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模式之比较_美国与德国_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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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德四国政体的确立过程及异同点比较

英美法德四国政体的确立过程及异同点比较
D、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任期四年
6、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 对美国总统罗斯福说:“总统先生,人们关 心的是你在何种程度上不经国会批准而采取 行动,而你不必为内阁所困扰。而另一方面, 我从不为议会所困扰,但我事事都得与我的 内阁商量并获得内阁的支持。”这说明英国 的责任内阁制 A首相对内阁负责而不必对国会负责 B内阁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 政治上共进退 C内阁拥有行政与立法大权,对首相进行限 制与制约 D首相和 内阁成员中的多数可能来自不同的 政党,因而相互牵制
法国 议会制共和 制
德意 二元制君主 志 立宪制
1. 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 2. 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3. 政府(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
负责。受议会监督。
1. 总统即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 , 统率陆海空三军。
2.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 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 能兼任议员。
宪法 共和政体最终确立
背景:封建割据严重阻碍了德国的发展
统一进程:1864-1870、俾斯麦、三次自上而下的王朝战 德意志的统一 争
评价:解决了民族统一问题、结束了封建割据、但

保留了专制主义色彩






路 建立:1871年、法国、凡尔赛宫
政体: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统治
德意志帝国宪法 特点:浓厚的专
3. 政府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 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1. 帝国最高权力掌握在帝国皇帝和首相手中,首相只对皇 帝负责。

论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

论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

论美国、德国的联邦制度比较[摘要]自从1787年美国确立联邦制国家结构体制以来,到现在为止,联邦制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在联邦制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表现出了各自不同的发展模式。

在这其中以美国和德国最具有代表性。

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简要简绍两国联邦制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出现不同模式的原因。

[关键词]国家结构;联邦制;美国;德国;比较Abstract:Since 1787, the United States established federal state structure system since, until now, the feder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main form of the state structure of. In the feder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different countries show different development patterns. In this one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In this paper,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as representative, Jian Shao briefly two federal development course, and the analysis of different modes of reason.Key words:State structure; federal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comparison一、前言国家结构制度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以单一制和联邦制为主。

英法美德政制比较表

英法美德政制比较表

总揽行政权力,对选民负责
主持帝国政府,对皇帝负责
由总统选举获胜的政党组织政 府;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强 由总统组织内阁;掌握行政 制各州实施联邦法律;拥有一系 权;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列主权权利;但只拥有宪法中列 。 举的有限权利。
由皇帝任命官员组织政府,在皇 帝和首相领导下行使权利。联邦 中央政府拥有联邦的军事、外交 、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 利。对皇帝负责。
首脑称谓
首相
总统 民选
首脑产生 议会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 方式 领袖担任 实际上的最高行政首长。 拥有行政权、立法创议 首脑地位 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 政府或内 职责 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 阁 者。对议会负责 议会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 上共进退。对议会 负责。
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组成;立 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帝国国会 有权提出法案并行使预算审查 权,但其立法须经联邦议会多数 同意;无权监督政府。
英、美、法、德意志帝国政制比较
国家 政制制度 称谓 产生方式 国家元首 地位职责 统而不治的国家元首,仅 总揽行政权力,对选民负责 扮演仪式性角色 英国 君主立宪制 国王 世袭 美国 联邦制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总统 民选 法国 总统制议会制共和制 总统 国民议会选举 军队最高统帅,拥有任命文武 官员、提出法案、经参议院同 意解散众议院的权利。但总统 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对 议会负责。 总统 国民议会选举 军队最高统帅,拥有任命文武 官员、提出法案、经参议院同 意解散众议院的权利。但总统 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对 议会负责。 德意志帝国 联邦制君主立宪制 皇帝 世袭 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 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 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 并监督法律的实施;统帅帝国军 队,任命军官;在军事和财政问 题上享有否决权。 首相 皇帝任命

各国的分权制度比较

各国的分权制度比较

各国的分权制度比较第一章: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都有着其自己独特的政治制度,其中分权制度是最常见的一种。

