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非煤矿产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个体采矿,以下同)。
矿山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它单位从事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工作有关部门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四)跨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建设项目;(五)年产100万吨以上露天矿山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证的地下开采矿山的建设项目;(六) 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工程性矿山的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四)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建设项目;(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所有地下矿山和年产100万吨以下露天矿山的建设项目;(六) 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下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下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工程性矿山的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程序受理。
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
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
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监管一处负责监督指导,省安科中心具体实施。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报告》评审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机构对《报告》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报告》评审意见书(《报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
监管一处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包括对申报材料和《报告》的审查意见),经办人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处长签署是否备案意见)。
五、办结。
经处长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加盖“三同时”专用章。
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并定期将受理备案情况抄报局分管领导。
六、归档。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要统一归档局办证中心。
原则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
七、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三)工商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采矿许可证;(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相关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中的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与陆上石油天然气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
其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对于矿山地下工程的保障和环境的治理成为了矿山建设的重要课题。
在这一过程中,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的管理与应对显得格外重要。
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指的是矿山中收集、处理和贮存矿山产生的固体和液体尾矿的场所。
由于地下矿山开采产生尾矿物质组成繁多、容易污染环境,因此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建设尾矿库时,需要进行决策、设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以确保其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四等以上尾矿库,还需要考虑防水、防渗和抗震等方面的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尾矿库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陆上石油天然气陆上石油天然气主要指的是指在陆地上通过钻探技术获取的石油和天然气。
作为一种有限的能源资源,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和运输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在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探、钻探、井筒建设、油气采集、储存、输送和加工等一系列工程。
其中,钻探和井筒建设是重头戏,也是掌握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关键环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程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地下水系、动植物和居民的安全。
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与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关系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在地下矿山采掘过程中,通常会使用一些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因此涉及到了陆上石油天然气的供应和运输等方面。
其次,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也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为尾矿的处理和贮存需要考虑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也必然会对矿山周围的地下水系和土壤质量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了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利用。
因此,在矿山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和工作,加强对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这些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预评价的定义和作用安全预评价是指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前,对项目可能引起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轻项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项目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预评价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管理的起点,能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和治理,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组成和要求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安全预评价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评价、生产安全评价等内容。
具体来说,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1、准确反映项目实际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千万不要遗漏什么重要信息。
2、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报告应尽量减少填充性文字,突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
3、用词准确、符合规范。
报告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保持准确性,在填写报告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4、完整的数据和资料支持。
在编制报告过程中,数据和资料要充分,证明材料要完整,以保证报告真实可信。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流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流程包括:立项申请、编制预评价方案、组织调查研究、评价分析、制定措施建议和编制报告等步骤。
(一)立项申请申请方应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建设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安全预评价的需求。
项目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二)编制预评价方案编制预评价方案是在前期工作和预留时间的基础上,对安全预评价活动及其组织、方法、过程和目标等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预评价方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安全责任,是行政机关和市民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改善安全状况,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社会继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办法》(GB50914-2009)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其设计包括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设计。
(2)设计审查:指设计人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提出申请,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对安全设施设计实现情况进行审查。
(3)竣工验收:指安全验收机构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实质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由安全验收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的检查、验收、定期审核,确保项目之安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的相关规定。
(二)防火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分区的规定,保证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安全,可满足有关设施设备的防火节能和消防要求;(三)必须考虑非煤矿山夏季干旱季节的高温特点,原则上非煤矿山建筑必须在某种水体中安装消防水池,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安全审查机构完成,该机构应由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一)申请人应按照安全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方案;(2)安全设施施工图;(3)设计计算书;(4)专家鉴定报告。
(二)安全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设施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书。
(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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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主要结论:
评价单位填写结论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
第三方技术单位填写评审结果
建设单位
同意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安全预评价单位
同意或不同意
(盖章)xxxx年xx月xx日
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
符合或不符合
(盖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表Βιβλιοθήκη 备案号:建设项目名称
XX工程
项目建设地址
通讯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XX公司
企业性质
国有、股份、个体
建设单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35XXXXXX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XX
联系电话
固话或手机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XX设计院(或XX公司)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
XX吨/年
项目总投资概算
XX万元
xxxx年xx月xx日
备案单位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