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面是损害事实必须 是伤 害行 为所导 致的 。比如某校 化学 课
时 由 于老 师 操 作 失误 发 生 爆 炸 , 导致 3名 学 生 受伤 。
育部于 20 0 2年颁 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的第二 条 提到 了“ 校园伤害事故” 的概 念 , 在学校 实施 的教育教 学 即“
常 死 亡人 数 就 达 16万 人 之 多 。校 园 安 全 事 故 的 频 繁 发 生 , . 已 向全 社 会 敲 响 了 警 钟 , 引起 了整 个 社 会 的 高 度 关 注 , 因此 , 保 护 在校 学 生 的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成 了 刻 不 容 缓 的 任 务 。未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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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师 范 大 学 , 宁 沈 阳 10 3 ) 沈 辽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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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针 对我 国在校 中小学生校 园伤 害事故不断增 多的事 实, 探讨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侵权 责任 问题 。分析
两类 : ( ) 积极 的 作 为 方 式 侵 犯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老 师 1以 比
[ 中图分类号]D 1 93
近 年 来 , 校 中 小 学 生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经 不 在 已
是一个新 出现的问题 。但是近年来 , 这类案 件更有增 多的趋 势, 据有关部 门统计 , 20 仅 0 2年全 国中小 学生在 学校 的非 正
体 罚 学 生 , 害 学 伤 生 身 体 或 者 导致 学 生 自杀 、 家 出走 等 。 离
() 2 以消极 的不作 为方式 侵犯学 生 的合法 权益 。《 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析

高 等 院 校 在 实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组 织 每 个 学 生 个 体 。 校 在 教 育 、 理和 保 护 学 学 管 校舍 、 地 、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活 设 施 职 责 , 在 校 学 生 履 行 了 “ 责 注 意 义务 ” 场 其 生 对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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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用 品 等 不 符合 国家 或 行 业规 定 的标 准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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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 子送 到 学 校 , 子 受 到 伤 害 , 孩 学校 怎 么 可 特 殊 规 定 时 , 我 国 《 法 通 则 》 而 民 中规 定 的
亦 称 高 校 部 分 责 任 , 指 学 生 伤 害 事 是
故 发 生 在 校 外 或 本 校 同 学 之 间 , 有 一 些 具
能 没 有 责 任 ? 种 观 点 是 把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特 殊 侵 权 行 为并 不 包 括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这
间 视 为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的 关 系 , 为 家长 将 认
我国 民法 通则第 16 o 条第2 款规 定 :公 民、 非 学校 因素 。 在 事件 发 生 过 程 中 , 校 存 “ 但 学 学 生 送 到 学 校 学 习 , 把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转 法 人 由于 过错侵 害 国家的 、 就 集体 的财产 , 害 在 某 些 过 失 或 措 施 明 显 不 当 , 观 上 对 伤 侵 客 移 给 学 校 , 校 理 应 负 责 管 理 其 在 校 期 间 他 人财 产人 身 的 ,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 这一 害事 故 的 发 生 或 伤 害 程度 的 加 重 提 供 了 条 学 应 ” 的 学 习 与 生 活 ,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了伤 害 规定表 明过 错原 则是 我 国民事侵 权责 任认定 件 。 如 ,1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 学 例 () 事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与途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监护人,在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意外事故或其他可能导致损害学生利益的情况。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可以采取的途径来减少和防范可能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和途径。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1.过错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学校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当注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学校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可靠,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严格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的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例如,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保管责任,学校应以严格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托管学生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学校管理不善导致学生的财产损害,学校将无需证明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责任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责任。
如果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导致学生或其家长受到损害,学校将承担合同责任。
例如,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教育质量,导致学生的学业发展受到影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途径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内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在学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课程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减少因教育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纠纷。
2.加强师资培训与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安全的重视。
学校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中犯罪和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对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其中,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是一大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就此提出以下调查分析。
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类型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侵权行为等。
其具体类型如下:1. 学生欺凌案件:包括殴打、诽谤、威胁、恶意侵犯隐私等欺凌行为,其中多数是针对弱势群体。
2. 交通事故案件:指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多数是由学生驾车或骑车过于鲁莽造成。
3. 学校管理责任案件:指学校因安全管理不善致使学生受伤或财产受损的案件,如体育馆塌方、学校食品中毒等。
4. 班级管理责任案件:指班主任监管不力导致学生受伤或财产受损的案件,如学生落水、班级资金被盗等。
I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原因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众多。
具体如下:1. 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有些地方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校门口管理松散,交通不规范等。
2. 学生自身素质问题:有些学生素质较低,缺乏自控力,容易冲动、激动,做事缺乏理智、慎重等。
3. 家庭教育缺失:有些学生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导,导致自律不强,习惯不好,容易被不良行为影响和诱导等。
4. 环境问题:某些校园周围环境复杂,容易招来不良分子的干扰和侵害,自身安全有所威胁。
III. 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针对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学校、家庭、司法等方面。
具体如下:1.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围和内部环境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安全意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心理辅导。
2. 家庭应关心爱护孩子,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教,培养孩子的自控力和安全意识,引导孩子远离不良行为和人群。
3. 该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依法处理,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正的赔偿。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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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5-09作者简介:陈方秀(1971-),女,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2006年9月第28卷 第5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Sep.2006Vol 128 No .5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陈方秀,张德鹏(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摘 要: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对学生伤害后果主要负过错责任,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以此为逻辑起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分析了几种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并对司法实务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做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 与有过失; 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 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05-0070-05 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还原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真实面目。
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校园伤害事故仅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非单纯的时间概念,也非单纯的地域概念,[1]学生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地域内才能构成校园伤害事故。
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归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有责任可言。
11学校为学生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要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必须理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澄清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说。
[2]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成年学生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
(2)契约关系说。
[3]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校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学生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4]此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
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与未成年学生绝大多数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中小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教育法》是规范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同时,《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
21学校为学生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特殊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责任的有无没有影响。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伤害后果主要负过错责任,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负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学校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从理论层面看,学校既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权关系要求学校承担理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民法意见(试行)》第160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中小学校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禁止从事盈利活动,几乎不会构成上述责任。
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严格界定其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为学校义务劳动遭受损害时的学校责任。
二、几种典型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责任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加以认定。
1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为学生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1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5]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1)在责任的承担上,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
(2)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学校即使承担补充责任,也不是补充第三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解为全额补充责任,极有可能使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学校为不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买单”,显然有违公平。
(3)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因此,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1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