分权制度是指政治权利和责任在政府内部分散到不同的层次和部门,使政府的权力得以合理平衡、有效规范。

各国政治制度从产生到发展不同,其分权制度也随之改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针对各国的分权制度进行比较,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第二章: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制度联邦制国家是将国家权力分配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需要。

在这种制度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整体利益和大事决策,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实施。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它的分权制度表现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划分。

在美国,联邦政府拥有外交、国防、典型公路和国家教育等方面的权力。

而各州政府则可以管辖本州内的教育、基础设施、交通、警察等公共服务领域。

相对于美国来说,德国的联邦制度更加复杂。

德国联邦政府由16个州政府共同组成,而每个州政府都有独立的政府机构。

尽管如此,德国联邦政府仍然在税收政策、对外关系、国际安全、能源等领域占主导地位,而地方政府则管理教育、医疗保健、环保等领域。

第三章:议会制国家的分权制度议会制国家强调的是议会的主导地位,相对于行政中央集权的政府来说,它更加倾向于分权化。

议会制国家的议会系统往往会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平衡。

英国是一个议会制国家,相对于其他议会制国家,英国在地方政府方面的授权较为宽松。

在英国,地方议会属于当地政府,负责理解并解决本地居民的具体问题,以及在公共卫生、社区安全等方面行使相关职责。

相对于英国来说,法国行政体系相对集中化,尽管有地方政府,其权力主要体现在管理本地事务和政策推行的执行方面。

第四章:总统制国家的分权制度总统制国家通常由联邦机构、州和县政府等多个地方机构构成。

由于总统是最高领袖,扮演主导角色,总统制国家的分权制度通常会表现出比较大的中央集权。

比较英国 美国 法国 德意奥制度

比较英国 美国 法国 德意奥制度

国王, 国王,统而不治 国家的象征, 国家的象征,无 实权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 首相和政府(内阁)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 首相和政府(内阁) 只对皇帝负责, 掌握行政权, 只对皇帝负责,而不 掌握行政权,对议 对议会负责。 对议会负责。 会负责 联邦议会(各邦代表组成) 议会是最高的立法 联邦议会(各邦代表组成) 和帝国议会(民选, 机关, 和帝国议会(民选,无实 机关,是权力的中 权)是立法机构 心项目Fra bibliotek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 总统 制和 英国 君主 立宪 制的 比较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产 生的方式 国家元首的 任期 国家元首的 权力 政府首脑 政府如何产 生 国家的权力 中心
总统 选民选举产生 任期制 有 总统 总统任命 总统
国王 世袭 终身制 无 首相 议会产生 议会
英 美 议 会 的 比 较
法国共和制 政体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 产生方式 国家权力 中心 不 同 点 议会产生 方式 民主共和制 总统 国民议会选出 议会 法国参议院由间接选 举产生,众议院用普 举产生, 选方式选出
德国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皇帝 世袭 皇帝 德意志联邦议会由贵 族和大资产阶级组成, 族和大资产阶级组成, 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 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 但它不能组成代议制 的政府 帝国宰相(内阁首脑 内阁首脑) 帝国宰相 内阁首脑 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 负责; 负责; 皇帝可以直接 解散议会
• 英国 • 结构:英王、 结构:英王、 上议院、 上议院、下议 院 • 职权: 职权: 1、上院设议长一 、 人,由法官兼 任 2、下院设四种机 、 领导机构、 构:领导机构、 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议 会党团、 会党团、服务 性的行政机构
• 美国 • 结构:参议院 结构: 众议院 • 两议院是平等的 1、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 、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 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 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 弹劾权 2、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权、对 、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权、 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的批准 权 3、众议院有财政案、弹劾案 、众议院有财政案、 的提案权, 的提案权,以及当总统候选 人没有任何一位获得绝大多 数票时,在得票最多的3位 数票时,在得票最多的 位 候选人中投票选举出总统

