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省开发区名单

2003.06
中山
2
1 1
2
1 清远
潮州
2006.08 2006.08 2006.08 2006.08 1992.05 1992.08 1993.06 1996.05 1997.12 2006.05 2
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区 高明区沧江工业园 广东省粤北工业开发区 翁源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 广东省始兴县林产工业开发 试验区 乐昌市经济开发试验区 曲江发济开发试验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民族经济开 发试验区
3 揭阳
广东汕头金平工业园区 广东汕头龙湖工业园区
12 10 8 6 4
广东省龙湖民营科技园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佛山顺德工业园区
2
5
广东佛山南海经济开发区0
广州
广东佛山禅城经济开发区 广东佛山南海工业园区 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 广东佛山高明沧江工业园区 广东韶关工业园区 广东翁源官渡经济开发区 广东始兴工业园区 广东乐昌经济开发区 广东韶关曲江经济开发区 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
1 清远 1 云浮
3 3 3 3 3 2 1 2 1 1 1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已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名单
市小计 广州市 1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深圳6 13 14 15 16 17 18 珠海6 19 20 公告开发区名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 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 广州白云工业园区 广东增城工业园区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广州云埔工业园区 广东沙头角保税区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广东福田保税区 盐田港保税区 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 深圳盐田保税物流园区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珠海保税区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珠海保税区 花都华侨经济开发试验区 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 增城市新塘工业加工区 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云埔工业区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深圳福田保税区 盐田港保税区 深圳出口加工区 原开发区名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批准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原批准时 间 1984.12 1991.03 1992.05 1992.10 1993.12 2000.04 2005.06 1992.12 2006.05 2006.05 2006.05 2006.08 1987.12 1991.03 1991.06 1996.09 2000.04 2006.08 1992.11 1996.11 1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9•【字号】穗府[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1997)13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建立了广州天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较大发展。
去年,高新区内技工贸总收入已达38亿元。
高新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对于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办好高新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全国其他高新区发展更快,我市高新区在国家科委对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中的排位在逐年下降,形势逼人。
此外,我市高新区的地域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高新区原集中用地猎德村地域因建设珠江新城而调减6.6km。
1994年,市政府以穗府函〔1994〕236号文件致函国家科委要求调整我市高新区区域范围和面积。
1995年1月,经国家科委以国科发火字〔1995〕032号文件答复同意,我市高新区的区域范围和面积作了调整,决定建立广州科学城(起步区为4KM2,其范围为:姬堂--歧山--大淋岗--物资仓--马坑园--玉树--罗岗--罗岗公路--界河--火村公路--火村--旧围--姬堂)和民营科技园(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太和庄东侧,一环路以北地段,占地面积0.7KM2)。
因此,我市高新区实际上已由天河科技园(工业园一期、二期和广州国际科贸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广州科学城组成,地域上涉及天河、东山、白云和黄埔4个行政区,致使目前的管理体制难以实施对高新区的统一管理,不利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的发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展阶段
1991~2000年10年间,广州开发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次创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91~1995年)
1995年以前是广州开发区的第一次创业时期,1991~1995年是这一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1991年,广州市政 府下发了《关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定》,对广州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广州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指明了方向。
获得荣誉
在中国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在广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 力”的办区方针,把握机遇,团结奋进,艰苦创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充分发挥区域政策、体制、资源等 优势,积极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18年12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获2018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第2。 2020年1月17日,入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前30名。 2020年12月29日,被确定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 2022年3月22日,获评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2022年8月,入选赛迪“2022园区高质量发展百强”,排名第8。 2023年7月,入选2023年先进制造业百强园区榜单。
在工业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供电、供水、供汽、排水、排污、电信系统日趋完善。至2000年止,广州开发区 自有发电能力67.
