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管理制度.doc
(完整版)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 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 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 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电气维修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高压电气设备维修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 条各种开关、控制箱正常情况下停止运行的设备停机时必须停电闭锁。
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绞车司机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 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调度员下达停电命令至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操作人员下达停电命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调度员下达停电命令至队值班领导由队值班领导向操作人员下达送电命令。
矿井高低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第一类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
第二类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在变电所停电,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各用电单位所管辖的电缆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用电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将故障系统的电源开关及各负荷开关全部断开,全段摇测电缆线路及设备,待查明原因后再要求送电,对有故障的输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要查找故障点。
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供电所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所内所有停送电操作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停送电操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了解相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符合停送电操作条件,确保设备无异常。
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向相关人员通报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帽等。
第三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八条操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停送电操作:1. 检查操作票,确认停送电操作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无误。
2.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准备情况。
3. 关闭设备开关,断开电源,确认设备处于停电状态。
4. 检查设备绝缘情况,确认无异常。
5. 标记停电设备,防止误操作。
6. 向相关人员报告停送电操作完成情况。
第九条送电操作程序与停送电操作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确认设备绝缘情况后,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第四章停送电操作后的工作第十条停送电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原状。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填写操作记录,详细记录停送电操作的时间、范围、原因、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停送电操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供电所所长对本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对停送电操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供电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供电所停送电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供电所停送电操作安全、可靠,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电力服务。
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停送电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和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订立依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的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停送电操作管理。
第三条定义1.井下变电所(变电站):指位于矿井或地下工作场合的电力变电装置,包含变压器、断路器、开关等设备。
2.停送电操作:指对井下变电所(变电站)进行停电或送电的操作过程。
第二章停送电操作程序第四条方案订立1.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前,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情况订立停送电方案,并进行备案登记。
2.停送电方案应包含停送电范围、停送电时间、停送电设备、停送电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审批1.负责人应在停送电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停送电申请,并附上停送电方案。
2.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警示通知1.停送电前应在井下变电所(变电站)做好警示通知,明确停送电范围、时间和原因。
2.警示通知应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标识,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清楚地识别。
第七条停送电操作1.停送电操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操作人员执行,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2.停送电操作前,操作人员应依照停送电方案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可靠。
3.在停送电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八条停送电恢复1.停送电恢复前,负责人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送电范围内不存在安全隐患,并进行备案登记。
2.停送电恢复后,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测试和检验,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措施1.停送电操作前,负责人应组织对井下变电所(变电站)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2.停送电操作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3.停送电操作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需的安全管理人员。
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送电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电力系统中的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是指为了维护电力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电力供应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使用单位。
2. 停送电类型2.1 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是为了进行工程施工、设备检修或其他预先计划的工作,临时中断供电,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维护。
2.2 非计划停电非计划停电是由于设备故障、异常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的供电中断。
2.3 阶段性停电阶段性停电是指根据供电负荷需求,将供电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逐个区域进行停电,以降低负荷压力或应对系统故障。
3. 停送电程序3.1 停电准备1.开展停电前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记录检查结果。
2.布置相应的停电通知,包括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向相关部门和用户发布停电公告,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应明确说明停电目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信息。
3.2 停电操作1.由专业人员操作停电开关,确保停电操作符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2.在停电过程中,随时监测电力系统的状态,确保停电过程安全可控。
3.在停电过程中,维持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并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和反馈。
3.3 复电操作1.在停电工作完成后,进行复电前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完好。
2.由专业人员操作复电开关,确保复电操作安全可靠。
3.监测电力系统的状态,确保复电后的供电正常可靠。
4.向相关部门和用户发布复电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4 停送电记录和报告1.停送电操作完成后,记录停电时间、范围、原因、操作人员等信息。
2.汇总停电记录,编制停送电报告,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建立停送电档案,保存停送电相关数据和文档,备查审计。
4. 停送电安全管理4.1 安全培训和教育1.对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定期组织停电演练,提高操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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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一、前言变电所(变电站)作为电力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停送电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对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变电所(变电站)停送电操作的安全和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2.1 变电所(变电站)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令第115号)、《电力设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变电所(变电站)是供电系统中能够将电能由高电压等级改变成低电压等级或低电压等级改变成高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
2.2 停送电操作停送电是指利用开关及其它控制设备,将变电站、开关站、输电线路等电力设备或设施停电或送电的操作。
三、管理制度要求3.1 停送电操作的资格和管理1.执行停送电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过岗前培训,同时要经过特别认定,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
2.重要设施(设备)的停送电,要有2人以上进行协同操作。
其中,至少有1名操作员具备主持或指导操作资格。
3.停送电操作应按照“操作票”执行,同时在暂停操作期间,由停送电操作员或专人监视。
3.2 停送电安全和保证电力稳定供应1.停送电操作时,应确保设备电气安全,避免因负载过大造成输电线路过载和设备烧毁等问题。
2.在停送电期间,应进行电度表示值监视,对变压器设备进行及时记录电度表读数及故障报告。
3.防止因停送电引起的事故,如火灾、漏电等。
对于配电间、开关间等场所为防止运行人员误入,必须使其隔离。
3.3 停送电操作应急预案1.停送电操作时,存在因电力系统或设施故障、天气等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操作风险。
针对此类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按照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包括人员组织、物资准备、情况评估、现场处置与恢复等措施。
3.4 停送电操作应记录1.停送电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填写停送电操作记录表,并进行审批。
记录内容包括操作时间、步骤、注意事项、变量数值等。
2.根据管理需要,对记录表内容进行归类、归档、备份、保密等管理。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5篇)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
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3.9.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
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
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2)一、工作目标1. 安全:确保停送电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高效:提高停送电作业的效率,减少停电时间。
3. 经济:合理利用电力资源,降低停电成本。
4. 通讯:确保停送电工作队伍之间的有效沟通,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停送电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协调和管理停送电工作。
2. 制定停送电作业的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前和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各方充分准备。
3. 停送电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停送电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导书,确保每名停送电工作人员都熟悉并遵守。
