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____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工厂为无烟工厂。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确保学院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明确学院领导和各部门、岗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
2. 消防设施和装备:包括学院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和装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检测等要求。
3. 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对师生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升大家的自防自救能力。
4. 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规定火灾报警的流程以及各部门、岗位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有效处置。
5. 日常巡查和检查:设立消防巡查岗位,定期进行学院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防火门等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记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
学校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六)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八)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
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要做到人人都明白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
安排专人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到达____%,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持续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在室内有灭火器。
做实验时,教师务必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学校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不准私接任何家用电器。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职责。
2024年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责任:明确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学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责任。
2.组织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3.消防设施:对学校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和布局,包括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消防通道等,并确保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测。
4.消防培训:组织消防培训,包括火灾防控知识、逃生技能等培训,提高师生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火灾风险评估:对学校的各个区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疏散演练、灭火演练等,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7.火灾报警和处理: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报警的及时有效,同时明确火灾发生后的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制一、通用要求1.学校应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校级领导机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学校消防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
3.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有领导、监督和指导责任;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安全职责范围内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其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有管理职责,负主体责任,且应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4.学校应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确定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都应经过教育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消防机构的培训。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6.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人员等应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定期参加消防灭火培训和疏散训练,确保在实验室火灾发生时具有扑救初起火灾和弓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学校的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实验室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保障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3.开展师生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对于涉及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024年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校园场所。
第三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指的是校园内具有重要消防安全意义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化学品库房、机房、电气室等。
第四条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开展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调整,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分类及管理要求第七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应根据危险性、火灾隐患等级对其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根据火灾隐患等级划分,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一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设施的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二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实验室、化学品库房、机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手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三级校园重点防火部位:包括食堂、电气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应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箱等相关消防设施,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校园重点防火部位管理台账,记录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情况,并定期对台账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建设要求第十四条校园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灭火、报警、疏散功能。
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涉及重点部位的识别、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等方面,旨在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与和谐。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宿舍、体育馆、食堂及其他与学校活动相关的场所。
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识别3.1 教学楼及实验室教学楼和实验室是学生日常学习的主要场所,需特别注意以下区域:- 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等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
- 机房:存放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机房,需保持良好的通风与电气安全。
3.2 宿舍楼宿舍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厨房:宿舍楼内设有厨房的,需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
- 电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3 食堂食堂是师生就餐的地方,消防安全重点包括:- 厨房:油烟机、炉灶等设备应定期清洗,油污堆积需及时处理。
- 储存区域:食材及易燃物品应妥善存放,定期检查。
3.4 体育馆体育馆内的重点消防安全部位包括:- 器材存放区:需确保器材存放整齐,通道畅通。
- 观众席: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规范4.1 消防责任制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年级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包括:- 每位教职员工均需参与消防安全培训。
- 各部门负责人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4.2 消防设施管理- 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需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 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提升师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4.3 防火巡查-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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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学校统一计划部署,保卫部门监控监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校内二级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五)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保卫处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报批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负责各二级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的监督、检查、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七)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十一)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并为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该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为消防安全管理员管理日常消防工作。
同时,对本单位使用的工作、学习、活动、生活区域、场所和师生(在校区)工作、生活区域按功能和类别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在校外活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建立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各二级单位每学期不少于1次,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建立学院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培训,组织安排人员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七)管好责任区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识、应急灯、灭火器、消火栓、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管好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确保畅通;(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上报学校基建处、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与审批;(九)具有经营性质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十)学校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商业门店和出租房屋,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条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后勤保障处负责消防供水管网的供水检修、消防应急灯专线线路检修维护、校园经营性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宿舍特别是公共区域的管理,切实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检查与提醒,排除消防隐患、完善基础条件,楼栋值班人员需参加的消防培训和演练;加强对教学、实验楼技防设施系统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转;(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要加强辅导员、班主任消防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工作要纳入学生工作会议议程;协助保卫处对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三)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和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弘毅堂等地点的消防安全。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消防设计审核,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设计方案,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有效;(五)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加强对实验室消防检查,负责实验室的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监督管理;(六)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通过学校校园网、报纸、广播台等途径宣传报道消防安全知识;(七)人事处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八)校工会负责工会职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九)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十)国际合作处负责外籍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活动;(十一)居委会负责地大社区的相关消防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第十二条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本资料场所为学校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馆、报告厅(会议室)、超市、接待中心等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等单位;(三)车库、油库;(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等;(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部位与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实验中心、网络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对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会议、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集会活动,提前三天以上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启动“国际健康安全环保提示(HSE)”安全程序。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学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第十五条驻校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消防设施要进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对使用管理单位和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要参照学校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