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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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税法中的一部分,对居民个人的所得征收税款并规定相关申报义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人们跨国投资的增加,海外资产成为越来越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个人所得税法对海外资产的申报与纳税义务,并解释这些义务的重要性。

一、海外资产的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海外资产包括在境外拥有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地产、股权等财产。

无论这些资产是否产生收入,居民个人都有义务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海外资产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居民身份的个人,在达到一定标准后,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海外资产情况。

具体标准包括资产的总价值和个人收入的来源。

三、申报海外资产的程序在申报海外资产时,个人应该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提供真实准确的资产和收入信息。

此外,个人还需要提供与海外资产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账单、股权证书等。

税务部门会审核这些资料,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四、海外资产的纳税义务个人拥有的海外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这些收益包括海外银行存款的利息、股息、租金收入等。

个人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这些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五、申报与纳税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与纳税是每个居民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通过申报海外资产,并缴纳相应税款,个人不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还为国家提供了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申报与纳税也有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可能的法律风险。

六、海外资产的申报和纳税注意事项1. 个人应主动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海外资产申报的条件。

2. 在填写申报表格时,要认真核对资产和收入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在提交申报资料之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的审核。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

财产分配中如何处理多国资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拥有多国资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既带来了丰富的机遇,也带来了复杂的挑战,特别是在财产分配这一关键环节。

正确处理多国资产的分配,不仅需要对各国法律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税务、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多国资产。

多国资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同国家的房产、金融投资(如股票、债券、基金)、企业股权、知识产权以及银行存款等。

这些资产分布在不同的法律和经济体系中,其价值和管理方式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

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是处理多国资产分配的基础。

不同国家对于财产的定义、所有权的认定、继承和分配的规则都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在某些国家,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定继承的份额和顺序可能与我们的惯常理解不同。

因此,在进行财产分配规划时,必须详细研究涉及到的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

税务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资产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转移和分配可能会引发各种税务责任。

有些国家对遗产和赠与征收高额的税款,而税收政策又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需要提前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这可能包括选择合适的资产转移方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适当的时机进行资产的重新配置。

经济因素同样在多国资产分配中起着关键作用。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进行分配时,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走势,以确保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各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资产市场的表现也会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对于处于不同经济周期的资产,需要进行谨慎的评估和决策。

文化和家庭因素也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在一些文化中,家族传承和亲情关系可能对财产分配有着特殊的影响。

例如,某些家族可能更倾向于将资产集中在家族企业中,以保持家族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平均分配或按照特定的传统方式分配财产可能更为常见。

了解和尊重这些文化差异,有助于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跨国财产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已不再罕见,而随之而来的离婚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跨国财产的处理更是让许多夫妻感到头疼。

跨国财产不仅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可能受到汇率波动、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妥善处理跨国财产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跨国财产。

简单来说,跨国财产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所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知识产权等。

这些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受到不同法律的管辖。

在处理跨国财产时,第一步是要全面清查夫妻双方的跨国财产状况。

这需要夫妻双方坦诚相待,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财产信息。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谎报财产,可能会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和严重后果。

清查财产时,要详细记录财产的名称、所在地、价值、所有权等信息。

对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如某些投资或知识产权,可以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帮助。

接下来,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不同国家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分配有着不同的原则和规定。

有些国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则采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

还有些国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夫妻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来进行财产分配。

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必须充分了解财产所在国家的法律,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在明确了财产状况和法律规定后,夫妻双方需要协商确定跨国财产的分配方案。

这是一个需要充分沟通和妥协的过程。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提出合理的分配要求。

例如,如果一方在某个国家的财产较多,而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有优势,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相对平衡的分配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财务顾问,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制定合理、公平且合法的分配方案。

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跨国财产的处理应该明确、具体、详细。

要清楚地写明每一项财产的分配方式、归属权的转移手续以及可能涉及的税费承担等问题。

跨国财产分配离婚协议

跨国财产分配离婚协议

跨国财产分配离婚协议
简介
协议内容
1. 财产分析和归属
将所有财产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分类和评估;
计算每个财产项目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比例;
根据归属比例,确定每个财产项目在分配中的具体归属。

2. 分配原则
公平原则: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和经济实力进行公正分配;
考虑诉讼费用:尽量避免夫妻双方因诉讼费用而增加负担;
税务考虑:考虑不同国家的税务法律,以最小化负担。

3. 分配方式
协商折现:根据各财产项目的市场价值,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直接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达到财产分配的目的;
资产置换:夫妻双方可以以等值的财产或资产来置换其他财产,以达到财产重新分配的目的;
现金结算: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来达成财产分配。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总结。

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2篇)

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涉外财产分割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财产分割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离婚、继承、赠与、合同解除等原因,对涉外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涉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主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分割原则: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当将财产分割问题与实体问题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依据1. 国内法律我国《民法典》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该条约的规定办理。

