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穗开管办〔200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粤府[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4]1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开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格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我省中长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个中心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加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的孵化工作,重点建设好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南海)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化基地;二是加快“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与技术集成,大力发展知识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完善产业配套环境,使之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和产业化基地;三是东西两翼和山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理、海洋资源产业、生态农业以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各地区要根据省的总体布局,重视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注意产业间的均衡发展,梯度推进。
要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分工的协调力度,完善产业集群配套环境,避免恶性竞争;要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力、资本、信息等要素市场分割阻碍,引导更多的资本到我省投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粤府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广东省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经开区)加快转型发展,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新常态下经开区发展定位,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分类指导、探索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创新兴办模式、管理方式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等推动经开区加快转型,促进平衡协调发展,努力把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先行地,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水平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经开区综合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层次更加合理、布局更加科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规范高效的经开区发展体系。
建成5个以上年产值超千亿元的对外合作产业集聚区和10-20家特色品牌园区,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的特色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循环经济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7年2月,我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即“高新10条”1.0版本,同年3月7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所有条款均能兑现,累计兑现金额超5亿元,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创新动能焕发生机,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四射,汇聚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我局结合1.0版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比对省、市的相关奖励政策,经充分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黄埔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评估、修订,形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惠企和助企初心。
《实施细则》对比国内兄弟地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我区现行IAB政策等有关奖励条款,同比国内地区形成较好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的双重要求。
二是务求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力求政策行之有效,能落到实处。
三是具有延续性、侧重性和不重复性。
《实施细则》出台后与 1.0版本实现无缝衔接,侧重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对于区内现行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表述,增加了部分即将到期政策的条款内容;个别涉及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加大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四是差异性原则。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诉求,只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c660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d.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穗府(1985)81号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各单位和开发区都要主动加强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共同努力,加快开发区的建设。
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为了高水平、高效益、高速度地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各有关单位除认真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中各项规定外,开发区有关基建、计划、管理等问题,急需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和衔接,为此,特作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开发区和市区的关系开发区是广州市的一部分,办开发区是实现广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广州市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因此,需要全市都关心开发区,在抓好市区老企业改造的同时,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开发区。
开发区必须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为发展广州经济技术服务,为内地服务。
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根据中央[1984]13号文件精神,坚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允许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上独特的形式和做法。
开发区的建设工作要突破旧框框,改革旧体制,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计划管理问题开发区应是一级计划单位,可在计委立个户头。
今后,对全市新上的技术比较先进的项目,计委要综合平衡,原则上优先放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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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穗府令[199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24
【实施日期】1991.10.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穗府令〔1991〕2号)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
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
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
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
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
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