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一些看法和体会。
我记得刚进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的时候,对于执法程序其实并没有特别清晰的概念。
那个时候就只想着要把违法违规的事情处理好,有一种热心过度但不得其法的感觉。
我记得有一次,在处理一个小型客车超载的案件时,我当时凭着一股冲劲就想快点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忽略了很多程序上的东西。
比如说没有很细致地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这就导致当事人对我的执法过程很不满意,对我自身来说,也耗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释、去补救。
后来通过深入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的执法工作才开始走上正轨。
特别想说的是,这个规定里明确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环节,就像是一根准绳,让我们的执法工作有章可循。
比如说在调查取证环节,规定里面详细提到了各种证据的收集方式以及合法性要求。
有次我们查处一个非法营运的车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操作,每一个步骤都严格遵循程序要求,不仅使得整个案件办理顺利,而且当事人对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比较信服,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我的体会是,这一规定它不是来束缚我们执法的手脚,而是让我们可以更专业、更公正、更规范地履行职责。
它让我们知道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并且对每一个步骤的顺序、要求进行明确。
对了还想提一下,这规定中的送达环节也非常重要。
在以前,可能由于送达方式不规范而引发很多后续的问题,但是现在按照规定里所说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不同方式及其对应的适用情况,就能够确保当事人及时接收到相关执法文书。
另外,我们执法人员之间也要多互相交流关于这个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大家可以把遇到的困难、积累的经验都说一说。
经验丰富的同事可以给像我当初一样迷茫的同事分享一下那些不容易注意到的细节之处。
而且我们一定要定期复习这一规定,强化记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忘记一些不太常用但却很关键的点。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发言稿尊敬的各位同事: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一些看法和经历吧。
我记得刚进入交通运输执法岗位的时候,对于执法程序其实是比较模糊的。
那时候只想着快速地解决问题,把违规行为纠正过来。
有一次,我们检查到一个超载的运输车辆。
当时我年轻气盛,就直接拉着司机要他去接受处罚,结果司机很不配合,说我们凭什么随便罚他钱。
这一下就把场面搞得很僵。
这让我第一次意识到,执法程序如果不清楚、不规范,不仅工作难以进行,还很容易引发矛盾。
后来深入学习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才发现这里面有特别多的讲究。
特别想说的是,这个规定中的调查取证环节。
它不是简简单单让你拿个证据就可以了,而是规定了严谨的流程。
比如说,在拍照取证的时候,要保证照片能够完整体现时间、地点、车辆违规的具体状态等信息。
我按照规定重新规范自己的取证工作后,再遇到相同的情况,在给司机看证据的时候,他就很难反驳了,而且也能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问题,接受处罚的过程也顺畅了许多。
我的体会是,这个规定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执法人员的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它能让整个执法过程这样透明化、规范化。
在告知当事人权利的环节,以前我也总是觉得这个环节麻烦,能省就省。
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处罚的司机因为我们告知了他有申诉的权利,他虽然对处罚不服,但是我们按照正规程序走,给他指明申诉渠道等。
最后他走了申诉流程,发现确实自己违规了。
此后,他看到我们执法还很客气,说虽然被处罚了,但是觉得我们执法很公正。
对了还想提一下,执法文书的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里对于执法文书有着明确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规范。
之前我制作文书的时候,因为遗漏了一个关键信息,被罚改了好多次。
后来每次制作文书,我都会按照规定一条一条地核对,再也没有出现这种失误。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不断深入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把每一个环节都记牢、做实,这样我们的执法工作才能够高效、公正地进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这部规定的过程中,我深感其科学、合理、严谨的体系框架和规范操作流程,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并且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执法决定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范,划分了执法前、执法中和执法后的各个阶段。
执法前要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复杂程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执法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后要求执法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此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规定了执法机关的监督制度,确保对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和正确进行监督,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一部科学、完善的法规,从合法性、程序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统一。
学习和遵守这部规定,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有能力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岗位。
同时,我也了解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以达到规范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 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诿扯皮、案件久拖不决、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简 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善、执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 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二是规范了电子 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三是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 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 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 “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 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 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 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 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 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七章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详细要求?(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当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打算的执法部门担当。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特地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特地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实行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状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状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5)简单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急物品存放条件的特地场所。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全部人的,执法部门根据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
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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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主持人】2019-04-28 09:30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巡视员王永胜,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刚刚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王巡您好,欢迎您!【王永胜】2019-04-28 09:31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9-04-28 09:32首先,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王永胜】2019-04-28 09:33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
《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
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王永胜】2019-04-28 09:36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
形成草案后,书面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多次组织相关省市的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和修改,特别是针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将征求意见稿在部网站和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
2016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了《规定》,但是考虑到综合行政改革开展在即,决定“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按程序审核报批,择机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2018年11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
根据新的形势需求。
我们着手对《规定》进行了逐条讨论和修改,分送部内司局征求意见,并在部网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有关反馈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
同时,将《规定》列入2019年部实施类立法计划项目。
经多次修改完善,并提请部专题会议、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规定》最终稿。
【主持人】2019-04-28 09:39王巡,下面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王永胜】2019-04-28 09:40《规定》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
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
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
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
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
《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
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
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
《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
同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
《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种精简到24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
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主持人】2019-04-28 09:50与原来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规定》都作了哪些新的制度设计?【王永胜】2019-04-28 09:51《规定》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规定》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致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
为此,《规定》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
二是《规定》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规定》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
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规定》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规定》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