”3.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四、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可以约定适用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律或者居住国法律。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

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与跨境税收合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跨越国界进行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法问题也变得日益复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产分割的国际税法以及如何确保跨境财产分割合规。

一、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规则和协议,旨在解决跨境交易和投资中的税收问题。

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或公司在多个国家之间的财产转移和税务责任的分配。

二、财产分割的税务考虑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仔细考虑涉及的税务风险和合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考虑因素:1.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国际税法原则,个人和公司通常被视为其所属国的税收居民。

因此,在财产分割前,有必要确定个人或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并了解涉及的国际税法规定。

2.避免双重征税不同国家的税法可能会对同一笔收入或资产产生重复征税,这被称为双重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法通常采用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进行财产分割前,需要了解涉及国家之间是否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3.合规报告义务财产分割可能涉及到海外账户或资产的转移,这就需要遵守各国的合规报告要求。

例如,根据居民国的要求,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资产或账户,并报告财产的变动情况。

4.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考虑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不同国家对于遗产和赠与征收不同的税率和税额,因此需要了解涉及的国家的税法规定,以便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计划。

三、跨境税收合规建议为了确保财产分割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跨境税收合规涉及复杂的税法规定,建议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税务顾问可以帮助了解涉及的税法规定,并根据个人或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的解决方案。

2.及早规划和准备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包括税务、遗产规划和财产安全等。

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应及早规划和准备,确保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3.合规报告和申报针对海外账户和资产的转移,应确保合规报告和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章 一般财产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九章 一般财产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 二、新加坡的财产税
新加坡的财产税是为调节一般财产税范畴。
1.纳税人
新加坡财产税的纳税人是财产所有者,包括土地、房屋及 其他建筑物等财产的所有人。纳税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 人仅就其境内财产纳税。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 三、印度的财富税 印度的财富税,又称“富裕税”,是于1957—1958年财政年度正式 开征的。印度的财富税事实上就是财产净值税。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3.税率 挪威的财产净值税,原由国家征收,后来地方政府也征收 此税。国家税的税率是累进税率,地方税是比例税率。地 方税是市级税收。60000挪威克朗以下者免税,60000挪 威克朗以上(含60000挪威克朗),按比例税率征收。各 城市比例税率不一,一般为1%左右。国家税税率分为两 类,一类是对没有抚养人口的纳税人实施,另一类是对有 抚养人口的纳税人实施。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一般财产税制度
(二)美国一般财产税征收制度
1.纳税人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财产(主要是房地产)的自然 人和法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征税对象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 不动产为主。 3.税率 美国一般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税率一般 依据地方的预算支出规模、非财产税收入额以及可征税财产的 估价来确定。 4.优惠规定 美国财产税的优惠规定主要依据财产所有者的类别、财产的类 别和财产的用途来制定。 5.财产估价 财产价值的估算是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核心。
• 三、德国的财产净值税 德国是征收财产净值税较为成功的国家,在德国,财产净 值税是所得税的重要补充。其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如下: 1.纳税人 财产净值税的纳税人为拥有财产的人,包括个人和法人, 并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 外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除按国内税法和国家税收协 定中规定可以特别免税者以外,均须就其德国境内的财产 缴纳净值税。 2.征税对象 财产净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包 括:不动产;农林业财产;企业财产;其他财产,如债权, 银行存款,专利权和版权,人寿保险等。确定财产净值时, 允许扣除债务,如纳税人未偿还的负债。在此基础上,对 自然人纳税人还根据其是单身或已婚夫妇规定一定的生活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88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88

2018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八)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结果。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一方面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的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

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其次,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后,就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国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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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分配规则1.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概念跨国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在其货币价值形式上的综合表现。

2.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分类2.1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财产价值不包括:(1)流转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价值,因为那是属于对物税中流转税类的课税客体,而与一般财产税类无关(2)在转让中所实现的跨国一般财产收益那部分价值,因为这部分价值虽然是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但却属于所得税类中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的课税客体,而同一般财产税类的有关税种也没有任何联系。

例如,被继承人死亡,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其所遗留的跨国一般财产,按遗嘱分别转移归有关继承人所有;以及赠与人在生前,将跨国一般财产馈赠给受赠人等等。

像这一类处于动态中的跨国一般财产的价值,曾经被很多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征税。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类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

【据最新消息,遗产税将于2016年开征,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深圳市也公布预开征遗产税,并公布其试点政策,不过说了这么久的遗产税,2016年深圳市真的会开始实施吗?】在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国家,它们或者是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或者是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

由于征收方法不同,计税基础的规定也不一样。

(1)凡属对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汇总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被继承人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被继承人债务+殡葬费+遗嘱审查费)-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2)凡属对各个继承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

计算公式是:继承人分得的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得的跨国遗产总价值跨国净遗产价值×被继承人所遗跨国财产总价值凡属对各个受赠人分别计算征收的,其计税基础为受赠人受赠的财产价值。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有:遗产税、继承税,或称分遗产税和赠与税。

