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模版
信托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托业务经营行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合法、合规;(二)诚信原则:以诚信为本,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稳健经营原则:坚持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四)公平公正原则:在信托业务中,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托业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信托业务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六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二)熟悉信托业务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三章信托业务第七条本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信托合同应明确约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费用等事项;(二)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三)信托公司不得利用信托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挪用信托财产等违法行为;(四)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本公司信托业务种类包括:(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股权信托;(五)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托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托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条本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确保信托业务合法、合规。
公司信托制度模板范本

公司信托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托,是指公司作为信托当事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财产设立信托,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当事人第四条公司信托的当事人包括:(一)委托人:公司;(二)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三)受益人:公司或其他合法主体。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为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受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信托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具备履行受托职责的专业能力和人员;(四)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受益人应为公司或其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信托设立与生效第八条公司设立信托,应编制信托计划,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九条信托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经有权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信托设立时,公司应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信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二)信托财产的种类、规模、来源、用途和期限;(三)受益人的范围、资格、权益和收益分配方式;(四)信托管理、运用和处置的方式、范围和限制;(五)信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信托终止、解除和变更的条件、程序及方法;(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信托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信托管理第十三条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收益。
信托公司帐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托公司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设、使用和管理各类账户。
第三条信托公司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风险;(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三)便捷性原则:提高账户管理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四)保密性原则:保护客户账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账户开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提交开户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开户资料等;(二)信托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三)审核通过后,为客户开设账户,并向客户发放账户使用说明书;(四)客户签署账户使用说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账户开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二)开户资料应完整、准确;(三)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四)账户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六条客户应按照账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账户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合规。
第八条账户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支付;(二)安全可靠:确保支付过程中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风险;(三)高效便捷:提高支付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账户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客户需变更账户信息时,应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在收到客户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客户需注销账户时,应向信托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在收到客户注销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定期对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质权人/受让人(全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出质人/出让人(全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权人/受让人与出质人/出让人经协商一致,就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质权人/受让人与出质人/出让人签订了编号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保理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根据约定出质人/出让人将其拥有的如下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给质权人/受让人。
二、出质人/转让人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未向质权人/受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质押和转让。
三、出质人/转让人同意由质权人/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手续。
四、双方同意本次办理质押/转让登记的期限为_____年,主债权期限长于5年,或者在初始登记后5年内债务仍未履行完毕的,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在登记期限届满前自行申请展期。
五、出质人/出让人已如实告知质权人/受让人自质押/转让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出让人名称,或出质人/出让人已经告知质权人/受让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六、双方同意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出让人承担。
七、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受让人______________(签章)出质人/出让人________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__】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银监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文全解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登记!

一文全解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登记!作者:白福东出品:十点法务融资难是当下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将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给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企业进行融资,是渐渐盛行的方法之一。
但很多需要资金的企业还不了解这一融资方法,也不知道应收账款如何办理转让和质押,本文以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质押登记为核心,从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质押、转让和质押的登记、登记的效力等方面揭开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面纱。
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了解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质押,为企业融资开辟新的路径。
并说明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从理该等业务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登记的必要性与途径。
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上述应收账款的概念和权利范围可知,应收账款是付款请求权,但不是依据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获得对价产生的债权,包括已到期的债权和未到期债权。
应收账款融资的形式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一般有两种形式:转让和质押。
应收账款的产生通常基于信用销售和信贷。
信用销售也称为赊销,本文所指的应收账款主要指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
信贷一般是指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信贷产生的应收账款通常由银行或金融保理公司处理,本文不作赘述。
赊销可能会造成赊销企业的现金流不足,继而容易导致企业现金流不足;另客户回款的不及时还会影响赊销企业的经营计划,限制赊销企业的再扩张和再投资等。
所以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可以作为企业充实现金流的重要手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新规解读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系统梳理了《办法》自出台以来历次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内容等,供读者参考。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历史沿革1、200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办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
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越来越多,2007年《办法》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三是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的情况。
2、201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前述背景下,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一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另一方面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当时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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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
(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第4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
让登记。
公司涉及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业务的(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附加回购以及财产权等交易模式),均需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部门在报审以应收账款为交易标的的项目前,应登录登记系统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作为评审资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
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定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用户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通过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管理员、登记操作员和普通操作员。
通过住所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核后取得登记系统管理员的登录名。
管理员没有
登记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查询等操作。
管理员由运营管理总部运营主管担任,负责通过系统创建和管理操作员。
登记操作员由运营管理总
部运营经理或助理担任,有登记和查询权限,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变
更、解除质押等操作,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普通操作员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由业务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每个业务部门限一人。
第三章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业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且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业务部门在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协议签署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应收账
款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转让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申请表附带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协议原件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提交运营管理总部,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运营管理总部登记操作员收到业务部门申请后,在登记系统录入应收账款信息。
第十条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业务部门可以申请展期,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申请展期需提交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复核的展期申请表,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展期相关的资料文本(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原件及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证明等)。
第十二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运营管理总部提交申请变更登记。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运营管理总
部提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需提供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复核的变更申请书,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加盖对方公章的变更后的资料文本复印件。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
管理总部提交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提交运营管理总部时需附上相关的合同文本或书面确认资料,经运营经理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四章后续查询与管理
第十四条初始登记完毕,登记操作员需要将登记证明下载、打印连同登记原始资料交该项目运营经理审核及归档,同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业务部门、私人财富总部。
私人财富总部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相关邮件通知以后,方可开始资金募集工作。
变更、展期、注销操作,登记操作员将登记证明下载,打印交该项目运营经理即可。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可以使用普通操作员登录登记系统,或填写工作联系单,由部门经
理签字同意后交运营管理总部登记操作员查询相关信息。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每月初,登记系统管理员应向信托会计部索要上月应收账款汇总情况,在登
记系统中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处理。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总部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并报风控合规总部;
情形严重、造成巨大影响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同时报公司领导:
(一)逾期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提交材料不全经催缴仍未补齐;
(二)登记期限届满未提交展期申请;
(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未提交变更申请;
(四)逾期未及时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合同复印件由运营管理总部统一编号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运营管理总部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