沉积量检测等。

- 医务人员定期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和康复效果。

4. 健康教育与职业病防护指导-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包括合理饮食、科学锻炼等。

-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指导,包括正确佩戴防护用具、工作时注意防护等。

5. 职业病复查和评估- 对治疗和康复的职业病患者进行复查,评估治疗效果和康复效果。

- 医务人员根据复查和评估结果,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方案进行调整。

本制度范本是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医务人员、康复治疗师和工人等多方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并掩盖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流程。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职业病:指在工作过程中被有害因素引起的、直接与工作活动有关的疾病。

2.诊断:指依据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过程。

3.鉴定:指依据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的过程。

4.报告:指将诊断和鉴定结果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四条诊断要求1.员工如显现与工作活动有关的身体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上报。

2.所在部门应依照职业病诊断要求,将员工布置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五条检查和诊断1.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员工的临床表现、体征和试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诊断结果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将诊断结果告知员工和所在部门。

第六条检查费用1.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企业承当。

2.员工应依照企业制度的规定,供应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程序第七条鉴定要求1.经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或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的情况时,应及时提交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应由所在部门负责,并附上相关证明料子。

第八条鉴定机构1.鉴定机构应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经企业和有关部门认可。

2.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结果1.鉴定机构应依据相关证据和技术标准,判定职业病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并出具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员工告知,并上报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鉴定费用1.鉴定申请费用由企业承当。

2.如鉴定结果认定为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企业依照规定支出。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程序第十一条上报要求1.鉴定机构应及时将职业病鉴定结果报告给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

2.所在部门应依据鉴定结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篇一: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XX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疾控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数据统计、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各临床、医技医生为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各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院为接诊遭受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是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我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故不是职业病确诊报告单位。

(三)、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为准。

(如:电光性眼炎、噪声性耳聋、尘肺、农药中毒、急.慢性放射病、布氏杆菌病、沼气中毒等等)(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我市和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六)、疾控处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技科室报卡医务人员,培训后上岗。

(七)、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和《XX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八)、首诊医生在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立即电话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立即上报疾控处,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宣武区疾控中心。

(九)、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填写相应的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本模版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诊断、鉴定和报告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1.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指通过对职工的体检、症状观察、病史询问等方法,确认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及其与职业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1)诊断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满足相应的诊断标准和依据。

(2)诊断程序:a. 收集病史资料和实验室检查数据;b. 进行职业病诊断,确定病情及与职业因素的关系;c. 撰写诊断报告,包括诊断结果、病情描述和诊断依据。

2.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是指对职业病病因、病情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的认定和评估。

(1)鉴定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鉴定依据应根据职业病的病因、病情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2)鉴定程序:a. 收集职工的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资料;b. 鉴定病因与工作过程之间的关系;c. 评估劳动能力损失程度;d. 撰写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果、病因与职业因素的关系、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评估。

三、职业病报告1. 职业病报告的目的与意义职业病报告是指将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结果,及时准确地通报给有关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启动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预防职业病的扩散蔓延。

(1)报告目的:及时通报职业病发生情况,促进相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报告意义: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2. 职业病报告程序(1)报告主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职业病的报告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a. 报告对象:应通报职业病的患者情况、疾病类型、病因与职业因素的关系等相关信息。

b. 报告时间: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职业病的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c. 报告形式:可采用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职业病的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职业病诊断制度2.职业病鉴定制度3.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为了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检查职业病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等,对有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给出诊断意见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建立,既确保了职工的健康,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监测职业病患病率,及时发现职业病,降低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国家注重的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为了确定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判定职工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以及确定职业病病人的就业能力和赔偿标准等,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鉴定是在职业病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职工职业暴露史、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和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结果对职工的赔偿标准和就业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鉴定结果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预警与预防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当企业发现或者怀疑职工患有职业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职业病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健康状况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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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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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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