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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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政法案例

典型行政法案例

典型行政法案例
案例名称:中国铁路部门对违规停车的处罚案例
案例背景:
中国铁路部门是国家的重要交通运输机构之一,其管理着全国范围内
的铁路运输事务。

为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铁路部门
规定了严格的停车管理制度,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和时间段停车。

然而,仍有一些人在违反规定停车,给铁路行车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案件描述:
某日,某地火车站检查员发现一辆私家车停放在火车站旁边的道路上,该道路明确标识为禁止停车区域。

检查员立即上前查看,并发现该车
主已经离开现场。

检查员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了该违法行为,并将记录
报告给了当地铁路公安局。

经过调查核实,该私家车主已经多次在禁止停放区域内违规停放过自
己的汽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和时间
段停放汽车将被视为干扰公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因此,当地铁路
公安局决定对该车主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罚款:根据相关规定,违规停车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2.行政拘留:对于多次违规停车的情况,铁路部门有权将违法者拘留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该案件中,由于该私家车主已经多次违规停放汽车,铁路部门决定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加以惩戒。

同时,也对该私家车主进行了200元的罚款。

案件结论:
通过此次案件处理,铁路部门向公众展示了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执法力度。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随意停放汽车。

这不仅是为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和公共秩序,更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PPT

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1PPT
一、案情简介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 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 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 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 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 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 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 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 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 、树木共计12000元。
3、人民法院审认为:原告故障车辆直接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损害27.5公 里,给公路造成了实际损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第69条明确规定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告公路局路政 大队据此采取立即停止车辆继续损害公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诉被告主动索贿,没有直接证据,原告诉讼理由不能 成立。因此,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公司以路政大队违法扣留其公司施工车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立即返还被扣车辆,撤销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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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二、审理过程
1、原告建筑公司称:路政人员查扣其车辆并主动向其索贿1000元,因原告 当晚未携带那么多现金,路政人员将其施工车辆开走,并对其下达三万元行政处 罚,且施工车辆行驶公路并未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痕迹,不应承担高额罚款和修 复费用。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知法犯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返还被扣车辆。

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事故全部责任由死者胥某承担。2003年4月9日,死者家
属以路政大队不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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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认为,路政大队存在行政不作为,
未及时清除路障,保证公路畅通,才导致胥某死
亡。
路政大队认为:1.路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
保护路产路权,处理侵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而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职责应由路政和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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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 ,遇前方砂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 行走的原告郑某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 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事 故责任。
……夏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与 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在本案中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应承 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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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 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 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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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车主还是驾驶员(第10页)
案例3: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 驶顾某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客1人 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该车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 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主顾某作出处罚 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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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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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人性化执法案例

人性化执法案例

人性化执法案例在执法工作中,人性化执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理念,它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交通违法处理。

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司机,因为匆忙上班,他在红灯处违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

面对交警的询问,小王情绪激动,态度强硬,拒不承认错误。

交警在耐心地沟通后,发现小王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心情焦虑,才会犯下这样的错误。

于是,交警选择了人性化执法的方式,耐心地听取小王的解释,向他解释了交通违法的危害,最终劝导他认识到错误,并接受处罚。

案例二,家庭纠纷调解。

在某个小区里,李先生和邻居因为一棵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情绪激动,几乎要打起来。

社区民警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调解。

在了解到双方的诉求后,民警采取了人性化执法的方式,通过耐心的沟通和解释,使双方逐渐冷静下来,最终达成了和解并解决了矛盾。

案例三,治安管理。

在某商场内,一名年轻人因为未经许可在商场内摄影,被保安发现并要求出示证件。

年轻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导致场面一度混乱。

保安采取了人性化执法的方式,先是安抚了年轻人的情绪,然后向他解释了商场的规定,并耐心劝导他不要再次违规。

最终,年轻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遵守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人性化执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理解和倾听他们的诉求,采取耐心和温和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劝导,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执法才能更加公正、合理,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希望各位执法人员都能在工作中注重人性化执法,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局处罚指导促规范典型案例

交通局处罚指导促规范典型案例

交通局处罚指导促规范典型案例
1、2022年3月2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驻马店某运输公司客车,该车违规招揽包车合同外乘客,且违反防疫规定,导致乘客中有新冠肺炎感染密切接触者。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驻马店某运输公司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2、2022年1月27日9时40分,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阳某网约车公司通过平台招揽乘客,定点定线运输乘客从南阳至淅川,该行为属于网约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车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2年2月16日,桐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河南某添加剂公司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洛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承运公司均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河南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行案例分析

行政执行案例分析

案例1:广州泥头车又酿惨案3月以来,泥头车(运输建筑工地泥渣的载重车辆)成为广州市的马路杀手。

仅16日、17日,广州超载泥头车引发的三起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0死24伤。

初步处理意见:肇事司机被拘留,其中,头起肇事企业安迅达散体物料运输公司(下称“安迅达”)被永久禁运;广州市环卫局三名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然而3月20日凌晨,广州大桥再次发生泥头车撞伤一名行人事件。

