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第6版开本:850×1168毫米.. 1/32责任编辑:肖江萍ISBN L-FL-0079/ ID922.544 定价.. : 15.00元(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和管治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防止矿井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管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监察员职责:明确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察、检查、调查和处罚等。
2. 监察能力培训: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和监察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开展监察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
监察员通过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安全措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 处罚和奖励:明确监察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负责人及时进行问责。
同时,对在监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监察员进行奖励。
5. 信息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为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6. 协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监察机构、工会等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效果评估,形成合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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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

2019年6月17日4时30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以下简称小港煤矿)8402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新泰市纪委市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了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港煤矿“6·17”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集团)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为新泰市属国有企业,现有小港煤矿、羊泉煤矿、汶河煤矿3处煤矿和明兴金属科技、新港实业、华通洗煤厂、正大新型建材等非煤企业。
在职职工4200人。
(二)事故煤矿概况小港煤矿隶属于明兴集团,矿井位于新泰市翟镇境内,1969年2月建设,1979年3月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0年9月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
矿井在册职工715人,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斜井及主副暗斜井混合多水平开拓方式。
开采上下限为+50~-750m。
矿井批准开采2、4、6、11、13、15、16煤层,事故调查时开采4、13煤层。
生产水平为-310m水平,生产采区为七采区、八采区,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71301综采工作面、8402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71301工作面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8402工作面采用矸石充填法控制采空区顶板。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依据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依据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煤矿常见违规行为及违反条款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10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违章指挥或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制止《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三超生产《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4项对事故预兆或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7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8项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未建立救援组织或未签订救护协议《安规》第493条《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5条第1款第2项《从重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经责令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54条第1款第1项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处罚《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安规》第6条特种作业人员没培训、无证上岗《安规》第6条不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规》第4条应有安标的矿用产品无安标《安规》第7条矿井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安规》第9条入井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安规》第10条入井人员井下吸烟或带烟火入井、喝酒《安规》第10 条没有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没有清点人数《安规》第10条矿井11种图纸不全《安规》第12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无设计、无作业规程没组织工人学习《安规》第15条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17条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法》第30条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31条通风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低于2度《安规》第102条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安规》第107条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分区通风《安规》第113条采掘的进风、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安规》第116条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安规》第121条主扇不能反风《安规》第122条无风、微风(每人供风量小于4m3/min)《安规》第103条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风流速度小于s 《安规》第101条掘进中的岩巷风流速度小于s 《安规》第101条循环风(距回风口小于10米)《安规》第128条不符合规定串联风《安规》第114条掘进工作面停局扇《安规》第129条掘进无风电闭锁《安规》第128条掘进局扇无三专供电《安规》第128条瓦斯防治矿井未安装监控系统《安规》第158条监控系统不能断电《安规》第160条监控系统故障、没调试《安规》第162条采煤工作面无瓦斯传感器《安规》第169条掘进工作面无瓦斯传感器《安规》第170条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扇前没设瓦斯传感器《安规》第170条被串联的采煤工作面没设甲烷传感器《安规》第169条被串联的工作面没设甲烷断电仪《安规》第114条瓦斯传感器失效《安规》第163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安规》第149条通风瓦斯日报矿长、技术矿长未签字《安规》第149条矿井无专职瓦斯检查工《安规》第136条流动独立作业人员没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安规》第149条临时停工地点无风又没切断电源设栅栏揭示警标《安规》第140条主扇局扇无开停传感器风门无开关传感器无馈电传感器《安规》第175条防尘矿井无防尘供水系统(采、掘无防尘供水管路)《安规》第152条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安规》第154条消防火消防火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符合规定《安规》第218 条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安规》第222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无安全措施《安规》第223条或不准从事此项工作的地点从事此工作井上下无消防材料库或不符合规定《安规》第225条机电硐室无消防器材或不符合规定《安规》第226条矿井无火区位置图《安规》第246条永久性防火墙不符合规定《安规》第247条采煤采煤无规程作业或未贯彻、变化时未修改《安规》第49 条采煤空顶、未按规程作业、支柱失效《安规》第54 条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安规》第55 条采煤工作面无2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 20米内未加强支护《安规》第50 条掘进掘进无规程作业或未贯彻《安规》第15 条掘进空顶作业、顶板破碎无前探支护《安规》第41 条掘进支架构件不全未按规定刹实帮顶《安规》第42 条巷道失修超过规定《安规》第91 条巷道高度断面不合格《安规》第21 条井巷维修无措施《安规》第92 条爆破井下无专职爆破工《安规》第316条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安规》第316条炸药雷管没分开存放、无箱无锁乱扔乱放《安规》第316条井下爆破不使用发爆器《安规》第335条火工品运输与人员同运《安规》第311条防治水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安规》第259条采掘作业没有执行有疑必探《安规》第285条采掘有突水预兆继续作业《安规》第266条运输矿车无安全钩或失效《安规》第349条架线机车巷道支护不阻燃《安规》第347条柴油机车不配备灭火器《安规》第50条人力推车放飞车、推车数量超过规定、《安规》第362条通过重要地点不发出警号升降人员不使用人车或防坠器不符合规定《安规》第366条倾斜井巷上下无挡车器《安规》第370条平车场无阻车器、下部略大于1列车长度无挡车栏《安规》第370条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安规》第372条下山掘进上口、工作面上方无防跑车装置《安规》第46条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无躲避硐无红灯《安规》第46条罐笼升降人员的罐笼无防坠器或失效《安规》第383条罐笼提升矿车无阻车器《安规》第381条罐笼防坠器没按要求试验《安规》第413条人车人车没按要求试验《安规》第413条人车无人车无信号或失效《安规》第369条人车不合格,防坠器不可靠不能自动落闸和人工操纵《安规》第366条钢丝绳钢丝绳的检验不符合规定《安规》第399条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01条提升钢丝绳断丝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05条钢丝绳磨损超标《安规》第406条罐笼或人车定期试验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13条提升机提升机九种保护不全或失效《安规》第427条提升绞车保险闸不能自动发生作用或失效《安规》第428条空压机空压机无安全阀或压力表或失效《安规》第437条空压机油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38条电气矿井无双电源或备用电源《安规》第441条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安规》第443条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安规》第445条井下配电网络无过流短路保护《安规》第452条高压开关无短路、过负荷、接地、欠压保护《安规》第455条低压开关无短路、过负荷、单线断线、《安规》第455条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或保护失效入井高压馈电线上无单相接地保护《安规》第457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无检漏或《安规》第457条选择性的漏电保护或失效煤电钻综保各种保护失效《安规》第457条井上下无防雷电装置《安规》第459条井下电缆选择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67条矿灯使用管理发放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75条井下及主要场所通讯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78条电缆及电气设备接地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82条矿井无主副接地极或不符合规定《安规》第484条没有形成接地网无井下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或不合格《安规》第485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安规》第489条井下电缆失爆《安规》第490条机电记录图纸无钢丝绳检查记录或没检查《安规》第404条无安全人车每班试验记录或不试验《安规》第413条无检漏试验记录或不试验《安规》第457条无立井提升系统检查记录或不检查《安规》第390条矿井无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安规》第450条11。
煤检管理制度

