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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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试析新政下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作者:严雪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7期严雪一、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法及主要规定概述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规定了税收优惠,涉及文件较多,主要如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下面概述企业扣除方面一些重要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5.《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规定,自2011年4月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该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接收捐赠的对象要求只有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扣除,接收捐赠单位的对象包括两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1.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要求:(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作者:赖萌超丁华飞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先从资产属性视角分别对企业公益性捐赠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梳理,然后就当前对实物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最后从引导和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管理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捐赠成本一、企业以货币性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货币性资产金额计算。

例1: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政府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

该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尚未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为800万元。

会计处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属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本例中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1 000 000贷:银行存款1 000 000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例中,该企业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12%),而企业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因此,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06年)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销售商品必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企业以实物资产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更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处理,而应该按账面成本转出。

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

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

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第一篇: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浅谈公益性捐赠支出作者:李延勇(一)正常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二)异常分录(三)涉税问题(四)会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指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五)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指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指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要本文就会计准则对公益性捐赠的处理理由进行阐述,对如何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进行说明,并根据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实例进行拓展,对各种捐赠模式进行一般归纳,为会计和税务实际提供指引。

关键词:会计利润;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应纳税额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公益性捐赠指的是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对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进行赠与的行为,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所发生的支出可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通过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团进行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3、在扣除限额以内;4、取得真实有效的凭证。

捐赠的形式有多种,其中主要有现金、实物资产、劳务等。

不同捐赠形式的会计处理不同,其中现金捐赠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实物资产捐赠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同一笔业务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同,会产生差异:一是视同销售增加的流转税;二是视同销售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认定。

举例说明: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08年通过当地政府向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捐赠汽车10辆,其当年的会计利润为800万元,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市场价15万元/辆(不含税),消费税税率为5%。

问题:该企业对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年末如何计算纳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准则:(1)转移了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2)既没有保留与所以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继续控制;(3)收入能够可靠计量;(4)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5)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从上述准则可以判断企业的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与非货币性交换或投资不同,该项业务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即使未来有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进行结转,而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结转;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何处理对外捐赠款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处理对外捐赠款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何处理对外捐赠款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所得税: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需要等待下一步政策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况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

而会计准则对外捐赠不作为收入处理。

增值税:3条规定需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8款分别对8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务考量与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务考量与会计处理探讨
期应纳所得税 额。另外 , 捐赠支 出若 为符合税 法规定 的公益救济性
例 1 ,甲公司 2 0 0 8年 9 2 月 0日向四川红十字 会捐赠人 民币
1 0万元 , O 同时捐赠 一批救 灾物资支援北川灾 区。这批 商品物资的
成本是 1 0万元 , 0 市场公允 价值是 1 0万元 , 5 增值税率 1 %, 7 捐赠
计算的所得 税前 会计利润和按 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 间产生差异。本文从企业公益性捐 赠的特点与税务、 会计处理的原则 出发 , 指 出在对外捐赠业务的处理 中会计制度 与税 法规 定的差异, 出了对外捐赠业务的税务考量 与会 计处理方法。 提
【 关键词 】公益性 捐赠 ; 税 务考量 ; 会计处理 ; 所得税
无形资产和有价证 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 捐赠资产 的账面价 值及应
付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 外 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 亏损后的数额较大 。经主管税务部 门审核后 可在不超过 5 的期限 年 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三、 企业公益性 捐赠 的税务考量与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
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 为营业外 支出处理 。企业在计算 当期 作
应交所得税 时,应在按 照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 计算的利 润总额 的
基础上 , 上( 加 或减 去 ) 会计 制度 及相 关准则 与税法规 定就 捐赠资 产的确认和计量等 的差异后 , 调整 为应 纳税所得额 , 并据 以计 算 当
企 业公 益性 捐赠 的税务考 量与会计处理探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会 计 学 院 营 口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摘 傅 兴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现实中大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往往比较迷茫,本文结合案例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含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 93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二、税务处理(一)基本处理过程1.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万元;2.A105000表:30行“其他”纳税调减20万元;3.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同时的处理情形一: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113-90)=23(万元)结论:其实前两个过程是相互抵消的,所以纳税调整的实质就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即113-90=23(万元)注意:建议给学员讲解的时候,不要直接说纳税调整的金额就是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得出的,因为这样会让学员误以为没有了视同销售,这样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93-90)=23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小于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的金额时,调整金额与原方法一致情形二: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0=0(万元)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50万,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公益性捐赠会计税务处理辨析
公益捐赠是指民间捐出款项的行为,它的宗旨是对某种社会问题加以缓解、解决及其
他公益事业的支持。

为了在公益捐赠的过程中确保准确性及公正性,国家就会推出公益性
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来管理,下面就进行辨析。