超载是导致泥头车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早在1999年,广州市就出台了《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资质合格的单位才能拥有泥头车牌照指标。

然而上述“门槛”并没有把肇事车辆挡在外面,泥头车已经成为各监管部门的管理真空。

监管真空滋生“野鸡车”据了解,自《管理条例》出台后,全市共有50家公司取得了资质。

一些车老板选择挂靠在公司旗下,获得泥头车牌照,成为正牌营运车辆。

车老板每个月向公司交纳800~1100元/辆不等的管理费,作为回报,他们可以享受公司的各种服务:组织审查、办理保险、交通事故的处理、车辆准入和排污等。

老胡是4辆正牌车的车老板,挂靠在拥有资质的公司旗下。

他最近烦恼的是被几辆“野鸡车”抢走了长期合作伙伴。

在广州,没有挂靠和尚未取得牌照的泥头车被称为“野鸡车”。

“野鸡车”都私自加高了挡板,“荷载量1.49吨的小东风能装到10吨以上的货物。

”老胡说。

对于工地来说,由于淤泥运输费用按照车次计费,工地希望车辆每次装得越多越好,于是强迫超载。

由于正牌车按规定不能超载,于是无法和“野鸡车”正当竞争。

“我们没有选择,”老胡解释说:“要么超载,要么退出市场。

”正是迫于“野鸡车”的竞争压力,正牌车超载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一辆荷载量4.5吨的东风卡车,往往装载10吨左右。

荷载量在12吨到14吨的卡车,在实际作业时,一般可以装到36.5吨的泥。

同时按照规定,诸如老胡的4辆4.5吨载重量的正牌车不得进入内环线。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交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6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聚会后,饮酒过量。

凌晨时分,李某驾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查。

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

- 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 责任认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

然而,李某在饮酒后仍驾车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三、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案例一: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分析背景信息•执法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时间地点:2018年,某市中心商业区•案例描述:在某市中心商业区,一辆私家车长时间停放在禁停区,阻碍了道路交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案例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该车长时间停放在禁停区。

•阻碍了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容形象。

•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禁止在禁停区停放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违反禁停区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的进一步分析•罚款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需要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扣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需要扣除3分。

执法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价•效果评价:通过对该违法停车行为的及时处理,有效恢复了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了交通拥堵问题。

•社会影响评价:适时执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提高了市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和规则遵守程度。

案例二:超载车辆的处罚与整改背景信息•执法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时间地点:2020年,某高速公路•案例描述: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超载30%,违反了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超载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规定》。

•超载车辆可能导致车辆损坏、道路损坏、交通事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权对超载车辆进行执法处罚。

处罚决定的进一步分析•罚款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车辆需要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暂扣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载车辆需要暂扣车辆,并要求整改后才能解除暂扣。