电力公司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停送电工作,包括计划性停送电、临时性停送电和紧急停送电。
第三条停送电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停送电分类及范围第五条停送电分类:(一)计划性停送电:指按照电力系统运行计划,为维护电力设施、进行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等进行的停电。
(二)临时性停送电:指因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采取的停电措施。
(三)紧急停送电:指因设备严重故障、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六条停送电范围:(一)计划性停送电:适用于公司所属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二)临时性停送电:适用于受影响范围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三)紧急停送电:适用于受影响范围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及用户。
第三章停送电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停送电申请:(一)计划性停送电: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停送电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
(二)临时性停送电:由发现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提出停送电申请。
(三)紧急停送电:由发现设备故障、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并提出停送电申请。
第八条停送电审批:(一)计划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停送电申请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临时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停送电申请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紧急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接到紧急停送电申请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批准。
第四章停送电通知与实施第九条停送电通知:(一)计划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在停送电前3个工作日向受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出停电通知。
(二)临时性停送电:公司安全生产部在停送电前1个工作日向受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出停电通知。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停送电作业的安全,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高低压设备、配电箱和电气线路的停送电作业。
第三条停送电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工作票制度”。
第二章停送电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停送电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第五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停送电作业前,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章停送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八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严禁酒后、精神恍惚者操作停送电作业。
第十条严禁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送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停送电作业后的工作第十二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无遗留隐患。
第十三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停送电作业结束后,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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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2条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
第3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4条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
第5条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
第6条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7条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
第8条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的形式报在机电组,由负责供电的专人备案。
第9条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
第10条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控制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室。
第二部分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第11条在6--10KV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进行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
(详细内容请参见本矿制订的“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第12条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1)由工作负责人做操作员(巡检员)的监护人。
2)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主管机电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
4)工作许可人(巡查员):由矿信息组值班人员担任。
5)矿调度员只能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即: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路手车的命令。
第13条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提前1天办理;凡是停电影响井下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后签发;需要到35KV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天办理。
第14条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信息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部分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第15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
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
第16条高压隔爆开关检修维护由机电队负责。
对于只控制单个使用单位的负荷时,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主管矿领导审核通过,可以由本队的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也可以到机电组办理。
可以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
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负荷侧接线腔挂接地线、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综采队拆除移变列车多余的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开关时,所停电的高压隔爆开关,停电时执行第16条的规定。
第18条综采队拉移移变列车时,可以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停送电工作由运转队的电工完成,停送电操作时,及时与综采队负责人进行联系。
综采队负责人确认停电后,才可进行移变列车拉移工作。
第19条若连采队的移变或风机高压电缆,由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控制,检修移变高馈头时,必须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组安排机电队完成停送电操作事项。
由机电队专职电工操作,连采队工作负责人监护,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
第20条连采队倒移变时,机电队负责延伸高压电缆的拆接线,由机电队到机电组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在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连采队现场负责人同意。
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由机电队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
送电前连采队移变高压馈电开关必须处于停电闭锁状态,否则严禁送电。
第21条高压隔爆开关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为: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
有观察窗时,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
之后再打开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最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三部分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第22条在低压配电点控制的线路或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
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
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七条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分别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当控制开关无明显断口时,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牌并上锁。
第八条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23条胶带机配电点、重要水仓配电点等,有专职岗位工看守时,由于上一级高压开关跳闸,至使配电点失电,重新来电后,遵照本制度第4条规定执行。
但送电前必须保证无设备检修人员在工作,要送电的设备本身无故障,送电后必须把情况如实汇报给跟班队长。
第24条移动变电站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
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应将上级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
第25条维修电工在移变低馈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需要断开移变高馈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
附注:本制度没有述及的情况,停送电操作全部依照《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执行,下附《神东煤炭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修订版)2008.07.01第一部分神东分公司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三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条供电处必须每年测量一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并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测试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各矿。
第五条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置,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供电处要对矿井各类型的高压接地选线功能进行定期试验。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第六条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七条变电所的操作及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
第九条矿井高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第一类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严禁通过工控系统在调度室遥控停电后实施工作。
第二类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通过上位机遥控操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须保留在变电所内备查,保存期限为3个月,调度室内必须有调度指令记录和电话录音。
第十条在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需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井下所有变电所高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整定由供电处统一进行。
各矿井至少每年对井下供电网络进行一次保护整定计算,校验其灵敏度。
供电处必须对统一进行保护整定后的开关柜继电保护器进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整整定值。
各单位如果开关柜负荷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提报供电处。
由供电处进行验算后统一进行整定校验。
第十二条要求各单位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并分别提报动力部和供电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必须装有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