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与阅卷讲解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检察院律师阅卷

检察院律师阅卷1. 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检察院律师阅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涉及到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为检察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检察院律师阅卷的背景、目的、流程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2. 背景检察院律师阅卷是指由检察院聘请的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和研究的过程。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阅读相关文件、调查取证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检察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 目的检察院律师阅卷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3.1 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研究和分析,律师可以为检察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涉及到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起诉是否合理等方面,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发现问题和瑕疵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可以发现案件材料中的问题和瑕疵。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证据链的完整性、程序是否规范、调查方法是否合法等方面。
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可以避免因案件材料不完备而导致的司法错误。
3.3 辅助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还可以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线索和证据。
他们可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并提出相关建议。
这有助于检察官进行更全面、准确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后续的起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4. 流程检察院律师阅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接受委托律师首先需要接受检察院的委托,确认自己具备相关资格,并明确任务要求和期限。
4.2 阅读案件材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获得相关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清单、勘验笔录等。
律师需要耐心细致地阅读这些材料,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4.3 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在阅读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他们可以使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一致、证人证言是否可信等。
4.4 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律师可以为检察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这些意见应当准确、全面,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下述 表 格 系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0年 至 2 0 1 3 年上 半 年 以来 ,受 理 刑事 案件 中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聘 请 律 师数 量 的 一 个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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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以不 经 许 可 会 见 为原 则 ,经 许 可会 见 为 特 殊 。在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 规则 》 ) 第4 5 、 4 6条 还特 别 规 定 了 ,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前 应 当许 可 辩 护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人 。要保 障辩 护 律 师 在 案 件 移 送 审查
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该条规定 , 使得辩护律师的阅
卷 范 围从 刑 诉法 修 改 前 的诉 讼 文 书 、 技 术 性 鉴 定材 料 扩 大 到 案件 的诉 讼 文 书 和证 据 材 料 。 且 根据 《 规则 》 第4 9条第 l 款
备注: 因本 院 2 0 1 3年 才 增设 案 件 管 理 部 门 , 因而 2 0 1 O一加 l 2年 的 聘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刑事阅卷介绍信

刑事阅卷介绍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受托审理某案件,现将相关阅卷材料与进展情况向您汇报。
该案涉及某个人在某时间、某地点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涉嫌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尚未充分,需要进一步审查调取。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严谨、合法处理,我们已经全力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了一些可疑线索和重要证据,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时间,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争取早日查清事实,提供扎实的证据,做到案件有力有据、法律原则彰显。
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就会发现案情十分复杂,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调查,各方面情况都需要进行详细梳理和比对分析。
由于案情重大,牵涉到多个方面,我们需要获得您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我们将会严格按照程序,上报有关的情况,比如涉嫌人员的身份、社会影响、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等的问题。
相信在您和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将会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XX检察院
20XX年X月X日。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三大执业难题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何谓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
二、“三难”的主要表现1、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批准制。
《六部委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施行)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尽管《六部委规定》已实施六年多了,但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普遍实行批准制,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字盖章同意,律师很难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
不少律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之间往返多次甚至十几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
从律师要求会见起,一两个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是很平常的事。
检察机关在其自己侦查的案件的侦查阶段及多数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实行较为普遍的批准制,没有检察院在律师的会见函上盖章同意,律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2、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普遍实行监视制。
《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是“可以”派员在场,而是无一例外地“一律”派员在场“监视”律师会见。
相当多的看守所也对律师会见进行监视。
如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派人坐在旁边或守在门口,有的还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如豫南某市一刚建成的号称是现代化、规范化的看守所甚至把派员监视律师会见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该所现代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亮点加以介绍。
