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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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是为了确保房屋的设计、建造、使用等环节能够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而制定的规范。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住宅建筑规范,包括了设计、建造和使用方面的要求。

设计方面:1. 建筑用地应具备相关的法定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且具备基本的防洪、防渗条件。

2. 设计应根据住户数量、功能需求等进行合理布局,确保通风、采光和舒适度。

3.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强度、稳定性和抗震要求,能够承受正常的荷载和外部环境变化。

4.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包括消防通道、灭火设备等配置。

建造方面:1. 建筑材料要求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 建筑施工应按照相关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建筑结构应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确保建筑的稳定和安全。

4. 建筑外墙应具备防水、保温等功能,能够抵抗风雨侵蚀。

使用方面:1. 住宅应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包括合理的室内布局、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2. 住宅内部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包括供水、排水等系统。

3. 住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私自改造或拆除构件。

4. 住宅小区应配备相关的配套设施,包括照明、绿化、停车等服务设施。

总结:住宅建筑规范是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设计上要符合合理布局、通风、采光和结构强度的要求;建造上要保证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使用上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居住的便利和安全。

只有遵循住宅建筑规范,才能够建造出安全、舒适且符合标准的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17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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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一、编制说明┄┄┄┄┄┄┄┄┄┄┄┄┄┄┄┄┄┄┄┄┄02二、条文1 总则┄┄┄┄┄┄┄┄┄┄┄┄┄┄┄┄┄┄┄┄┄042 术语┄┄┄┄┄┄┄┄┄┄┄┄┄┄┄┄┄┄┄┄┄053 基本规定┄┄┄┄┄┄┄┄┄┄┄┄┄┄┄┄┄┄┄084 外部环境┄┄┄┄┄┄┄┄┄┄┄┄┄┄┄┄┄┄┄095 建筑┄┄┄┄┄┄┄┄┄┄┄┄┄┄┄┄┄┄┄┄┄126 结构┄┄┄┄┄┄┄┄┄┄┄┄┄┄┄┄┄┄┄┄┄157 室内环境┄┄┄┄┄┄┄┄┄┄┄┄┄┄┄┄┄┄┄178 设备┄┄┄┄┄┄┄┄┄┄┄┄┄┄┄┄┄┄┄┄┄199 防火与疏散┄┄┄┄┄┄┄┄┄┄┄┄┄┄┄┄┄┄2210 节能┄┄┄┄┄┄┄┄┄┄┄┄┄┄┄┄┄┄┄┄┄2711 使用与维护┄┄┄┄┄┄┄┄┄┄┄┄┄┄┄┄┄┄31三、征求意见汇总表┄┄┄┄┄┄┄┄┄┄┄┄┄┄┄┄┄┄32《住宅建筑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和意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健康、提高住房质量,按照国家关于住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对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标准和保证人民居住安全的法律法规。

住宅建筑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施工规范、住宅建筑验收规范、住宅建筑使用规范和住宅建筑维护规范等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住宅建筑的设计过程,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并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住宅建筑安全。

设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设计烟雾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消防通道等相关设备和设施。

2.住宅建筑的健康性。

设计要考虑室内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建材、装修、通风、采光等方面着眼设计。

3.住宅建筑的环保性。

从节能、节水、减少噪音、减少污染等方面进行设计,注重可持续发展。

二、住宅建筑施工规范住宅建筑施工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住宅建筑的施工过程,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标准GBJ 91-75《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明确指出,建筑施工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等要求,并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材料的质量。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保证住宅建筑的质量。

2.建筑施工的工艺。

应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建筑质量与工艺要求相符合。

3.安全操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各种安全事项,保障工人的安全。

三、住宅建筑验收规范住宅建筑验收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对住宅建筑进行验收,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的验收应该根据国家标准GBJ 87-85《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验收。

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最新版

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最新版

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最新版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是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导文件。

以下是最新版的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前言本规范旨在指导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承包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房地产建设项目中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环保性和功能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基本原则1. 安全性原则:所有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确保人员安全。

2. 环保性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经济性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4. 功能性原则:建筑物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提供舒适、便利的使用环境。

四、设计规范1. 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2. 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节水、节地等环保要求。

3.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防火、防风等安全要求。

五、施工规范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3.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六、验收规范1. 工程完工后,应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 验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结构安全、功能实现和环保标准。

3. 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建筑物的合法使用。

七、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执行。

2. 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九、结束语通过严格执行本规范,可以有效地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为社会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环保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房地产建设标准规范应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正式文件和规定。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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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 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筑5.1 套内空间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 无障碍要求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 地下室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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