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担保公司问题及建议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样具有高信用风险、高杠杆率所带来的放大效应等风险特性,需要实施审慎监管。
担保公司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经营的是担保承诺即信用,而不是一般商品或服务,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同属担保行业,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信用放大功能和金融中介属性,具有高信用风险、高杠杆率所带来的放大效应等风险特性。
因此,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样需要实施审慎监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行业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联系紧密,其违法违规行为给融资担保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一是两者在注册命名方面没有严格区分。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未强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冠以“融资性担保”字样。
目前,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名称中仍沿用“信用担保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等字样,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名称上没有严格区分,不仅媒体和社会公众,甚至监管机构也很难只从名称上区分一个担保机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还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是两者在业务范围上有所重叠。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以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其所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也要受到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则无市场准入限制和业务监管。
目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除了爆发风险事件或接到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无权依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无序发展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误导了社会公众,给融资性担保行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冲击。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攫取暴利,这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也是一个非常负面的示范效应,容易导致“担保乱象”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传导,极大地干扰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如不及时对这些机构加以有效规范,“劣币”将驱逐“良币”,来之不易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大好局面可能毁于一旦。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或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向银行借款,银行为降低风险,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便是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也是我国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分类,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同的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从事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租赁合同担保等,虽然这些担保公司不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但在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时,履约担保等有时却是重要的贷款条件之一。
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历程1993年12月,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基础的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由此起步并展开。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担保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历经了起步探索、政府推进、迅速发展和规范整顿四个阶段:(1)起步探索阶段。
1992年—2000年,我国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都在萌芽,但由于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银行业竞争严重不足,导致担保需求不旺盛,整个担保市场较为冷清;(2)迅速发展阶段。
2001年—2007年,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出台,整个担保行业在中央政策的支持鼓励下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组织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渐形成;(3)爆发式增长阶段。
2008年—2010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政府加快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量资本的涌现使得担保公司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同时出现超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现象;(4)规范整顿阶段。
201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银监会为规范担保公司“异化”现象,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整顿、监管措施,促进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2013年年末,银监会、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将整顿重心转移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人或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向银行借款,银行为降低风险,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便是提供担保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也是我国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分类,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同的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从事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租赁合同担保等,虽然这些担保公司不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但在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时,履约担保等有时却是重要的贷款条件之一。
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历程1993年12月,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基础的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由此起步并展开。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担保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历经了起步探索、政府推进、迅速发展和规范整顿四个阶段:(1)起步探索阶段。
1992年—2000年,我国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都在萌芽,但由于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银行业竞争严重不足,导致担保需求不旺盛,整个担保市场较为冷清;(2)迅速发展阶段。
2001年—2007年,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出台,整个担保行业在中央政策的支持鼓励下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组织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渐形成;(3)爆发式增长阶段。
2008年—2010年,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政府加快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量资本的涌现使得担保公司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同时出现超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现象;(4)规范整顿阶段。
201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银监会为规范担保公司“异化”现象,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整顿、监管措施,促进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2013年年末,银监会、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将整顿重心转移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上。
(企业融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企业融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运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XX 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号)规定的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能够运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能够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和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够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近俩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连续营业俩年之上。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二条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自有资金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并收取担保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监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条件。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风险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估、担保项目审查、担保额度控制、代偿风险管理等。
第七条资本充足率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条信息披露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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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04-01 19:50:26| 分类:老赵叙谈| 标签:抵押借贷融资质押资金|字号大中小订阅最近一段时间,很多网络朋友通过QQ与我聊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
多数问题是搞不清楚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也有几个网友准备成立担保公司,却不知道从何处着手。
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尽己所能的给予解释、分析和建议。
由于众人提出的问题比较零散,回答起来也比较片面,加之大家的问题经常有重叠性,一味的回答相同的问题,让我也产生了枯燥感。
因此,今天抽出一些时间,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的事情捋一捋,呈现给大家,我老赵学识和经验都有限,解释和分析得不够透彻之处,还望众友海涵。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
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
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
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暂行办法》没有公布实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银行为了增加贷款效益,加之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甚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然而,现实中,受实到资本金和区域性限制等原因,能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
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和认可程度较低,而且担保公司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担保公司将经营主业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获取暴利。
这也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开设担保公司的兴趣点所在。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对融资担保的资质和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还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
同时,也对限制业务作出了说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不得受托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等。
在《暂行办法》项下条款的限定下,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缩紧。
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虽然允许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没有对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进行限制,然而,我个人理解,放宽度不可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贯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法律保护之内。
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操作手法打擦边球,继续从事直接放贷和放贷中介业务。
尽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有资格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在变则通的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用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再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
非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举荐业务,从中分取担保费,等等。
三、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暂行办法》中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如上这些本应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依规则和制度开展经营工作,这样才能让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
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进行说明,可见平日里的担保公司对工作内容的严谨度是不够的。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此外,银监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人员用人标准。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以来缺少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运营与治理结构方面,都是股东会引导,董事会决策,规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决策,这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漏洞。
由此可见,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决心和态度。
此外,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度、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可控经营不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不仅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该类公司的有效监管。
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像缺了爹妈的孩子,虽然同样享受公民权利,却缺少爹妈的监管与指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触犯法律,随便你折腾。
这看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了操作空间,实际是在缩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加重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的忙乱性,间接的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
我个人觉得,如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希望可以长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应该积极参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监督管理通过《暂行办法》处处可见监管部门的身影。
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确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与限制,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的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督情况。
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经营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占担保业的主流,但是,将融资担保这部分利益很大的经济蛋糕划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会驱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业主流,已成必然趋势。
后续小论: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没几个将经营重心放在为其他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方面的,因为银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给别人担保,不如自己另设个公司,找个项目去申请贷款,再用担保公司担保,这等于用银行的钱为自己做了项目投资。
也有很多人找个项目申请贷款,目的是套出贷款再拿去放高利贷。
怎么还会给别人担保赚那点担保费呢。
目前国内的担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1、想办法获得银行授信然后从银行套钱;2、私下募集资金放贷或作放贷的平台;3、加大力度做中介,什么资金业务都折腾,赚钱放在第一位。
这就是现状。
也许,在未来的一段周期过后,担保公司能真正的回到轨道上来,为本国经济履行担保的行业职责。
这一天,有多远,不知道。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