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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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陕西周至特大交通事故案
200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四川通江县公路运输 管理所运管员向某检查某公司车辆证照时,在没有清点 其实载人员的情况下,在“四川省超长线路客运汽车派 车通知单上”签署了“运政手续齐”,并加盖了公章。 12 时许,向某在该车未发车前下了班。 12 时 30 分许, 准载51人的该车实载旅客64人驶往上海。出站后又载了 8 人。 27 日 4 时 30 分,该车行至陕西周至县境内时因超 速、超载、措施不当,坠下 7.5 米高的河床中,造成 24 人死亡、4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车 超载出站,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内容渊源: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
2.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 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目前交通实体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 程序的可能微乎其微。
3.一般程序
3.1 立案
(2)立案要完成的规定动作 时间上: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 否立案 程序上:制作《立案审批表》 后续工作的衔接上:立案的,进入调查程序, 不予立案的,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除了在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外,在以下规章 中有具体规定:

《内河航标条例》
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均有关于 检查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专设航标的管理并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 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 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 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 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风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 人面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 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 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 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 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 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风纪》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 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 (4)按照规定权限和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经检查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还证件后放 行。 (6)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做 进一步的处理。
4.几点建议
结论:

长江航道局是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 流域性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构),具 有法定的航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1.2 目的明确性

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而维护市场秩 序,保护交通基础设施。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航道 及航道设施。
航道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
(1)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 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 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2)经授权的航道管理机构
《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 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 行为规范
长江航道局体改法规处 2014年6月 吴肖燕
背景
目前存在的问题: 服务意识不强 执法行为不规范 执法风纪不严整 执法语言不文明 执法文书不统一 执法水平不高 ……

风纪﹒用语﹒忌语﹒禁令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
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执法用语不规范

(3)不注意安全防护 一是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是检查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是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 行政执法不应将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在任何国 家,生命权都是最高的价值,并且任何人的生命权 不应因他的过错而减损,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在一 个社会,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价值固然重要,但 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应是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尊重,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或危急情况下, 执法者不可剥夺公民生命或将其推向危险境地。
(4)检查行为不规范
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手段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 越权,否则就是乱作为。
案例6:越权执法且不注意安全防护

江苏睢宁“越权追车致人死亡”案警示执法人
2003 年,睢宁县连续发生两起“执法车辆越 权追车致人死亡”事件:5月15日晚,睢城派出 所指导员闫某因擅自越权追车致被追车辆司机王某 死亡、车辆报废;7月9日上午,李集镇交通管理 所所长高某和交管员陈某违反相关规定,越权拦车 检查,致安徽人张某驾驶的农用车翻倒在路沟内, 张某死亡,另外两人受伤。闫某、高某及陈某三人 均被睢宁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执法用语不规范
执法着装不规范
执法方式不规范
案例1:城管跷腿与小贩聊天被指不作为遭开除
2008 年 9 月 12 日 , 重庆网友“24°角” 在大渝网大渝吧上发 帖称,重庆某城管员 不仅对马路上卖手机 的小贩视而不见,甚 至还和其他小贩聊天。 9 月 15 日,重庆南岸 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通报了对队员王某开 除的处罚决定。
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 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 对人应当热情接待、 耐心解答。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 办事窗口,应当设有 必要的座位、饮水机、 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 4.几点建议
案例4:不注意安全防护

河北省景县一协警执法时高速追车致人死亡 2008年6月,交警在路上检查车辆时, 对一辆逃避检查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高速追 截,摩托车在慌乱中撞上一房屋,驾驶员当 即死亡。6月28日,景县交警大队一协警以 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5:不注意安全防护

陕西蒲城超载车逃避检查撞死路政员 2008年3月,陕西蒲城县一辆超载拉沙货 车为逃避检查高速冲过106国道苏坊超限运输 检测站,致使 25 岁的路政检测员熊礼博被当 场撞死。
( 1 )不要拦截正在行驶的船舶。违法船舶破 坏航道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海事部门协助检查。 ( 2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被检查人、被 调查人以及其他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行使 职权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执法人员应 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并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 3 ) 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并定期进 行总结讲评,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 进措施。
1.什么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

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 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 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 为。
1.1主体的确定性

执法检查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主体是确定的。 (1)交通行政机关,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 ( 2 )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执法机构,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海事执法机构、航道管理机构 等。
(4)检查车船等交通工具
要求: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安全性能完 好。
(5)制定应急预案
指在执法检查中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 挥以及救援计划。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2 检查的实施(怎么检查) (1)确定检查的地点: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 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者以醒目、明 显标志物体示意。 (2)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 (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位置停靠。 问题:指挥手势,没有对水上执法作出规定。
3.2 调查取证
3.3 核审 3.4 决定
3.1 立案
(1)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应当立案哪些案件可 以不经过立案环节) 应当立案的:1、通过举报发现的;2、其他 机关移送的;3、上级机关交办的 可以不立案就可以进入下环节的情形:1、可 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2、主动实施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说明: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与执法文书制作 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衔接
1.2 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 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并以合适方式送 达;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 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 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 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1.概述 2.简易程序 3.一般程序 4.听证程序 5.执行程序 6.监督程序
1.概述
1.1 规范的适用范围 以相对人涉嫌违反的交通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 责任为标准确定,而不能以最终结果为准来确定。 例如,根据《航标条例》的规定,非法移动、攀登 或者涂抹航标,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相对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就有可能承担被处罚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在 办案过程中就应当适用处罚程序。但是在最后处理 结果中,有可能对相对人不进行处罚,而是只让其 限期拆除,这样最后的结果就不是行政处罚了。但 不能以此为由就否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 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 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 外,佩戴有色眼镜。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 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 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 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 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 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 (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 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2.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3)不注意安全防护 (4)检查行为不规范 (5)检查的科技含量不高

(1)检查主体不合法 前面已涉及,不再赘述。
(2)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检查,既是权力,更重要的意义是 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和 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行使,杜绝“不思为”、 “不愿为”、“不敢为”和“不必为”。
案例2:上海杨佳袭警案—语言的破坏力量
2008 年 7 月 l 日, 杨佳持刀进入上海市公安 局闸北分局,致使 6 人死 亡, 4 人受伤。审判过程 中, 杨佳表示,督察对 他所说的话一辈子刻骨铭 心: “你这么点事情搞 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 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 我顶死你!”
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 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5)检查科技含量不高,手段原始,装备不全
3.检查中应当完成的规定动作
3.1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检查的基本事项。
任务、方法、要求、地点、时间
(2)确定检查的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持有效执法证件
(3)检查装备。
装备分两部分:人的装备和车(船)的装备
人: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对讲机、发 光指挥棒、执法文书、资料。 车:车辆按5-8人一辆进行配备。统一的标志和 示警灯。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摄象机。 (部厅函体法[2008]144号文) 船:规定的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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