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提问1: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包括实物和现金)和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有何不同?提问2: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篇)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篇)导读: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基本概念(一)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三)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四)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五)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慈善组织1.会计处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捐赠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2)取得会费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3)提供服务收入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4)销售商品收入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业务活动成本贷:存货(5)政府补助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政府补助收入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6)对外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7)筹资费用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借:筹资费用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非限定性净资产贷:筹资费用(8)受托代理资产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资产贷:受托代理负债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受托代理资产2.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第一,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16]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此外,财税[xx]160号、财税[2016]124号文件规定,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资产时,按以下原则确认资产价值: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股权捐赠例外).第二,应税收入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成本费用扣除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成本费用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尽管财税[2016]13号文件规定了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但在计算所得额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等是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无论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收入费用均在申报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表中填列.(2)增值税对于慈善组织,不论是取得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慈善组织销售商品需按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需视服务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买卖债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3)票据问题①取得捐赠收入《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另外,依据财税[xx]160号文件,捐赠方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慈善组织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慈善组织取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即取得贷款利息)等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③股权投资收入因股权投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慈善组织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且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也不需要开具财政票据.(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根据财税[xx]160号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③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④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财税[2016]141号文件取消了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某 公司2 0 年 3 0 0 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 运输设备一辆, 已 并 送迭该公司,由公 司管理部 门使 用 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
其价值为 4 万 元^ 民币,预计使用 5年,无残值 ,公司所得税 2
率 1% 5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接受捐赠交付使 月时: . 借 :固定资产—— XX运输设备
受捐 赠时的 实物价格, 应 出售收人 扣除清理 费用后 的余额计
人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 以看 出,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 与 税务处理 是一致的, 即不交税 : 但是对接受 的实务资产捐赠, 其 会计与税务处理则存 在很 大差异,应根据不同情况进 行区别处
润”i 目。因此,在按 上述税 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 , 斗 也应将
“ 营业外支 出”科 目中柜应 的金 额予以剔 除。
四、说 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同一笔经 济业 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三、举倒
额 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上例中,该公司 出售 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 应按 出售 收八4 o 0 元减去 500 清理费 用后 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而不睫按出售该设备音 净 勺 收益计算 。 也可 以这样理 解, 即如 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 取折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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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企业会计 制度 》规定 :
定: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人企业 的应纳税 所得额。
但企业出售该接 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 算对, 出售或清 若 算价 格低 于接 受捐赠 时的 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资 产价 格计人应 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 于接
+ 年已提 折 日一营业外收人 = 5 0 0 + 4 0 0- ) 3 0 0 本 1 0 0 0 (5 0 0 0 + 5 0一 1 日 0= 8 7 0 ( 2 口0 1 5 0 0 元) 2 0 年度应 纳所得税 额 = 8 7 0 豫- 7 5 0 元) 01 15 0 0X 1 2 8 5 ( 。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其他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
1.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捐赠的金额或物品,并记录在业务损益表中的捐赠费用账户中。
2. 如果企业捐赠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可以将捐赠金额或物品列入企业的其他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3. 如果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被列入企业的税收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4. 如果企业捐赠给其他企业,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列入企业的其他费用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5. 在捐赠费用账户中记录捐赠的日期、受益人以及捐赠的目的和约束。
6. 另外,企业还需要记录捐赠收入(如果有)和相应的账户。
捐赠收入通常来自于捐赠人对企业的捐款。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处理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会计准则的要求、捐赠金额的差异以及受益方的不同等。
因此,在处理捐赠事务时,最好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相关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摘要] 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会计上只对确认收入和捐赠支出如何核算有规定,但视同销售的捐赠如何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并在实务中产生了不确认收入派和确认收入派两类观点。
我国应尽量缩小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细化《企业会计准则》,以减少纳税调整业务量和工作量,更好地避免偷、漏、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捐赠涉及的相关概念(一)捐赠捐赠是指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可见,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
(二)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三)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类偶然发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业务,被称为“视同销售”,具体来说,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管理,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货物转移行为,比如以货物对外投资、以货物对外捐赠等等。
视同销售的行为,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销售行为,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活动,该行为使企业一方面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要承担支出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捐赠涉及的主要会税规定(一)税法的主要规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标题: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除了承担经济责任外,也需要履行社会责任。
其中,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关联公司的捐赠,会计处理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处理关联公司捐赠时,应当遵循以下会计处理方法:1.确认捐赠事项企业需要确认捐赠的事项,包括捐赠的对象、数量、价值以及捐赠的具体用途等。
在确认捐赠事项后,需对捐赠事项进行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2.确定捐赠的价值确定捐赠的价值是关键的一步。
在确定捐赠的价值时,应当根据捐赠物品的市场价值或成本价值进行估算。
尤其是对于关联公司捐赠,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编制捐赠凭证企业在确认好捐赠事项和价值后,需要编制相应的捐赠凭证。
捐赠凭证应当包括捐赠的对象、数量、价值,以及捐赠的原因和用途等信息。
应当由捐赠人和受赠人共同签字确认。
4.确认相关会计科目在完成捐赠凭证的编制后,应当将捐赠事项对应的金额确认到相应的会计科目上。
通常情况下,捐赠会计科目包括捐赠支出、捐赠准备和其他应付款等。
5.披露捐赠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对捐赠信息进行披露。
披露捐赠信息的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以便他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关联公司捐赠的特殊处理方法对于关联公司捐赠,由于涉及到关联关系,需要额外注意以下特殊处理方法:1.确认捐赠的真实性在关联公司捐赠中,需要特别确认捐赠的真实性。
即捐赠行为的确实存在,而非仅仅是一种账务处理手段。
企业应当对捐赠的对象、用途以及捐赠证据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捐赠的真实性。
2.避免捐赠对关联公司的影响在进行捐赠时,企业应当避免捐赠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要尽量避免因捐赠而使得关联公司面临经营压力或者财务困难。
3.公平对待关联公司企业应当在处理关联公司捐赠时,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个关联公司。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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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
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
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
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
也就是说,应纳
税所得额并不会受到捐赠支出的影响。
二、受赠方
对于受赠方就简单了,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有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呢?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
所以,捐赠的正规做法就是捐赠方根据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用来确认库存商品和进项税;如果捐赠方不开发票,这样其实并不影响它自身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里说正规做法,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所得税也要纳税调增,但对受赠方就不一样了,如果日后把赠品对外销售了,受赠方就要交销项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由于时间有限,就不举例说明了。
如果各位朋友有其他的问题和看法,可以和我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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