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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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办事指南

综合验收办事指南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2011年5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二、申报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网上下载)(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九)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十)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十一)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十二)开发项目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十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十四)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十五)《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核验);(十六)《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核实证明》;(十七)《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竣工核实证明》;(十八)《济南市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证明》;(十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二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二十一)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加装封面)三、办事程序(一)济南市行政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收件(验原件);(二)开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查验;(三)对现场查验合格的项目,发放《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四、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开发项目各单项验收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证明文件1、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

受理地点: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龙奥大厦F421房间)。

电话:6660562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受理地点: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山大南路市建委东院)。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19〕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济南市市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业务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分期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规划分期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无偿移交或代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纳入项目首期或与项目首期同步建设、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一)是否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以上内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二)项目所包含的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或缴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以上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红线内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水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用地红线内环卫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查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用地红线内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由开发企业负责提供落实建设要求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章:基本制度及内容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要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代替履约合同保证书)没有综合验收,所有房屋不能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济建发[2011]7号文下发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共四条,现改为两条:1、分期综合验收备案2、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开发项目管理基本制度:1、政府确立开发项目2、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3、建设条件意见书4、开发合同5、开发项目手册6、开发经营权7、详细规化方案审查与变更审批制度8、转让登记备案制度9、以地价作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10、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3.1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1、项目性质(土地用途)用地供应方式及年限要求2、商品住宅户型比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3、项目规化设计要求4、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水、电、暖等)5、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6、住宅产业化技术,建筑节能和建设品质要求7、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分期开发、预售、验收)8、商品房预售、现售要求9、开发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要求10、其他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6.1住宅产业化特征1、建筑设计标准化(中小户型及保障性住房)2、部品生产工厂化(部品认证)3、建造施工装配化(预制装配、钢结构、轻钢结构)4、土建装修一体化(成品房销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在的问题1、重视房屋工程,不管室外工程2、重视工程验收,忽视配套验收3、重视工程质量,忽视住宅功能4、重视整体工程,轻视分户验收5、重视竣工验收,不管交付使用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代表验收水电暖不在物业验收范围内二次供水问题不归物业,归自来水公司第二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4)、土地使用权证书(5)、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就进行办理,无此证不能卖房及转让)(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9)、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规化核实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其中: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农村住宅以及己办理房产证的建设工程元需规划核实)(10)、开发项目排水许可证明(11)、开发项目供水设施、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详办事指南第28页)(12)、开发项目代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3)、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竣工核实证明核实内容:1、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情况及移交使用情况2、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验收情况(14)、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详见办事指南第17页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从项目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都准许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工程规划验收核定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文件2、工程竣工结算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5)、《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代替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明时领取,记录各种手续办理的时间,需由开发主管部门定期检验。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将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这一过程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通常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等。

这些资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此外,竣工验收备案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验收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定制度,用于规范建设工程在竣工后的验收和备案工作。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验收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这通常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

验收过程: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实地查验和质量评估。

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是否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要求。

提交备案资料: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认可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等。

这些文件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和验收的全过程。

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备案机关会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标志着工程的正式竣工和交付使用。

监督管理:备案机关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后,还会对工程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备案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二、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施工内容和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质量标准等信息。

2.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备齐全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4. 技术验收竣工验收组织人员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测量,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结果评定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验收的结果,评定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三、备案管理1. 提交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等。

2. 材料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核对与竣工验收结果一致性,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发放合格标识或备案证书。

4. 监督检查备案管理部门将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结语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安全的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和备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改进与提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德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8〕2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须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质量、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项验收。

验收合格后,再到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和绿化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六)是否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七)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十)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合格的建筑项目进行备案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并同时为日后的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备案原则、备案程序、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备案原则1.合法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合法设立,依法行使备案权限,确保备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公开透明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备案评审;4.及时性原则:备案机构应及时处理备案事项,确保备案的及时性;5.便利性原则:备案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服务工作,提供便利的备案流程和条件;6.责任追究原则:备案机构应对备案负有责任,并对备案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按照备案要求,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2.备案审查:备案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竣工验收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3.备案结果通知:备案机构根据备案审查结果,向建设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通知其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4.备案保存: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以备查阅和管理。

三、备案要求1.建设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合法的建设资质,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2.竣工验收合格要求:建筑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3.备案申请资料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备案机构的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备案申请资料;4.备案审查评估要求:备案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备案结果;5.备案通知要求:备案结果通知书应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如合格备案、不合格备案等;6.备案保存要求:备案机构应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存,确保备案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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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审批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4、市政公用、绿化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审批程序
市行政服务大厅建委40号窗口受理、审查、出具备案证明。

五、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633-88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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