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评定、使用和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行政府指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按照产品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能源节约性、健康安全性、社会责任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二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和评定第六条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规范、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评定由行业权威机构负责,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抽样检测等工作,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和要求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发放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第三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审核。
第十二条构建标识使用追溯和监管体系,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滥用和虚假标识的出现。
第十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应当在产品上清晰可见,并在企业宣传和广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滥用和虚假标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建材的认知度和使用意识。
第十六条举办绿色建材展览、论坛等活动,推介和展示绿色建材的应用和成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建材。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节能减排,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标识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识等级依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开展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以下称为“受托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受托机构并开展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第八条评价标识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由受托机构负责。
第九条评价标识中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由第三方标识评价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标识评价机构”)。
标识评价机构由受托机构确定、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评价标识工作细则、职责分工由受托机构另行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二)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和管理,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三、绿色生产原则1、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推广清洁生产理念,实行减量化、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绿色生产方式;2、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原材料,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3、推广高效、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和物资利用效率最大化;4、加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四、绿色管理要求1、建立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控制;2、加强原材料采购的环境保护监管,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机制,定期检测原材料质量标准;3、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监控,建立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评价和报告体系;4、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降低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加快推进绿色能源的应用;5、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环保管理水平;6、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感。
五、绿色认证和评价1、推广绿色认证和评价机制,通过认证和评价,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和市场形象;2、建立绿色认证和评价标准,制定绿色认证和评价流程,开展绿色认证和评价工作;3、加强绿色认证和评价的宣传,推广认证和评价结果,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六、附则1、对于未能满足本规程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整改;2、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发布。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 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 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 标识程序一致。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3年9月1 一般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符合绿色生产达标考核条件的企业,填写《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表》(附件1)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考核。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对企业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考核。
2 绿色生产达标考核2.1 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现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升级改造的,评分≥85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9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2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评分≥93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100%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3 奖惩办法1)在第一年即实现绿色生产考核达标的企业,在第二年度的诚信体系予以加分,并颁发“绿色生产达标优秀企业”荣誉证书。
2)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3)绿色生产考核达标与资质管理挂钩。
资质证书到期后,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
3 年度考核3.1 一般说明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企业,从达标第二年起需每年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见《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附件3)。
3.2 考核方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跟据《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考核。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绿色生产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控制系统;支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及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企业资质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审批,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办法中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绿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
第八条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需另外设置分站点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备的试验检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

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不仅体量巨大,而且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和超大型桥梁、隧道、港口、大坝等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工程结构正在不断增加,直接推动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迅猛发展。
然而发展总是伴随矛盾而生,部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仍然没有摆脱生产方式粗犷、能源利用率低、物料浪费的发展模式。
在此背景下,为了引导预拌混凝土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方向转变,2016年3月,国家住建部和工信部联合启动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高至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评价工作主要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以下简称《导则》)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自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以来,预拌混凝土行业积极响应,目前已有13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三星级绿色建材标识,2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二星级或一星级绿色建材标识。
但是,评价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或准确等问题而影响了评价工作进度。
为了便于企业理解评价技术要求、准备相关证明资料,本文将从基本要求、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等四个方面,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解读。
一、基本要求依据《导则》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其中控制项为必须满足的要求。
在申评产品和企业满足全部控制项的前提下,依据评分项和加分项的总得分划分绿色建材等级。
1. 评价总分及标识等级划分评分项满分为100分,得分按式(Q评 = ΣWi×Qi)计算。
式中:Q评—评分项得分;Wi—评分项各指标权重;Qi—评分项各指标得分。
加分项总分为5分,重点考虑建材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环境影响水平、技术创新和性能等。
评价总得分按式(Q总= Q评+ Q加)计算,即评价总分等于评分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式中:Q总—总分;Q评—评分项得分;Q加—加分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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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评价标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报两部门;
(三)监管本地区评价标识应用;
(四)在两部门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本地区评价标识信息等。
第八条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
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办公设施;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价标识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
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技术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四)提交年度评价标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人。
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没有参与被评审的评价项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二)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标识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
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
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
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伪造评审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
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一)实际生产控制指标与要求指标不一致;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让标识或超范围使用的;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四)拒绝相应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
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