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范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
人民福祉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是针对企业职工所设立的制度。
通过这两个保险制度,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
2. 医疗保障: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3. 失业保障: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就业促进政策。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而就业促进政策则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机会。
4. 工伤保障:我国的工伤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政策。
工伤保险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康复
和经济补偿;而劳动保护政策则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5. 生育保障: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为生育的女性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而计划生育政策则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促进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感的提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拓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日益重视社会保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来保障人民的福祉。
据不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四项全民基本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几项增值保障。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覆盖了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及其它自然人,将原有的国家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组织管理,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了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工资不足一定标准的职工及其它自然人,每年将大量资金投入职工医疗保险,以便满足职工的医疗需求,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经济变动的重要手段。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包括了国家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失业保险和企业失业保险三个组成部分。
通过实施这三个部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失业危机,加强失业补偿,增强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劳动力流动。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范围覆盖了全国城乡职工及其它自然人,要求受伤工人负担部分费用,并由企业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减少职工伤亡。
五、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
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由雇主和员工双方缴纳,用于购置住房、完善住房设施和改善居住环境,加强住房保障,改善住房状况,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六、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帮助贫困群体的重要手段。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制定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参保范围1. 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且未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 企业职工应在入职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保险费缴纳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2. 缴费比例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3. 企业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4. 对于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保障被拖欠保险费的职工合法权益。
四、养老金计算与领取1.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可申请领取养老金;2.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单位缴费后的基本养老金;3. 进行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测算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4. 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养老金管理1. 养老金应实行信用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和按时足额发放;2. 养老金的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为原则;3. 养老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养老服务1.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如举办培训、健康讲座等;2. 职工可以通过相关平台查询和了解养老服务的信息;3. 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监督和管理;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企业职工养老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职工对于企业或职工经济型组织拖欠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3.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领域,涵盖了广泛的保障范围和多元的保障方式。
本文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介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实行“统筹整合、多层次、全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部分组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登记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面向城乡居民,由居民个人缴纳保险费用。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动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政府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并推出了各种政策措施,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登记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面向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是农村居民的主要医疗保障方式。
为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我国政府加大了投入力度,并推出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异地就医结算等便民政策。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主要面向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就业服务。
我国的失业保险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失业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保险金,以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并提供就业援助和培训等服务,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面向在工作中发生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主讲老师:周春利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现在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刚走上工作的岗位,对于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是一问三不知,更不知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让招商信诺的专家来跟大家解释一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被取消,企业职工退休费用改由所在企业负担,实际演变为“企业保险”。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0世纪80年代各地纷纷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
总结地方探索取得的经验,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根据这个决定,各地普遍建立了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各地先后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这些改革实践与制度建设奠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基础。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了给逐步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留下空间,《社会保险法》未对“职工”的范围作明确限定。
具体操作可以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另外,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人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目前,试点省份正在进行数据测算、拟订实施方案和“中人”过渡办法等准备工作,下一步将按计划启动实施。
待试点正式开始后,试点地区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将被覆盖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2.灵活就业人员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考虑到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等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就业状态。
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
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②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③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独立的经纪人等。
④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其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属于职工,一般来说,他们也应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但考虑到有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能在同一单位只就业很短时间,比如一个月都不到。
因此,这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有多种,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概括。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这一制度模式,是我国认真研究吸取外国经验,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后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
自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1988年年底全国93%的市县实行了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1991年6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993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试点。
1997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
我国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部分积累制的模式,将国际上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两种模式的优势集合,实现了优势互补、优化组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
其优点在于:一是既能够保留现收现付模式养老金的代际转移、收人再分配功能,又能够实现完全积累模式激励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是既能够减轻现收现付模式福利支出的刚性,又能够克服完全积累模式个人年金收入缺乏相互调剂而导致的过度不均,并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既能够利用完全积累模式积累资本、应付老龄化危机的制度优势,又能够缓解完全积累模式造成的企业缴费负担过重与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把职工个人账户提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位置。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为此,《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口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利率。
个人账户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
通货膨胀会降低个人账户资金的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账户资金的养老保障作用就会受到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人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实际利率应为投资回报率,而不再根据名义利率来计息。
实践中,如果是名义账户,一般参考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各地高低不同。
如果做实个人账户,则是按照投资回报率计算收益。
考虑到这个实际,《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也为国务院随着实践发展完善政策留下了调整空间。
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年限的不同利率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及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为:一年期2.50%,两年期3.25%,三年期3.85%,五年期4.20%。
实践中,应依据本法精神,尽可能使个人账户对应较长期限的定期利率,以增进参保人员的收益。
(3)免征利息税。
我国现行“利息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是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
2007年,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