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刑主任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刑主任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迅速增加。

然而,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矿山事故不断发生,给生产单位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口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就应运而生,在非煤矿山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对设计、施工、开采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持矿区安全稳定、环保可持续发展。

一、监督机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监督机构进行了规范。

矿山开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其主管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此项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矿山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是重要的监督机构,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执行监督检查;2.对矿山进行安全评估;3.对矿山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4.对矿山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矿山项目建设过程中,以上两个机构应共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协同组建尤其针对矿区安全监管的“矿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性的工作、保障性安全设备及相关质量使用常规的监管、对于协调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等。

二、安全设施的建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非煤矿山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规范。

矿区应安排專业材料供应、保证设备和材料质量,切实维护矿山运转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具体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的规定:1. 矿区内保安设施措施:矿区内安保措施应当由专业团队匡猫制定,包括:安检室,检查人员工作室,监控分析室等设施。

2. 安全通道的建设:为保证矿山安全,通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保障措施;•能够轻松地通行救援人员和消防车辆等设备;•根据需要设有应急照明、通讯、供水和通风等设施。

3. 其他方面的规定:其他重要设施和器材也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防止发生矿山事故。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其安全生产堪忧。

为了有效遏制煤矿事故频发,我国大力推行了煤矿安全“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强制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三个阶段,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三同时”规定。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在此基础上推广,将“三同时”监管精神延伸到了非煤矿山建设领域。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建设、改造、扩建、复工复产等活动。

随着我国重视环保与资源开发的双重要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相关的安全管理逐渐变得松散。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中安全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建设水平影响着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开发效率。

因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三同时”规定。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制规定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三个阶段,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规划阶段的安全要求1.接受综合规划设计,对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应当切实进行规划,并考虑到项目的持续性和可维护性。

2.强制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提出合理的建设要求,以保障该项目的可持续、安全发展。

设计阶段的安全要求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合理安排、设计安全环保、消防水、防灾应急等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质量和进度。

2.设计阶段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及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3.在设计方案中,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和主管理团队,明确其职责,确保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的全过程中安全和质量的可控。

建设阶段的安全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划、设计方案,准确有效地组织现场施工,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可控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改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本单位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与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与尾矿库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落实。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承担的原则。

除—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
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