软环境
广州开发区坚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市场接轨,努力建立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始 终如一地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管理、监督于服务之中。
按照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州开发区推进了政府机构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改 进管理方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州开发区先后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1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设立。
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开发区49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15):天津港保税区大连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宁波保税区福建福州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广东广州保税区广东沙头角保税区广东福田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广东珠海保税区广东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海南海口保税区其他类型开发区(共33家):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国家旅游假区湄州岛国家旅游度假区青岛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宁波保税物流园区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深圳盐田保税物流园区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东宁-波尔塔夫卡户市贸易区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福州元洪投资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杏林台商投资区福州台商投资区集美台商投资区洋浦经济开发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家:中关村科技园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科技园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新区无锡新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58家: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河北秦皇岛出口加工区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沈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及B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及南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建厦门出口加工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济南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出口加工区山东烟台出口加工区及B区潍坊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广东惠州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重庆出口加工区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及西区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开发区14家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二连浩特市边境经济合作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东兴镇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口瑶族自治县边境经济合作区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上四区简称广州开发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上两区简称为南沙开发区)。
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创新发展模式试验,是加快珠三角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创新机制发挥动力引擎作用的重大战略举措。
现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主创新、金融服务、资源环境、城乡统筹、涉外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要任务,围绕经济转型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转型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
(二)总体思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的总突破口和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和金融服务业改革开放为推动开发区经济转型的两个重要战略支点,以“两型”社会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增强发展协调性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以创新涉外管理体制为激发改革动力和保持发展生机活力的重要助推平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在实施改革创新中开发区、行政区各有侧重,开发区围绕自主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促进经济转型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开放型经济运行规则体系;行政区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和公共管理模式。
(三)改革目标3年重点突破,5年基本完成。
争取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率先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特色的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争创全国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序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重要维度即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出口总额等,把握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
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第一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概况 (1)第二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 (3)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 (3)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7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第四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11)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11)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11)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11)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2)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2)六、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3)七、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3)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4)第五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15)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 (15)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现状统计 (15)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比重统计 (15)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16)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16)六、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17)七、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17)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8)图表目录表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统计表 (1)表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表 (3)表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4)表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表7: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表.7 表1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 (8)表1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表15: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表1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 (11)表19: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表 (11)表2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表 (11)表2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2)表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表23: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3)表24: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表2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表2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 (15)表27: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 (15)表2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比重统计表 (15)表2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 (16)表3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表31: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 (17)表32: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表3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8)第一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概况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统计表第二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3: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表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表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7: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8: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三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表11:全国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表1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表指标数量(人)占总值比重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1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1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15: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16: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17: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四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1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二、全国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19:全国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2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营业收入比重统计表表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表2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表23:全国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24: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2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五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2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出口总额现状统计27:全国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统计分析表2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统计表指标数量(万元)占总值比重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表2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3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表31:全国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32: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3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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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鼓励发展
金融产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根据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同)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
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
第一类:金融机构总部类。
(一)总部: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地区总部: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第二类:资本市场类。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
第三类: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资本市场类机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3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六条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给予购置办公用房优惠。
(一)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二)属于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第三类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
第七条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重要金融机构需要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经管委会批准,参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穗开管办〔 2007 〕19号),酌情给予区产业优化升级奖励。
第八条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租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区属物业作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经管委会批准可给予租金优惠,租金标准参照广州科学城孵化器的优惠租金执行,优惠期3年。
第九条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人形成开发区地方财力部分,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金资助,资助3年。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至2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加大对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力度,参照《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开管办〔 2004 〕80号),对于进站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项目研究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区科技人员公寓,优先出租给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周转使用。
第十五条区教育部门对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人学方面给予支持,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子女就近人读公办学校。
外籍人士子女在我区就读的,可直接向国际学校或相关普通中小学申请学位,并按规定到教育部门及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区人事、外事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区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办理调人、人才引进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享受本政策优惠的金融机构在区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少于5年的,需向管委会归还相应资助、优惠和奖励金。
第十八条已享受购置、自建和租赁办公用房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其他已兑现房屋优惠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同时享受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同时符合开发区多项政策优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范围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达到相应条件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由区计划与科技局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所称的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是指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或批准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暂定为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