而且上述监视人员往往随意打断律师的问话,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予以训斥或制止,把律师会见变得十分尴尬。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正义的实现。
因此,掌握一定的调查取证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勘查现场勘查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首要步骤。
在勘查现场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现场: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后,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其他干扰。
2. 仔细观察:对于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观察,包括物品的摆放、痕迹的存在等。
这些细节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3. 记录笔录: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包括地点、时间、环境等信息。
这对于后续的调查工作和证据搜集非常重要。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询问讯问: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讯问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技巧和方法,既要得到有效信息,又要避免过激的行为导致对方的抵触情绪。
2. 视听录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视听录像。
这可以有效地记录证人的口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监视调查: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调查,有助于获得更多的证据。
然而,在进行监视调查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析证据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证据之后,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分析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关联分析:将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寻找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经过,查清事实真相。
2. 时间轴分析:根据证据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建立时间轴。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发展过程,找出各个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
3. 专家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他们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利用科技手段科技手段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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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变 化: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证据开示义务;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的延伸。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证据。(注意
新旧刑诉法在逮捕条件上的变)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家属提供为主,律师直接调取为辅。 客观性证据为主,主观性证据为辅。 申请办案机关查证为主,律师亲自调取为
6、委托人 7、受害人及其家属 8、公众态度(大媒体、网络媒体、网络公
众) 9、民事赔偿方案 10、其他潜在因素 术:在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之后的所
采用的具体实施方法。(变量)
关键词二:信息。
律师工作的实质:信息互动。
信息互动:信息的搜集、整理、评估、分 析、归纳、输出的过程。
证人; (十)询问地点尽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十一)可邀请见证人,但无关人员禁止在场。
如何进行有效的询问: 1、考察、评估被询问对象 2、地点的选择 3、询问提纲的制定 4、注意表达(形象、距离、语气、神态) 5、引导谈话内容
练习题:进行有目的的谈话。
举证注意事项: 1、仔细审查已获得的证据。 2、注意举证礼仪,禁止证据突袭。 3、注意提交证据的阶段。 4、证据保密。
辅。
询问证人时应该注意事项:
(一)询问前应准备充分,制定询问提纲,尽量一次性完成。 (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可能导致的责任。 (三)不得教唆、贿买、引诱、胁迫证人做伪证; (四)应有两名以上的律师在场; (五)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询问过程应全程录音,有条件的应全程录像; (六)不得与证人交流证明事实之外的案情; (七)不得向证人许诺因作证获得相应的报酬; (八)不得以诱导性发问引导证人作证; (九)严禁接触已经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的,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证言的
调查取证与阅卷
第一部分 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
1、刑法的价值取向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辩护律师的定位:辩护人、诉讼顾问、 诉讼事务策划师。
辩护人:法定的辩护人职责。
诉讼顾问:应当事人的要求,对整个诉讼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进行帮助。
诉讼事务策划师: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将 所有与诉讼有关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 策划、安排、实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总 导演。
3、重点审查辩护要点的相关证据。
阅卷应该注意的问题: 1、注意装订顺序与举证顺序 2、注意批准逮捕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起
诉书中措辞的变化。 3、制作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表。 4、鉴定类文书必要时必须咨询专家。
谢谢!
如何避免306:
1、申请办案机关取证,或者在取证之前向 办案机关进行充分告知;
2、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取证;
3、有条件的可以另行委托取证律师;
4、以“证据线索”的名义提交,并申请办 案机关对所取证据进行核实或者进一步查 证;
5、每份证据附证据说明,措辞最好为“如 果该事实成立,则xx指控可能失实。”
阅卷的常见问题: 1、不做阅卷笔录 2、重证据卷,轻程序卷 3、重审查案件事实,轻审查证据形式 4、盲目相信鉴定意见
阅卷的方法:(三步法)
1、通览全部卷宗--制作案件阅卷笔录摘 要
2、以办案机关的法律文书为指引,建立控 方的逻辑及证据系统--制作控方证据结 构图或者案件发展流程图
刑辩业务信息搜集:会见、阅卷、调查取 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等。
信息整理整理、评估、分析、归纳:案件 讨论、模拟法庭、撰写法律文书等
信息互动、输出:与办案人员交流,庭审、 应对媒体。
基本要求: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可 感受化。
思考题:互联网时代刑辩律师的信息现代 化。
关键词三:体验 体验:感受信息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 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6、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形式要完备, 可与被调查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部分 阅卷
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
1、程序卷: 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流转文书(各种审
批表、报告)、羁押类文书、当事人身份 证明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2、证据卷: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勘验笔
录、指认笔录、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3、如何从整体上去考量一个刑事案件: 关键词一:法、势、术。 三者关系: 法因势而立,法因术而行; 势因法而治,势因术而衡; 术因法而正,术因势而成。
法:法律规定。(常量) 势:各方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影响案件的因
素。(变量) 1、被指控的行为(基本案情) 2、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4、是否存在其他行为人 5、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