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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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任保兴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含兼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第五条货运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
货运出租汽车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经营期限为8年。
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运手续和工商、税务登记。
第六条每辆货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自备货车,不得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货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内分别向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相应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5【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线路经营权,并按注册营运的车辆数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第五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乘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熟悉服务规范(礼仪),并取得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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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1、社会停车场(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时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外地货运机动车辆过境道路以内(含过境道路)的道路为市区道路。
第三条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视交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划定交通管制区、徒步区和单行线、禁行线,采取限制和禁止车辆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组建交通纠察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杭部队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杭州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杭州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共60页 250道题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一、判断题1.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和服务资格证。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须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3.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因此驾驶员应当配合公司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4.驾驶员在交接班时段只要在明显位置放置同向载客牌,就可以自由选择乘客营运了。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5. 出租汽车车内须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6. 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候客,但须支付停车费。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7. 在营运中,若乘客污损了车内设施,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修复。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8.营运中,若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未达到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9. 交接班时间可以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在一天中任意时间都可以用来交接班。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0. 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在经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吸烟。
[单选题]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1.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营运服务。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2.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时,经营者无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无偿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4.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可以吸烟,但驾驶员不能。
196-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IC卡记分考核办法

196—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IC卡记分考核办法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IC卡记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一,斑马线前主动让行~对社会起到示范性作用的~每检查到一次加1分, ,二,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的~视情每次加2—5分,,三,协助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或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视情加2-5分,,四,有其他优秀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加2—5分,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一,夜间不启亮出租车标志灯的扣3分,,二,违章或被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调查处理的~每超一天扣2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三,不按规定携带、使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的扣3分,(四) 服务资格证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30天内的扣2分,90天内的扣3分~90天以上的扣5分。
,五,因路线、地理不熟悉而引起乘客投诉的扣5分,,六,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的扣10分,,七,服务不规范的扣2分,,八,不使用普通话或文明用语的扣2分,,九,仪表不端庄~仪容不整洁,如男子蓄胡子留长发或穿短裤、背心、拖鞋等,的扣3分,,十,在出租车候客区不按规定承运乘客的扣5分,,十一,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照交警DIC扣分, 标准进行扣分~其中醉酒驾驶的扣50分,十二,不文明行驶、不按乘客意愿减速慢行或使用音响设备等合理要求的扣5分;,十三,不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同向载客指示牌的扣3分,,十四,在12?以下和28?以上不使用空调的扣2分,乘客有要求的除外,, ,十五,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的扣3分,,十六,未按要求使用座套或座套不整洁的扣5分,,十七,在驾驶过程中吸烟或打电话的扣10分,,十八,不按规定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出具的发票不符合规范的扣5分,,十九,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扣3分,,二十,已安装市民卡POS机的出租车拒绝乘客使用市民卡消费的扣10分, ,二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科技管理设备的扣10分,,二十二,遮挡号牌的扣3分,,二十三,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招徕乘客~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的扣10分,,二十四,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或不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不及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防疫、春运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任务的扣20分,,二十五,不按规定收费的扣15分,不按规定收费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100%的扣20分;,二十六)不主动上交车内乘客失物且占为己有的扣15分,,二十七,乘客在后备箱放置行李的~驾驶员未主动协助乘客提取或即时开车离开引起乘客投诉的扣10分;,二十八,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扣15分,,二十九,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扣10分;(三十)损坏计价器精确度的扣15分,(三十一)车辆在暂停服务状态下或无乘客时摁下空车待租标志且驾驶员仍在招徕乘客的扣10分;,三十二,利益欺诈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三十三,无正当理由拒载扣20分,,三十四,在高峰时段,17:00—19:00,交接班的扣20分,,三十五,途中甩客得扣20分,,三十六,故意绕道,未按乘客指明路线行驶~因没有选择最经济路线行驶引起乘客投诉的扣10分~绕道距离10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扣10分,绕道距离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的扣15分,绕道距离3000米以上的扣20分;(三十七)强行拼载的扣20分,(三十八)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的扣50分,,三十九,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扣50分,第五条在一个记分年度里累计扣分达50分的~或一次扣分达20分,含,以上的~由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滞留《服务资格证》副证~经培训学习合格后发还。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知识文章】主题:探索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作者:写手名字在杭州市这座美丽的城市中,出租汽车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在市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想要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流程。
一、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的概述要了解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作为申报者,首先应具备准驾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相关证件。
根据杭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被受理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核,包括车辆检查和驾驶员资格认证等环节。
经过审核的申请者将获得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正式进入市场运营。
二、深入了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的关键步骤了解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的基本概述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入探讨其中的关键步骤。
具体而言,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展开:1. 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和申请流程在杭州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员从业资格。
这一资格的获得需要通过培训、考试和审核等多个环节。
在文章中,请多次提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这一关键词,以确保读者能够深刻理解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2. 车辆准备和检查的流程和要求除了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外,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车辆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准备和检查。
这包括车辆年限、车辆类型、车辆配置和车辆外观等方面的要求。
在文章中,请多次提及"车辆准备和检查"这一关键词,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车辆相关的申报流程。
3. 申请表格的填写和提交要求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申报流程中,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这一步骤需要申请者提供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等。
在文章中,请多次提及"申请表格的填写和提交"这一关键词,并给出一些填写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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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统一收费凭证。
第九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
(二)建立并执行营运交接班制度;
(三)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颜色和有关标志;
(四)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营运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六)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报表。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八)指导、协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九)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改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等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机械性能、设施完好;
(五)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六)不得在车辆上设置营业性广告,设置公益性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营运车辆条件: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二)车辆使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车型和标志颜色,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营运服务监督电话;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七)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B方案:不增加该款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在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一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但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条件的其他要求。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标志灯、标志颜色、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第五章经营者
第五章经营者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第九条 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未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