煤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煤检工作,负责煤矿的瓦斯、煤尘、顶板等安全检测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煤检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煤矿应当为煤检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煤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合格的煤检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煤矿应当强化煤检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煤检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检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煤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煤检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煤检设备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依法购买合格的煤检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煤检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煤检设备的保管,防止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煤检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测,保证煤检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设备台账,对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煤检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人员的管理制度,对煤检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煤检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对煤检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煤检工作流程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检工作流程,确保煤检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首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场所,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排水系统等,确保煤矿内部环境的安全稳定。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可靠。
另外,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规定了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生产作业是煤矿企业的核心业务,也是安全风险最高的环节。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条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技能。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测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的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为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2年煤矿班组长《机电班组长》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五)

2022年煤矿班组长《机电班组长》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一)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判断题)瓦斯从采落的煤炭或煤(岩)层的暴露面上通过细微裂缝和孔隙缓慢、均匀地涌出称为普通涌出。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判断题)头后部出血可用两只手的拇指压迫耳后与枕骨粗隆之间的枕动脉搏动处。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判断题)临时性的维修巷道或处理局部冒顶可以口头传达一些措施,不需要专门制定安全措施。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错误4、(判断题)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错误5、(判断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7、(判断题)我国煤矿治理瓦斯的方针是:以人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
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搞好安全管理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保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9、(判断题)大家都违章,自己也跟着违章,万一被检查人员发现,人多势众,法不责众,是“三违”者的攀比、模仿心理。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0、(判断题)备用采煤工作面的风量配备,除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规定外,且不低于其采煤时实际需要风量的30%。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1、(判断题)班组长有权维护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2、(判断题)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3、(判断题)若火区出现火风压,呈现风流可能发生逆转现象时,应立即减少火区风量,避免风流逆转。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监处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监处的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监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安监处设机构设置规范,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第六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排查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督导。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处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处罚相关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处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煤矿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处对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安监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煤矿安监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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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27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大纲要求: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相同本讲要点: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建议报告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素质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关系极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8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危险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做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司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结:本讲要求大家重点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