英美法德政体比较

英美法德政体比较
内阁(政府)与议会的关系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垮台,但内阁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与议会无关,只对总统负责。
与议会无关,宰相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
国家元首与议会的关系
无关
相互制约。总统提名任命政府高官,缔结条约需得到国会的批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以2/3多数通过即为有效;国会可以针对总统的违宪行为提出弹劾。
英国
美国
法国
德国
政体
名称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总统共和制
共和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确立
1689年《权利法案》
1787年宪法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途径
资产阶级革命
美国独立战争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王朝统一战争
国家元首
名称
英王
总统
总统
皇帝
产生
世袭(终身制)
选民间接选举(4年一任)
两院联席会议选出
世袭(终身制)
权力
国家象征,统而不治
掌握行政大权
与内阁共掌行政权
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中心政府首脑 Nhomakorabea首相
总统
宰相
产生
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国王形式任命(任期不确定)再由首相组阁,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四年一任),内阁成员由总统提名任命,但须得到国会批准。
宰相由皇帝任命(任期由皇帝决定)
权力
与内阁共掌行政权
掌握行政大权
与皇帝共掌行政权
议会
名称
上议院
下议院

英、美、法、德四国代议制政体的差异及代议制的特点

英、美、法、德四国代议制政体的差异及代议制的特点
英、美、法、德四国代议制政 体的差异及代议制的特点
考点突破
四 国 差 异
项目 国家元首 元首产生方式 元首任期 元首有无实权 政府首脑 政府产生方式 文件
英国君主立宪制 国王 世袭 终身制 无 内阁首相 议会产生 议会 首相,内阁 负责
议会 《权利法案》
美国总统制 总统 民选 任期制 有 总统 总统任命 总统 总统 相互制约
国会 《1787宪法》
法国共和制 总统 选举 任期制 有 总统,总理 总统任命 议会 总统,内阁 负责
德国君主立宪制 皇帝 世袭 终身制 有 宰相 皇帝任命 皇帝 皇帝,宰相 没有负责关系
议会
议会
《1875年宪法》 《1871》宪法
高考模拟 具有以下三项特征的法律文件是( )
A.《权利法案》 B. 美国1787年宪法 C.《德意志帝国宪法》 D.法国1875年宪法
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
法律的制定体现了工业革命对政治的推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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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模拟 1877年清朝使节张德彝在其日记中记载某国,议会由两院构成, 分别由王公贵族和绅士组成,“凡事绅主(决定之意)之,官成(完 成之意)之,国君统之而已”。材料中的官最有可能是指( ) A.美国总统 B.德国内阁 C.英国内阁 D.法国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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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THE END
2
考点突破
建立背景 运作模式
影响
经济上 政治上 思想上 议会权力 运行原则 政党政治 经济上
政治上 思想上
基本特点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资产阶级要求获得政治权力 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 议会由选举产生,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权力制衡原则 实行政党政治,在执政期间推行本党意志和政策 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促进了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 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促进了思想的解放、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美国的三权分立与联邦制

