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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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27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大纲要求: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相同本讲要点: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确保我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监察等.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乙级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第五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规范、规章、标准等.对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或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公布)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于事前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登记,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机构1. 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每个行政区划内设专门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排查隐患。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审核评估。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企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执行到位。

2. 装备管理要求•煤矿企业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煤矿机械装备。

•每台机器设备使用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建立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录入、统计和分析制度。

3. 安全教育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每年定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日常管理要求•定期进行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对违章指挥、不当操作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要求•煤矿企业应主动向监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及时进行公开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本科研项目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2. 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管机构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实施。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监管机构应停止生产、关闭设备、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管理原则、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职业卫生、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管理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设备、防火、防尘等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多措并举,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首先,职责明确。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改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对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察局可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监察局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最后,事故处理。

办法明确了煤矿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虽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重复。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些监管重复的问题。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县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能源局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坚决严厉打击煤炭企业未批先建、批而不用、边批边建、批少占多等土地违法行为;县矿管办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煤矿购买使用火工品的审批管理;县电力局、国电公司要强化供电保障,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县环保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环境整治;涉煤镇(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能源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为进一步落实____《____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各分管专业技术负责人(安监站长、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技术部长、经营部长、供应负责人、机电队长等)二、检查范围项目部生产和生活场区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

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1、井筒的安全情况(重大事故、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2、井筒施工的现场管理情况。

(依据中煤建设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3、井筒施工的设备完好率情况,包括五小电器完好率、电缆悬挂合格率、保护装置及小绞车管理工作;4、项目部的质量标准化工作;5、项目部的量化考核工作。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1、对照中煤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核查表进行检查;2、学习传达国家、集团公司、五建公司、工程处等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3、被检查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5、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7、各部门自查“三违”情况;8、干部入井及现场带班、值班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在全项目部范围内(井上、下)每月逢____号检查;五、整改落实原则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2、按照“五定”(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情况、定整改时间)的要求整改;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4、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六、处罚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工程处及五建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2)一、背景介绍在煤矿行业,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某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DOC 73页)

某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DOC 73页)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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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执行力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有效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及主要业务保安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标准及考核奖罚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预防为主,监察与服务、教育与惩处、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主要业务保安部门、各单位、托管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方式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和两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等,
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要业务部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

第七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分为季度检查、月度检查、区域动态检查、专项检查四种组织方式。

第三章监督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两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评价系列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季度检查
1.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运行考核标准》《业务保安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主要业务保安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2.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定期评价系列标准,以安全基础管理资料和现场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3.依据集团要求,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托管单位进行检查。

(二)月度检查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动态评价系列标准,以现场检查和相关内业资料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单位和地面单位进行月度检查。

(三)区域动态检查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动态评价系列标准,以现场检查和相关内业资料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六个监察支队对煤矿单位和地面单位进行区域动态检查。

(四)专项检查
主要业务保安部门根据业务保安工作计划,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必须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条考核
(一)主要业务保安部门
主要业务保安部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调度室按季度进行考核。

考核得分=体系运行得分*60%+业务保安得分*40%
(二)基层单位
1.煤矿单位:各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

2.专业化服务单位:洗选中心、矿业服务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设备维修中心、供电中心、皮带机公司、地测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神东国际交流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检测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新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档案室、文体中心、治安保卫处按季度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的单位,月度考核得分直接应用到当月组织绩效考核中,满分为100分。

月度考核得分=月度系统得分+专项得分+月度直接加扣分项
具体比例划分在月度检查通知中明确。

月度直接加扣分项包括:
①不配合检查、回避检查(隐瞒施工队伍、施工场所)、对抗检查等情形,出现以上情形根据严重程度扣0.2-1分;
②各单位发生事故按《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考核;
③其它加扣分。

4.只进行季度考核单位,本季度考核得分同时作为当月及下一季度前两个月的月度考核得分,考核得分直接应用到当月组织绩效考核中。

5.季度考核结果
季度考核得分=本季度3个月系统考核平均得分×50% +季度定期得分×40%+季度安全管理知识考试得分×2%+基层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8%。

第十一条奖罚
1.主要业务保安部门考核前两名人均分别奖励400元、300元,连续两个季度排最后1名的部门,在公司调度会上做原因分析。

2.煤矿单位季度考核排前三名的单位人均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对排最后1名的单位人均处罚100元;专业化服务单位季度考核排前两名的单位人均分别奖励200元、100元,对排最后1名的单位人均处罚50元。

3.新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档案室、文体中心、治安保卫处等单位不进行季度考核奖罚,考核结果纳入当月组织绩效综合业务考核中。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由各主要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专项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奖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各主要业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方式、范围、时间、频次、重点内容,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类检查前要召开预备会,对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标准培训,明确责任划分,制定检查工单。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采取“听、查、看、签”的检查方法,要充分借鉴并使用安全环保管理审计中提出的问卷法、访谈法、询问法、审阅法、观察法、重新演示法、穿行核查法。

第十六条季度检查结束后,要与被检单位召开问题通报会议,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确保问题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准确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问题要语言规范、描述清楚、处罚准确、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合理。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各类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未按期整改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对于重复出现问题、查出的重大问题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由安全监察局统一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结合本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体系运行考核标准
2.业务保安考核标准
附表1
体系运行考核标准
附表2
业务保安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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