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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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忻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平市、五台县、宁武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煤监局:《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分级监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文件规定,实施煤矿市县两级分级监管。

全市现有68座煤矿,其中13座为市级监管煤矿,55座为县级监管煤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煤矿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含市级监管煤矿)进行同谋划、同执法、同检查、同考核,将市级监管煤矿纳入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范围,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管理原则、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职业卫生、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管理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设备、防火、防尘等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多措并举,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首先,职责明确。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改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对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察局可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监察局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最后,事故处理。

办法明确了煤矿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虽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重复。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些监管重复的问题。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其中涉及的措施众多且复杂。

下面将从立法、监管、监测和应急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立法措施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煤矿安全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为煤矿安全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立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1 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各国煤矿安全监管的基础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煤矿的准入条件、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

通过制定煤矿安全法,可以明确煤矿安全的基本原则,保障煤矿安全的基本要求。

1.2 煤矿安全监管条例煤矿安全监管条例是对煤矿安全法的细化和补充,更具体地规定了煤矿安全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监管条例还规定了煤矿的生产条件、煤矿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为煤矿安全监管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1.3 煤矿安全标准煤矿安全标准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管条例制定。

煤矿安全标准包括煤矿设计标准、煤矿运输标准、煤矿通风标准等,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措施监管措施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煤矿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管措施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的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1 煤矿许可证管理煤矿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活动。

监管部门对煤矿进行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确保煤矿具备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许可证管理能够对煤矿进行全面监管,规范煤矿生产活动。

2.2 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设备完好情况、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等。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的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2.3 随机抽查监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煤矿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煤矿安全生产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矿山生产运行安全稳定。

首先,我国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其次,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机构和煤矿监管部门建立了一套有序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实时监管和检查。

同时,还建立了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

另外,我国还大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煤矿生产作业的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不断完善煤矿通风、排水、防尘等设施设备,确保矿山内空气清新、作业环境舒适。

此外,我国还重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和管理,提前发现和治疗职业病,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总的来说,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的完善和加强,有效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了事故发生率,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同时也要看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

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持续改进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带班领导:为切实加强煤矿技改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2010‟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矿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方、安全科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等内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进行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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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4 页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

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 2 页共 14 页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

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

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

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第 3 页共 14 页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的受第 4 页共 14 页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

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并不得停风。

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第 5 页共 14 页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矿井放炮时,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巷大于100m,转弯巷必须大于70m;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

在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第二十八条雷管、炸药必须实行审批领退签字制度,严禁把剩余的雷管、炸药存放在井下、拿回家或者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三十条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是切顶排支柱)、支架、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第 6 页共 14 页1、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

工作面做到“三平一直两畅通”。

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免压力反冲伤人。

4、严禁用铁凿或其它硬物碰撞、扭动“三用阀”。

爆破冲击应避开支柱。

5、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底板的管理,顶板破碎时必须戴木帽(或挂网),底板软时应穿铁鞋,达到良好的初撑效果;顶板破碎时要加密临时柱和戗柱。

6、经常对支柱载荷进行测试,凡达不到初撑力的支柱严禁使用,坏柱、坏绞梁应及时运出地面检修。

7、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联络巷及工作面回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8、两个安全出口超前20m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大于1.6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2.4m。

9、顶板来压时,必须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待动压停止后再回柱,如果被破碎的顶板岩石埋柱时,待动压停止后才开始回收所埋支柱。

10、工作面放炮后必须首先清理煤壁伞檐,工作面煤壁松软,片帮严重时,必须打好贴帮柱、加密柱和戗柱,预防滑帮煤伤人。

11、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必须制定结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掘进巷道架棚时,必须紧跟掘进头,并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作业;对不符合规格质量的劣质工程,不给予验收。

第 7 页共 14 页第三十五条掘进巷道按质量标准搞好前探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六条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点作业。

第三十七条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严格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所有采掘巷道、维修巷道,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支柱、支架、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人工推车,推车工每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过风门、岔道、弯道或前面有障碍物时,必须发出信号、并减速行驶,严禁埋头推车和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准小于20m;严禁蹬车、搭爬车、放飞车、串车、无人无灯推车。

第四十条推车时,两手不准扒在煤车两角,只准扒在车后方拉手上,严禁将头伸在煤车内;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防止跑车伤人。

第四十一条绞车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提升绞车机座及钢丝绳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绞车运行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安装“一坡三挡”,并且牢固可靠,“一坡三挡”能灵活使用。

第四十四条上部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防跑车装置),串车提升加装保险绳。

第三章机电设备管理第四十五条煤矿高、低压变电设备、电气设备、动力电缆、机械第 8 页共 14 页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不得入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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