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解读版)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解读版)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P, {* I( o0 G9 u3 B)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Z+ Z) n+ A6 @' N8 a注意:☆表示是重点记忆的法条,○表示与其他法律有关联,是考察的重点。
; ^# ]0 k4 u/ s, U1 v- t第一章一般规定% o, p! s {7 ?: t/ H6 B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选择准据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5 o1 j5 I% Y0 r# T5 s7 u! b# O○第四条(法律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o* _0 |* e; b, G, h. i4 i○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2条。
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不一致,《民通意见》第192条现已失效)" V# {: H; @ E8 X○第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阅读次数3722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双击滚屏by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 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 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 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其标的物以及履行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第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
第六条对于连结点的认定,除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外,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七条适用法律的解释,依照该法律所属国的解释规则解释。
第八条对于涉外民事争议的先决问题,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自身性质确定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国法律,而该国的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当根据该国关于调整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解一精修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解一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保护性冲突规范/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内容提要: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是我国首个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文专门针对该条进行评析,认为该条款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同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通过对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方法进行分析,探寻第42条缺陷产生之原因,进而提出对该条款的改进意见。
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该法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首部国际私法法典,其中第42条是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都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但是并未对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做出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表明区别对待消费者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立场,本条款最大的进步在于采用保护性的立法方式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突破传统连结点的局限,采纳新的连结点“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以此代替“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连结点;同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连结点的适用予以限制。
然而第42条的规定并不完善,欲洞见其内在原因,必须从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法哲学基础之分析与历史流衍的梳理中寻找依据。
一、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法哲学基础与历史流衍与普通的商业合同相比较,消费者合同普遍具有如下特点:当事人掌握的合同标的物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了解的信息存在瑕疵;当事人地位不平衡导致双方不平等的定价权;[3]在出现纠纷后,由于诉讼成本高昂、程序耗时,消费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立法都对消费者合同适用与普通商业合同不同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合同中的消费者。
(一)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法哲学基础消费者保护的法哲学基础是:在消费者合同关系中,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社会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必须要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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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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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o, p! s{7 ?: t/ H6 B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选择准据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5 o1 j5 I% Y0 r# T5 s7 u! b# O○第四条(法律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o* _0 |* e; b, G, h. i4 i○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2条。
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不一致,《民通意见》第192条现已失效)○第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5条)☆第八条(识别)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禁止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9 _0 n7 K5 w) K- z- ~9 l3 ]☆第十条(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0条)第二章民事主体: z/ Y: R" u/ q, E! b6 I3 f○第十一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3条;《民通意见》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票据法》第96条。
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43条、《民通意见》第179条、《民通意见》180条、《民通意见》181条现已失效)○第十三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关事项的法律适用)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84条。
注意:在《民通意见》第184条中,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不一致的部分现已失效)○第十五条(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信托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相关法条:《仲裁法解释》第16条。
注意:在《仲裁法解释》第16条中,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不一致的部分现已失效)Y% K4 b& v" u, I1 k# U$ Q K☆第十九条(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82条。
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82条现已失效)' _' [5 h6 K+ E/ U0 A3 T3 a☆第二十条(经常居所地不明的解决方法)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
注意:《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里对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不一致。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这部分内容现已失效)☆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
注意:《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里对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不一致。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这部分内容现已失效)0 e6 A) k; Q1 Q☆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相关法条:《收养法》第21条)☆第二十九条(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8条;《民通意见》第189条。
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48条、《民通意见》第189条现已失效)☆第三十条(监护的法律适用)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