首先、会计处理方面,公益捐赠以非货币方式发生,捐赠者对公益慈善机构冠名捐赠
除以每年提供补助和拨款外,还有礼品、器物或其他报酬等,他们在提供这类公益捐赠时,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上利润分配部分入账做为费用。

以增值性捐赠给慈善机构的,应在当期
利润表上显示为一次性收益;其他非增值性捐赠的,应录入为本期费用。

其次、税务处理方面,有关公益捐赠的办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特别管理
办法》等几部法规,企业若对慈善机构实施增值���赠,不仅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当
其少于10万元或未达到本年度损益总额的5%时,不用进行扣税处理;若大于10万元或高于本年度损益总额的5%时,需要企业缴纳新发生的收入的10%为公益性捐赠征收税额,而
税额可以在当期和次期用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除。

总之,公益捐赠对社会而言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一般来说捐赠者都可以享受一定
的税收减免,可以说它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国家
就公益捐赠的会计税务上都向捐赠者提出了更多的优惠措施,但前提是各方按规定进行授权,从而宣导公益文化,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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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乐善好施不仅是我国传统美德,也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价值趋向。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社会,慈善事业都是充满人道关怀的光荣而崇高的事业,倍受世人推崇。

因此,巴菲特和盖茨前段时间的中国之行之所以赢得了如此巨大的关注度,除了他们的世界名人效应外,更主要的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分配体制不够完善、贫富悬殊较大的现实情况下,“巴比”慈善显得更加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它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小小的平台,相信一些企业会踊跃加入,慷慨解囊。

但哪些捐赠属于企业公益性捐赠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又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呢?这些都是企业比较关注的。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它可以弥补政府职能缺位,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

我们知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和实物形式进行,这两种方式的公益性捐赠的处理方法,尤其是实物捐赠的处理方法,在现实操作中是有一定争议的。

本文内容首先介绍公益性捐赠的内涵,然后主要分析一下实物捐赠的处理,探讨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对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阐述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

一、公益性捐赠概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

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

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存在扣除限额,下文分析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二、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科目)》中关于“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实务中,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一)现金捐赠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财务上一般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如,A企业将100万元货币资金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00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00 A企业的捐赠支出为100万元,如果A企业利润总额为80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800×12%=96万元。

则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增4万元。

(二)实物捐赠而实物捐赠就比较复杂,现就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实务捐赠进行分析。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实物捐赠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实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应当看做两个行为,一方面要视同销售,找出该项货物的公允价值与该项货物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需要计算公益性捐赠的支出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首先看做是卖东西,其次看做拿卖东西的钱进行捐赠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其中,实物捐赠的来源,包括外购和自产。

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是存在差异的。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我们分别来看外购货物以及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处理。

1.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按照前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营业)收入应当涵盖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首先应当视同销售,根据购入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购入价格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其次是进行捐赠,捐赠支出为购入价格(或者是购入产品的账面价值)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因为受赠方不负担这一部分增值税,捐赠方只能自己缴纳。

虽然税法上明确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第二,因为公益性捐赠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标准,即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根据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如,B企业购进价值为100万元的货物,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会计处理为:第一种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17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00 第二种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17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0 我们看到,虽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是,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计算依据,即利润总额是相同的,而且,捐赠支出也都是117万元。

选择第二种会计处理,无非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重新调整一下,并不会因为处理方式的变化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无论企业采取哪种处理方法,两者所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相等的。

2.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由于自产货物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因此,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会计处理的不同,会导致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时候,会有一些争议。

例如,C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万元,同类市场价格100万元(不含税)。

第一种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17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00 第二种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970,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0 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总额,即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仍然是一致的。

但是,两者的捐赠支出不同,第一种处理方法下的捐赠支出为117万元,第二种处理方法为97万元。

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存在扣除限制,所以两种处理方法会有可能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同。

如果C 企业当期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00万元,那么对于第一种处理方法来说,有17万元的捐赠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了,而第二种处理方法就可以就全部捐赠支出97万元进行扣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三、结论经过前述分析与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用现金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捐赠支出就是现金数额,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对于购入货物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不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产货物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虽然税法上明确规定视同销售,但是会计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法,两种会计处理存在争议。

这两种会计处理中,认为做销售处理的学者,考虑到的是新企业所得税制和新会计准则在设计时的尽量靠拢,另外,如果捐赠在会计上不计销售,则以货币捐赠的捐赠成本与用实物捐赠的捐赠成本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是不公平不中性的,会影响企业行为的选择。

而认为不做销售处理的学者,主要是考虑到了收入的确认原则,有一条原则就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显然捐赠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笔者比较赞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办法,理由如下:第一,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是要逐步靠拢的,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尽量减少会计和税收的差异的。

第二,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政策指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同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两份文件,虽未直接规定公益性捐赠的成本,但也明确了公允价值确定捐赠资产价值以及凭票扣除捐赠费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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