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明确村医身份(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
14省基药增补“高烧不退”

14省基药增补“高烧不退”作者:来源:《中南药学·用药与健康》2014年第04期近日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基药增补目录已进入最后博弈阶段,基药增补品种最终可能超出普遍预期。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计520个品种,已于2013年3月正式发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省份纷纷准备开展新一轮基药增补;同年4~6月,国家卫计委药政司组织各省开展基本药物增补“回头看”工作,指出各地增补药品数量总体偏多,力图严格控制各地增补,维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主体地位。
目前,从已经公布的部分省份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来看,高歌猛进的冲动并没有得到遏制,在一些省份,基本药物增补“高烧不退”。
不管是原卫生部,还是现在的卫计委,都曾表态要对此加强监管,甚至要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只可惜雷声大、雨点小。
实际上,基本药物增补本来就只是一个过渡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基层的基本药物不够用的尴尬。
这就必须回到那个根本的问题,在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文件中,只是明确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未说“只能”配备使用,也没有对基层医师的处方权进行限制。
我们为什么不在保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前提下,放开药品的选择使用权?这样,增补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所谓乱局也就迎刃而解。
咱们还是根据已公布目录省份的增补品种数量进行了梳理,来看看各地增补目录的力度到底有多猛吧。
安徽省基药目录与县级医院目录合并,1118种3月7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出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
这一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目录,是在原《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基础上,增加了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未包括的药品,共计1118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747种、中成药371种(不包括中药饮片)。
药品剂型包含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新农合药品和城镇医保药品目录所列全部剂型。
不过,由于安徽省医保体系尚未整合,目录内所有药品的报销支付按照参保人员种类、药品通用名及剂型的不同,依然分别执行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现行支付范围与给付标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甘食药监安[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1〕15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96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市州局为本辖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将强化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切实排除药品质量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市州局在此次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国家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局《2011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甘食药监安〔2011〕96号)及《甘肃省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甘食药监安〔2011〕86号)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对辖区基本药物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生产及药品质量公告质量抽验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对可疑原辅料或中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列入监督抽验计划。
对纳入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的生产企业(品种目录及相关企业见附件2),各市州局务必在6月1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根据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批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规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的函》以及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本次招标的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公布如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价格为最高中标价和最高中标零售价,其执行范围为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尚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省内各执行单位实际进价低于本次招标中标价的,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15%制定最高零售价格(350元以上的顺加52.50元),实际进价高于本次公布中标价的执行本次发布的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
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超过省上中标价的基础上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有关规定,请药品生产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作为价格执行和物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及中标零售价(详见甘肃价格网http://)(略)二○一○年六月一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引言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人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必需药物。
甘南藏族自治州作为甘肃省的一个自治州,其基本药物目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基本药物目录。
1. 药物分类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1 常用药常用药主要是指广泛应用于临床各科的常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解热镇痛药、抗感染药、消化系统药物、心血管系统药物等。
1.2 慢性病药物慢性病药物是指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降压药物、降血糖药物、降血脂药物等。
1.3 儿童用药儿童用药主要是指适用于儿童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解热药物、儿童抗感染药物、儿童用消化药物等。
1.4 中药中药是指以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形式出现的传统中医药物。
2. 基本药物目录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基本药物目录如下:2.1 常用药•扑热息痛片•阿司匹林片•乙酰水杨酸片•氨酚伪麻片•头孢克洛缓释片•青霉素V钾片2.2 慢性病药物•氨苯蝶啶片•非洛地平片•双氯芬酸钠片•硝苯地平片2.3 儿童用药•儿童布洛芬颗粒•儿童复方感冒颗粒•儿童头孢克洛颗粒2.4 中药•参芪口服液•当归颗粒•人参口服液3. 药物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在用药过程中,需遵医嘱用药。
•对于儿童用药,应按照儿童的体重和年龄合理用药。
•使用中药时,应根据中医师的建议,适量使用。
结论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是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文件。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了解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药物目录的分类和具体清单。
在使用药物时,我们还需注意相关的使用注意事项,以确保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注:本文档为 Markdown 格式,可以使用 Markdown 相关工具进行编辑和转换。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甘卫规财函[2010]4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0.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的通知(甘卫规财函〔2010〕425号)各市、州卫生局:现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培训方案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和《处方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推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南》和《处方集》在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对于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引导广大患者形成科学的用药习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药学服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二、工作任务为使《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卫生部药政司组织制订了《培训参考大纲》(附件1-3,电子版在省卫生厅网站“聚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栏目),供各地制订培训计划时参考使用。
培训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大纲规定的课时,也可结合具体需要适当调整。
培训原则上通过网络教育实施,采取集中培训。
甘肃省农村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问题分析

c o n g , HA N X u e - me i , L I J n, i e t a l J I C h i n e s e P r i ma r y He a l t h C a r e , 2 o 1 3 , ( 9 ) : 4 1 — 4 2 ,4 5
Ab s t r a c t O BJ ECT I VE T o u n d e r s t a n d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i n t h e p r o c e s s o f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f o z e r o - p r o i f t e s s e n t i a l me d i c i n e s p o l i c y i n r u r a l
关键词
基 本 药 物零 差 率 ;政 策 ; 分析
d o i : l O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 5 6 8 X . 2 0 1 3 . 0 9 . 0 0 1 5 [ 中 图 分 类 号】R1 9 7 【 文 献 标 识 码】A [ 文章 编 号 】1 0 0 1 - 5 6 8 X( 2 0 1 3 ) 0 9 - 0 0 4 1 - 0 3
m e d i c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i n G a n s u . ME T HO D S S t r u c t u r e d i n t e r v i e w s w e r e m a n a g e d w i t h l e a d e m f o 2 0 c o u n t y — l e v e l o r t o w n s h i p ( t o w n ) m e d i c a l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500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2015版)》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基础上,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甘肃省药品采购目录”等相关文件,广泛征求了省内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实际需求,适当增补了中成药、民族药、陇药和甘肃大输液等地产药品。
二、《药品目录》(2015版)增补药品,参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分类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
三、省卫生计生委将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
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1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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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
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
二〇一一年四月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2011版•基层部分)
使用说明
一、目录的构成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品3部分。
二、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100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85个品种;民族药品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1个品种。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
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甘肃
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的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标注的为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
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