有的国家如美国,对跨国一般财产所有者的生前转移(赠与)和死后转移(遗产)是采取分立税种,合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也有的国家如英国,则是专门适用统一的资本转移税税种合并进行征收。

2.2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这里所讲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在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德国、荷兰、瑞典、印度和巴基斯坦等,都已把它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此进行征税。

各国对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进行征税的计税基础,(1)就跨国自然人来说,往往规定为他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

其计算公式是:跨国一般静态财产净值=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按时价估计的总值-负债总额-(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子女扣除)(2)就跨国法人来说,则通常规定为它们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总值或净值(即总值-负债总额)。

作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的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它所适用的税种,对跨国法人有:一般财产税和资本税(或译作企业财产税);对跨国自然人则有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和富裕税。

【在即将结束这一章讨论的时候,有必要强调指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既然仍旧是有关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所确定的,那么,反映在同一税种的具体规定中,彼此存在着某些微妙的差异,自属在所难免。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去研究和比较这些差异,否则,将不可能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得到正确的答案。

例如,关于一般财产税这个税种的课税主体,在德国是规定为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而在荷兰则只限于跨国自然人。

我们如果注意到这两个国家规定中存在的这种差异,就能够进行判断。

就一般财产税来说,对跨国法人的征收,并不足以引起这两个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而只有对共同列为这两个国家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跨国自然人的征收,才足以在它们两国之间带来重叠交叉课税,从而需要这两个国家就此去处理它们相互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再如,考虑到各国政府对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是否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进行征税并不一致,因此,除非有关国家双方都各自把它列为课税客体,否则,不论是双方都不列为课税客体,还是其中的一方不列为课税客体,都不会由此而引起相互之间重叠交叉课税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

】3.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征收规范目前世界各国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所以,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动产、遗产或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也最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1跨国不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1.1不动产不动产是资本性财产。

不动产除了房地产外,还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有关地产的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和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与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不固定的或固定的收入的权利,但不包括船舶、船只和飞机。

一般来说,可以对资本性财产产生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都可以对该项财产征收财产税,所以,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很容易发生国际重复征税。

避免对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位于该国的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不动产所有人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2跨国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2.1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也是资本性财产。

3.2.2避免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东道国可以对构成设在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独立性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收财产税;同时,该企业或独立劳务者的母国也可以对位于东道国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3跨国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的国际征收规范3.3.1船只、船舶和飞机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属于营业动产,但正如前面所述,由于其特殊性,所以无论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对从事运输的船只、船舶和飞机的国际税收处理都是单独列开来的。

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财产坐落地很难确定,所以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在一国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如果是另一国的居民或国民,也很容易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3.3.2避免对船只、船舶和飞机及其附属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应仅在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

3.4跨国遗产价值的国际规范3.4.1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避免对遗产、继承财产和赠与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范与避免对所得和资本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的规范。

(1)处理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矛盾冲突的国际规范: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但应对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有一定的约束;同时,属地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两个国家可以同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国际规范: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行使属人管辖权。

(3)两个国家都可以判定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在该国有住所的国际规范:应按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国民标准、相互协商顺序来解决住所所在国问题。

一个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另一个国家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的国际规范:居民管辖权可以优先征税;同时,居民管辖权的优先不排除公民管辖权的行使,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5)债务扣除关于债务扣除的国际规范是: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应允许债务扣除,如果一国应税财产的债务超过了该国的应税财产价值,那么未扣除完的债务应从另一国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

一国扣除的债务超过另一国法律规定额度的国际规范:另一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法律而不扣除与前述国家相同数额的债务。

3.4.2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与避免对一般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包括营业不动产和用于完成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的不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不动产所在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位于该国的作为遗产或赠与财产不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不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不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3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简单讲解】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与避免对一般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致的。

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动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东道国可以对在另一国有住所的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构成该国企业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或者设在该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或其他独立性个人活动的固定基地所附属的动产,行使属地管辖权征税;同时,该项动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母国也可以对该项营业动产和独立个人劳务动产行使属人管辖权征税,但不应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即应按规范方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补征的税收最多不应超过东道国税负低于母国税负的差额。

3.4.4遗赠、继承或赠与的其他财产避免对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上述遗产和赠与财产以外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对于遗赠、继承或赠与的除了不动产、营业动产、独立个人劳务或活动动产以外的财产,该财产遗赠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住所所在国可以优先征税。

3.4.5债务扣除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除了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外,在计征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时,还应允许债务扣除。

(1)不动产债务计征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的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的一般国际规范是:应允许债务,特别是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债务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不是特别以遗赠、继承或赠与的不动产作担保的,而是购置、改造、修理或维修该不动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应从该不动产价值中扣除;如果东道国不动产债务超过该不动产价值,那么超过部分可以从该国的任何应税财产价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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