美国的三权分立与联邦制

美国的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1).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2).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3).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4).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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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02(上)
◆法学研究
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模式
之比较——美国与德国
苏雅
摘 要 美国和德国虽同为联邦制国家,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却并不相同,这不仅表现在执法上的区别,也体现在立
法上的细微差别。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规则、制度的相似与差别背后还隐藏着文化、历史的相似与不同。
关键词 联邦制 中央与地方分权 立法权划分
(一)美国 美国宪法中,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采取的是联邦列举、各州 保留的原则。 凡在宪法中已经授予联邦的权限,联邦均可行使;凡在宪法 中未曾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各州均可行使。这是对权限划分的 一般性、概括性说明。还有特殊规定:宪法中有禁止联邦行使的 某些权限,亦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某些权限,限制联邦行使的权限 各州不一定能够行使,而限制各州行使的权限联邦也未必能行 使,宪法中往往规定各州都不能行使之权力。 1.宪法所授予国会的立法权有明确列举:宪法第一条第八款 列举的 18 项权力范围之内国会有权为执行这些权力而立法;除 此以外,宪法修正案的第 13 条、14 条、15 条、16 条、19 条、24 条、 26 条都授予国会以“实施权”,概括起来,国会的权力可分为 6 类。 (1) 外交与国防方面的权力;(2)全国性经济活动和公益事业管理 权;(3)征税与拨款权;(4)制定平等保护方面的法律的权力;(5)其 它权力;(6)从上述权力中可以合理引申出来的权力。 2.禁止联邦和各州行使的权限。凡未经宪法授予的权限,联 邦不得行使,这是联邦权限采用列举原则的必然结论。但惟恐在 实施过程中产生疑义,宪法特别明文规定了禁止联邦行使的权 限。如宪法第 1 条第 9 款规定的 8 项:凡已经授予联邦之权限, 各州不得行使,但所谓“州权保留”原则不是未经授予联邦的权限 各州均可行使。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各州行使之权限。联邦 宪法第 1 条第 10 款:合众国宪法所以要规定禁止联邦和各州行 使的权限,是因为美国宪法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即除授予联 邦和各州行使的权限外,人民仍保留许多权力。 简言之,美国宪法将立法权分割成三部分:一部分为联邦国 会所有,一部分属于各州,剩下的由人民保留。宪法所以作此规 定,源于合众国的立国理念以及美国人民的民族性格。 读过美国史的人知道,《独立宣言》发表以前,北美大陆上并 没有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叫做“英 属殖民地”。生活在殖民地上的人民,主要来自欧洲。他们之中 有的是被英国流放的罪犯,有的是为躲避宗教迫害的教徒,还有 一些是追求梦想,寻找幸福生活的冒险家。他们向往自由,憎恶 被奴役、被驱使。然而,1774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 5 个法令,规定
早在 1774—1848 年期间,美国的宪政思想就开始对德国人 的思想产生影响。“情况常常是这样,政治和社会现实启发了理 论思考。那时在德国提出了很多联邦制的理论,但不是为理论而 理论……美国宪政对德国最为重要的影响莫国过于对德意志联 邦理论的影响,其重要性也一直未减弱。”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两国立法权的纵向划分模式之比较,我们看到; 1.两国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模式虽同属于联邦制的划 分模式,但因为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亦有所区别:首先,美 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8 款的规定,赋予了联邦广泛的隐含权 力;而德国的《基本法》却无此规定。其次,美国《联邦宪法》没有 规定联邦与州的共有立法权,而德国《基本法》却作了明确的列 举。再次,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了禁止联邦和州行使的立法权, 剩余的权力由人民保留;德国《基本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取而代 之的是地方自治。 2.德国纵向分权模式深受美国的影响。美国的联邦制是土 生土长的,而德国的联邦制分权模式多少有些借鉴和移植的味 道。 3.一国采用何种纵向分权模式,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 思想、民族精神、甚至仅仅是偶然性密切相关。可以说,美国现在 的纵向分权制度,甚至是整个国家制度,就是其特有的历史传统、 哲学思想、民族性格和某些历史的偶然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德国 也是如此,虽然美国的影响如此强大,虽然移植吸收了美国的一 些制度、理念,但德国的联邦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仍然是根植 于本国、本民族特有的历史传统。
1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学研究
2011 · 02(上)
受殖民地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 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等等。这对于已具有独 立思想和民主意识、视自由为生命的殖民地人民来说,简直忍无 可忍。为了争取自由,1775 年,持续 8 年的独立战争开始了。1776 年,7 月 4 日,《独立宣言》通过。在《独立宣言》中,表达了这样的 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 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和同意。美利坚民族天生就是蔑视权威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不能 完全信任政府真的能够始终保障他们的权利。所以,除授予联邦 和各州外,人民自己保留了一些权力。
联邦宪法明确列举联邦权力,概括保留州权力,是为限制联 邦的权力;禁止联邦国会行使某些权力,是考虑到宪法第 1 条第 18 款授予联邦的权力过于模糊;禁止各州行使某些权力,则是基 于“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考虑。