整改情况和效果评估•整改要求:执法部门要求车主整改超载问题,并提供整改凭证。

•效果评估:通过整改要求,提高了车主的规范意识,并减少了超载车辆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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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2013年6月24日
一、路政篇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某园林公司在省道72KM+100M处距公路路肩约一米处堆放一块 大型“假山石”,因该园林公司在此处经营园林山石业务,市公路 局认定此“假山石”属该园林公司所有,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该园 林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属违章堆放,责令其在七 日内无条件清除,恢复公路原状,逾期未消除,将予以强制清除。 园林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拖延未搬。2008年11月29日,市公路局 用铲车强行予以清除,由于“假山石”体积过大加之清除方法不当 致使“假山石”跌碎。 2009年3月8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市公路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市公路局赔偿损失68000元实际损 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市公路局执法行为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 财产损失。赔偿园林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 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 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 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 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 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 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 十六条规定,要求电信公司到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处理,但是电信公司 迟迟不接受处理。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公司下达《交通行政处罚 决定书》。决定给予三万元行政处罚,赔偿损坏的公路及路肩、草坪 、树木共计12000元。 电信公司向省公路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三
二、审理过程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1、原告煤矿诉称: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路段附近的小煤窑偷 采乱挖所致。与煤矿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路部门的处罚对象应该是 小煤窑而不是煤矿方,因此,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主体错误,请求人民 法院依法撤销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该公路塌陷路段的 地下煤层的开采、管理权属于原告煤矿方。因此,为确保煤矿上方的设 施安全,该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由于煤矿管理不严,致使公路塌陷处附 近的多个村办小煤窑对保安煤柱偷采乱挖,煤矿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局对煤矿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一、案情简介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
某县村委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县道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一处,擅自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桩标、界桩并砍伐路树32株,平均每 株直径18cm,县公路局路政巡查发现后,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依法对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村委会限期恢复原状,赔 偿损坏的公路桩标、界桩、路树22000元,并处罚金五万元。 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
一、案情简介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车主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赶到暂扣现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提 出由于施工时间紧,能否先行放车并强行塞给路政执法人员现金200元, 此行为遭到执法人员的严厉拒绝。路政大队按程序依法对建筑工程公 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5000元,赔偿 损坏公路修复费用8500元。 建筑公司以路政大队违法扣留其公司施工车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立即返还被扣车辆,撤销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二、审理过程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 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建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擅自驾驶故障车辆行驶公路达27.5公里,在我局路 政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该公司陈某向路政人员行贿,要求放行被扣车辆, 遭到我局路政人员拒绝后,召集闲杂人员干扰我局路政人员正常执法。我局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规定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并赔偿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修复费用8500元,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准确,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3、人民法院审认为:原告故障车辆直接行驶公路,对公路路面损害27.5公 里,给公路造成了实际损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第69条明确规定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告公路局路政 大队据此采取立即停止车辆继续损害公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诉被告主动索贿,没有直接证据,原告诉讼理由不能 成立。因此,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一
二、审理过程
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3、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假山石”堆放位臵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的 路肩,且堆放时间较长,虽然属于违章堆放,但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 立即清除的情形,其次,原告堆放的“假山石”价值数万元,作为行政 管理机关应对该违章物妥善处理,不应将其推倒了事;第三,被告市公 路局仅向违章人下达了违章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清 除措施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程序;第四,被告市公路局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没有赋予被告强 制清除路肩违章物的强制执行权利,被告该行为属超越职权。综上,本 院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被告市公路局的违法行为,致原告园林公司受到较大财产 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标的,应以原告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计算。 具体数额因双方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结论为准。本院采信的证据为会计 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55000元,故原告诉请中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一、案情简介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某某公路局路政大队夜间巡查,发现一辆正在公路上缓慢行驶 的故障车辆,发现该车辆左后轮爆裂,轮毂直接刮蹭路面。据当事人 介绍,行驶中由于左后轮意外爆胎,因未准备备用轮胎,无奈只能缓 慢行车至前方找修理部维修,致使轮毂直接刮擦路面且车厢倾斜致使 装载的渣土滚落撒满路面。 路政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采取措施责令车辆立即停驶,设置警 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并清理散落渣土,避免事故发生,并及时通知 救援车辆。 路政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该车未加任何防护措施,直接行驶在 公路路面上损害公路路面达27.5公里,车载渣土也未掩盖直接洒落公 路路面,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之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对司机作出了《公 路赔补偿通知书》。
案例三
二、审理过程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案
3、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塌陷的直接原因是该处煤矿矿区井下保安煤 柱被塌陷路段的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所致,原告煤矿虽多次向其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但未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也未确定偷采乱挖塌陷路段 煤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被告公路局决定由原告煤矿赔偿公路塌陷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应予支持,但对原告煤矿的罚款和要求其交纳 抢修费显失公正,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省公路局某裁定书第2.3项 处罚决定(即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维持省公路局裁定书第1 项(即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
案例三
一、案情简介危及公路安全作源自案某煤矿由于地下采煤,造成位于煤矿中部的国道公路塌陷,塌陷宽 度为1.8m、1.7m、0.5m不等,可探深度为2.8m、2.4m不等,断裂总长 度37m,塌陷范围长度38.5m,塌陷面积为346.5m’,塌陷下方位于煤 矿的保安煤柱。此处的保安煤柱用于保护公路,按规定此处严禁采挖。 事发后公路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求地质矿产局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认定,公路附近的小煤窑偷采乱挖公路下面 的保安煤柱,已给煤矿和公路造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市地质矿产局 责令私开小煤矿立即停止开采,今后如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责一 切后果。 公路地段发生塌陷以后,公路管理机构认定公路的塌陷系煤矿在地 下采煤所致,对煤矿责令停止非法作业,赔偿路面、路基损失25万元; 并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支付抢修费15.2万元。
案例四
二、审理过程
车辆触地拖行、遗洒物损害路面案
1、原告建筑公司称:路政人员查扣其车辆并主动向其索贿1000元,因原告 当晚未携带那么多现金,路政人员将其施工车辆开走,并对其下达三万元行政处 罚,且施工车辆行驶公路并未给公路造成明显损坏痕迹,不应承担高额罚款和修 复费用。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知法犯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路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返还被扣车辆。 2、被告公路局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车辆应当规范 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 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 外设臵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 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 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 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案例二
二、审理过程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架设管线案
电信局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没有事先经我局同意,在我局路政巡 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电信局仍然 没有停止施工,以配合执法,积极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为由,拖延时间, 直至施工完成仍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我局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3、复议机关认为:被复议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准确、处罚得当应当维持。 电信局对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信局违法事实属实,其诉讼请求无理,不 予支持;省公路局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正确,处理恰当,应予支持,判决维持省公路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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