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城市研究与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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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1、城市的含义:城市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2、城市化含义:城镇化这一概念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和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3、城市化几个阶段:城镇化划分为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低,城镇化的速度较缓慢,较长时期才能达到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加速阶段:当城镇化超过30%时,进入了快速提升阶段。

由于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达到60%或以上。

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基本上转化为城市人口。

随着城市中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

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1、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的《周礼·考工记》记述了关于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周礼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开始进入都城建设规划,这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

2、现代城市规划思想:(1)田园城市理论:英国霍华德提出.意义:提出发展极限的概念;有机平衡的。

原则;动态管理的观点。

(2)卫星城镇理论:昂温提出。

这些卫星城镇独立性较强,城内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3)雅典宪章:提出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座位一个整体来研究,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

(4)马丘比丘宪章:重视人与人的联系。

(5)邻里单位:要求在交大的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一个邻里单位称为组成居住区的细胞。

第三章城乡规划体制1、一书两证:我国城市规划运作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价值观1、城市规划的含义: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2、城市规划任务: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既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7.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保证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希望大家喜欢!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

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

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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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城市研究与城市规 划
一、城市研究
(一)西方城市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
• 西欧的城市发展,在历史上有过三次高潮。第一次是
以公元前五世纪为文化发展高峰的古希腊城邦社会。第二 次在公元十一、十二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初期与中期之交, 由意大利的城市复兴首先开始的。当时,巴黎、莫斯科等 大城市都是在这次高潮中形成的,第三次就是近代工业革 命以后,十八、十九世纪的城市发展高潮。这三次发展高 潮有不同的形式、规模和特点,三次都引起了学术界的注 意,产生了有关城市研究的著述和学科。这个学科的发展 大约也可以相应地划分这样三个时期:古代、中古和近代、 现代。
1. 古代和中古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个时期内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科学,有关城
市的研究和材料分散地存在学者著述、地方志、 编年史、以及文学家、思想家的作品中。学者 著作要以亚理士多德的《政治篇》为代表。
另一类值得重视的是城市文化在文学艺术作品 中的反映,或者说是历代文学家、思想家在各 自的创作活动中对于城市文明 空间结构与发展模式 • 大型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 • 生态环境建设 • 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 • 城市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 • 体制与制度问题
案例一:沈北新城总体规划
2.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对城镇发展战略的研究,是在 一个特定范围内合理进行城镇布局,优化区域环 境,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并明确不同层次的城镇 地位、性质和作用,综合协调相互的关系,以实 现区域经济、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3. 20世纪初,随着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形成后, 现代城市科学产生,城市研究才开始深化。
• 帕特里克·盖迪斯:《城市发展》(1904)、《城 市演化》(1915)
• 美国人桑巴特、罗伯特·帕克和沃思等人先后在 1925年和1938年开创了正式的城市生态理论研究。
• 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有关城市、城市化研究 的论文陡然增多,建筑的、规划的、设计的、社 会学的、经济学的、生态环境学的,一下子填满 了这个长期以来被荒疏了的学科。
4.西方的城市规划大有以偏概全的倾向。 另外,西方的城市科学近来虽有集中化的 倾向。
(三)城市研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城市规划是城市科学研究的组成部分。 2.城市规划中运用城市研究的各类成果。
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 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 境的设计与开发。
城桥新城
宝山新城
嘉定新城 中心城区
空港新城
青浦新城
闵行新城 松江新城
南侨新城
惠南新城 海港新
金山新城
南京Nanjing 常州Changzhou 无锡Wuxi 苏州Suzhou
杭州Hangzhou
嘉兴Jiaxing
上海Shanghai 宁波Ningbo
3.城市总体规划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 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 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 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 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 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 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 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一)城市规划的发展
(二)我国城市规划体系
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是指对城市发展的宏观目标和长远问题进行 战略研究和整体规划,是对适应今后发展的新思 维进行构思。对社会发展进行计划,对城市发展 进行规划,对重大工程进行设计,都要先有立意 和构思,都可称之为“概念”。 战略规划既然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城市的发展 目标和发展途径,因而也主要是解决区域和城市 发展的规律性、战略性问题,作为国家政策和城 市目标的一个具体衔接点,进行规律性的归纳、 原理性的阐述和战略性的远瞻,是对总体规划和 区域规划盲区的填补。
(二)西方城市研究的一些特点、成就和问题
1.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实体,城市是在公元前3000年产生的。 那时发生过一次“城市革命”,这次革命使分散的社会组 织聚集到一些固定地点,形成人口的大规模集居形式,最 后形成了城市。它的基础是当时当地的技术发展成果(例 如轮的发明和使用、运输和制陶工艺的陶车、指南针、建 筑技术的应用等等)、人口流动、通商贸易和文化渗透等 等。
2.西方城市研究,从一开始就不是仅注意到城市的外观形 式、建筑学特征,而是始终没有离开一条线索,即城市是 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高度集中,并从这 个概念上去研究它的有关问题,诸如它的形式、功能、特 点、目的、后果等。
3.对于古代城市的起源和发展,西方城市 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可大致归结为两点:第 一是初步摸清了城市时代以前人类聚居形 式不断进化的过程,第二是考察了一大批 古城遗址,研究分析了有关的建筑和社会 情况。
2. 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第一批工业 城市相继形成。
在开矿、筑路、航海通商的同时,一批古代城市的遗址相 继被发现,或被重新考察。这个时期以后就是博物学、进 化论研究发展兴旺的时期。城市研究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 条件和学术环境中,首先在英国、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重 新开展起来。最初,这几个国家研究城市的侧重面很不一 样,德国着重研究城市历史,法国着重研究城市的地理环 境,英国则着重于工业时代城市的社会状况。 近代、现 代全面、深入的城市研究,最初就是以这些国家分门别类 的城市研究为开端的。
案例二: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 2004-2020)》
一 全市概况
• 泰安市地处鲁中,北依山东省会济南 ,南临儒家 文化创始人孔子故里曲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 产—泰山雄踞泰安城市北部,这里曾是中华民族 和中国古文化重要的发祥地之一。
城镇体系规划设计全国、省域、市(县)域 以及跨行政区域等不同范围和层次。
上海市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是上海政治、经 济、文化中心,以外环线以 内地区作为中心城范围。
新城是以区(县)政府所 在地城镇、或依托重大产业 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 成的中等规模城市。规划有 宝山、嘉定、松江、金山、 闵行、青浦、南桥、惠南、 城桥及空港和海港新城等11 个新城,新城人口规模一般 为20~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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