(二)德国 德国《基本法》详细定义了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分 为三类:联邦专有、联邦和各州共有以及各州专有的立法权。 第 30 章规定:“除非本基本法规定或允许,政府权力之行使 与政府职能之履行,乃是施加于各州之责任。”第 70 章规定:“(1) 凡是基本法为授予联邦的立法权力,各州就有立法权。(2) 联邦 与各州的权能分配,应被本基本法有关专有与共有立法权的条款 所确定。” 第 71 章进一步定义了专有管辖权的概念:“对于联邦专有的 立法权力之事项,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时,各州才能在授权 范围内有权立法。” 第 72 章第 1 节定义了共有立法权的概念:“对于共有立法权 事项,只要联邦未行使立法权,各州应有权立法。”第 2 款规定了 联邦立法权的范围:“取决于对联邦立法调控的需要程度,联邦应 有权对下列事项制订立法:(1) 一州的立法不能有效的调控该事 项,或(2)州法律对该事项之调控,可能损害其他州或整个政体之 利益,或(3)为了维持法律或经济统一,尤其是维持超出任何一州 疆土范围内的生活水平之均衡,这类调控有所必要。” 第 73 章列举了 11 条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其中主要包括外交 与国防、联邦国籍、迁徙自由、货币的发行与控制、度量衡的制定、 关税统一和物资运输自由、商业与航运条约、联邦铁路与航空运
而联邦与各州立法权的划分,也与美国的建国史有关。美国 独立之初,只是一个由 13 个邦组成的松散的邦联。那时的美国, 面临着很多困难:没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甚至没有真正的政 府。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很小。原本松散脆 弱的联盟,经常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 无奈之下,1787 年各州才派代表参加费城的制宪会议,在费城会 议上,通过了《联邦宪法》,将邦改为州。但这一过程十分艰难,因 为各州在独立前各有各的利益、情况,受英国的“垂直领导”,互不 相关,不相往来。当初联合的原因只是为了独立,独立后维持各 邦的独立地位仍符合各州人民的愿望。虽然组建联邦不可避免, 但至少各州应保留一部分主权,以符合各州的利益。
12
输、邮政与电话通讯、工业产权等 第 74 章列举了 24 条联邦与州的共有立法权,包括民事与刑
事法及其判决与执行,法院组织和秩序,结社与集会法,有关武器 和炸药之法律,公共福利,有关经济之法律——如煤矿、工业、能 源、商业、贸易、银行、股票与交易和私人保险等。
我们看到,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 力即归各州所有;联邦的专有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也被限制在受 到列举的范围内;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未行使调控权,各 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德国的联邦制及立法权的纵向划分模式,也有其独特的历史 根源。日尔民族有着悠久的纵向分权的传统。在 1871 年以前, 德意志并不统一,而是一个以普鲁士和奥地利为首的松散的邦联 系统。由于 19 世纪后期的大规模工业发展,经济于贸易亟需统 一与调控,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动力。第一次统一虽然产生了一 个欠缺民主的帝制,但并未形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而是保 留了诸多联邦主义的特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魏玛共和强调民 主,但联邦主义有所削弱。纳粹上台后,在德国实行专制集权统 治,完全取消了地方自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受英、美、 法、苏四国占领,再度分裂。在苏占区,东德很快放弃纵向分权, 开始了长达四十年的中央专制。但为了避免历史悲剧之重演,其 他三个协约国竭力赞成其所占区恢复德国的地方自治传统。
作者简介:苏雅,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11-02
一、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联邦制 中央与地方分权,顾名思义,即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执 法、司法)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执法、司法)权限的划分。如果 说立法、执法、司法权的划分属于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的话,那 么,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的权力分配则属于纵向分 权。通过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国家权力被分散开来,避免了权 力的过分集中和膨胀。 中央与地方权限如何划分?怎样划分更趋合理?是当今世 界各民族国家面临的共同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各国根据各自 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以及政治因素,或创造、或 移植了不同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 主要有两种:单一制与复合制(联邦制与邦联制)。即在单一制国 家结构形式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是 有区别的。 联邦制是纵向分权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 形式。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 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有双 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 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选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 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 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 成员国保留;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但有 的联邦国家允许其组成单位同国外签定某方面的协议。 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 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 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 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 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 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二、比较 当今世界,美国和德国虽同为联邦制国家,但在中央与地方 在权限的划分上却也并不雷同。它们既有共性—联邦制,亦有各 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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