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9•【字号】穗府[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1997)13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建立了广州天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较大发展。
去年,高新区内技工贸总收入已达38亿元。
高新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对于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办好高新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全国其他高新区发展更快,我市高新区在国家科委对全国52个国家级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中的排位在逐年下降,形势逼人。
此外,我市高新区的地域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高新区原集中用地猎德村地域因建设珠江新城而调减6.6km。
1994年,市政府以穗府函〔1994〕236号文件致函国家科委要求调整我市高新区区域范围和面积。
1995年1月,经国家科委以国科发火字〔1995〕032号文件答复同意,我市高新区的区域范围和面积作了调整,决定建立广州科学城(起步区为4KM2,其范围为:姬堂--歧山--大淋岗--物资仓--马坑园--玉树--罗岗--罗岗公路--界河--火村公路--火村--旧围--姬堂)和民营科技园(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太和庄东侧,一环路以北地段,占地面积0.7KM2)。
因此,我市高新区实际上已由天河科技园(工业园一期、二期和广州国际科贸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广州科学城组成,地域上涉及天河、东山、白云和黄埔4个行政区,致使目前的管理体制难以实施对高新区的统一管理,不利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的发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展阶段
1991~2000年10年间,广州开发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次创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91~1995年)
1995年以前是广州开发区的第一次创业时期,1991~1995年是这一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1991年,广州市政 府下发了《关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定》,对广州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广州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指明了方向。
获得荣誉
在中国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在广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 力”的办区方针,把握机遇,团结奋进,艰苦创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充分发挥区域政策、体制、资源等 优势,积极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18年12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获2018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排名第2。 2020年1月17日,入围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前30名。 2020年12月29日,被确定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 2022年3月22日,获评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2022年8月,入选赛迪“2022园区高质量发展百强”,排名第8。 2023年7月,入选2023年先进制造业百强园区榜单。
在工业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供电、供水、供汽、排水、排污、电信系统日趋完善。至2000年止,广州开发区 自有发电能力67.
软环境
广州开发区坚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世界市场接轨,努力建立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始 终如一地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寓管理、监督于服务之中。
按照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州开发区推进了政府机构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改 进管理方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州开发区先后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
全国园区排名+广州产业园区

先进制造业12月17日,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发布《中国国家级产业园区发展竞争力百强研究白皮书》,对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这一重要平台进行观察与剖析。
其中,工信部赛迪研究院评出了“中国产业园区竞争力100强排名”。
此次百强榜研究主要面向375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经济发展、创新能力、营商环境、生态宜居、区位交通五个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其中共涉及17个分指标。
排序要高于在所有经开区和高新区范围的排序,可见百强园区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潮流、抢抓新兴产业领域的布局方面更为积极。
同时,“汽车”作为典型的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广泛交叉融合的领域,成为产业园区的角逐焦点,在百强园区中的出现频率达到了4.99%;“食品”产业在百强园区中占比还相对不足,未出现在百强园区主导产业的前十位,农业类产业园区整体发展竞争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3.高质量发展推动园区高效集约转型。
在高质量发展的发展理念下,园区的经济发展还须同时兼顾地均产值、人均利润等方面的表现。
在经济发展分榜单前30名园区中,深圳高新区、合肥高新区、杭州高新区、合肥经开区、南京高新区、成都高新区、宁波高新区、济南高新区的综合排名明显优于其经济发展分榜单排名。
具体到这些园区的主导产业来说,这八个园区的主导产业领域均包含电子信息相关产业,六个园区的主导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类,同时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方面也在加速布局,园区转型升级顺利推进,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初见成效。
同时在经济发展分榜单中可以看出中西部园区发力赶超态势明显,其中,非传统中西部强区的柳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位列第14、15名,值得关注。
4.创新能力凸显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创新能力是衡量园区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其中R&D支出、专利申请授权量、科学技术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是衡量创新的重要维度。
创新能力百强榜前30名中,合肥高新区、芜湖高新区、珠海高新区、常熟高新区、江阴高新区、苏州浒墅关经开区等产业园区创新排名明显优于其在总榜单中的排名,园区正加快从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根据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同)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
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
第一类:金融机构总部类。
(一)总部: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地区总部: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第二类:资本市场类。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
第三类: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酌情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奖励。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上四区简称广州开发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上两区简称为南沙开发区)。
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创新发展模式试验,是加快珠三角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创新机制发挥动力引擎作用的重大战略举措。
现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新形势新任务,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主创新、金融服务、资源环境、城乡统筹、涉外管理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要任务,围绕经济转型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推动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转型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
(二)总体思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创新发展模式改革试验的总突破口和中心环节,以自主创新和金融服务业改革开放为推动开发区经济转型的两个重要战略支点,以“两型”社会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增强发展协调性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以创新涉外管理体制为激发改革动力和保持发展生机活力的重要助推平台,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在实施改革创新中开发区、行政区各有侧重,开发区围绕自主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促进经济转型的区域创新体系和开放型经济运行规则体系;行政区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框架和公共管理模式。
(三)改革目标3年重点突破,5年基本完成。
争取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州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机制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模式战略性转变,率先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珠江三角洲地区特色的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争创全国开发区创新发展模式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序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重要维度即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出口总额等,把握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
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第一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概况 (1)第二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 (3)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 (3)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7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7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第四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11)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11)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11)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11)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2)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2)六、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13)七、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13)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4)第五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15)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 (15)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现状统计 (15)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比重统计 (15)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16)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16)六、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 (17)七、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 (17)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8)图表目录表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统计表 (1)表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 (3)表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表 (3)表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4)表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表7: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7)表1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表.7 表1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 (8)表1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表15: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高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表1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 (11)表19: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表 (11)表2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表 (11)表2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2)表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表23: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 (13)表24: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表2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表2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 (15)表27: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 (15)表2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比重统计表 (15)表2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 (16)表3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表31: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 (17)表32: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表3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高新区企业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8)第一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概况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现状统计表第二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3: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表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重统计表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7: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8: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三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1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表11:全国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分析表1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计表指标数量(人)占总值比重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1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14: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表15: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表16: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17: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业人员数量同全国从业人员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四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1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二、全国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19:全国营业收入现状统计表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2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营业收入比重统计表表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表21: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表23:全国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表24: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25: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同全国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五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指标分析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26: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出口总额现状统计27:全国出口总额现状统计表表三、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统计分析表28: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统计表指标数量(万元)占总值比重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表29: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五、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30: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分析表31:全国出口总额(2016-2018)统计表七、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32: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表3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总额同全国出口总额(2017-2018)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
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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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制
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办理资金审核、发放手续;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
第六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如下项目和企业:
(一)对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于扶持创意产业项目的资助,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关于加快重点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级的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突出,且研发经费占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含5%)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研发经费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
(六)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金额的30%
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
(八)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九)对通过CMMI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给予等额资助;
(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开发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
(十一)对获得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资助;
(十二)对开发区中小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进入非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待办系统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十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十四)对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十五)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八条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人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
理;
(二)所资助的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报管委会批准;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及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四)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
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
原件备查。
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两年内不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挪用、克扣、截留科技发展资金的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科技发展资金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发展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广州市萝岗区登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管委会2003年8月12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200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