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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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率,实现税收优化。

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税收政策、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在我国,纳税人可以选择个人纳税人或者企业纳税人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

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收入来源、利润分配等方式,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设置企业结构、利润分配方式等手段,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第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三,合理规划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理的资产配置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通过合理规划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资本性支出、财务成本等,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第四,合理规划跨境税收。

对于跨境企业来说,跨境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合理设置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政策等,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跨境经营中的税收负担。

第五,合理规划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是纳税筹划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合理规划税收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降低税收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总之,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率,实现税收优化。

希望以上介绍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方法

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方法

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方法
内部交易是指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商品、劳务、资本等交易活动。

在税务处理方面,内部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 独立定价原则: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定价,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定价,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可比交易原则:内部交易的定价应参照外部市场上类似交易的价格水平,确保内部交易与外部市场交易具有可比性,以避免税务机关对内部交易的定价产生质疑。

3. 相关证明文件和记录:企业应保存相关的内部交易证明文件和记录,包括交易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计。

4. 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内部交易的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税款。

5. 风险评估和筹划: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的筹划措施,以降低税务风险和避免税务争议。

6. 跨国内部交易的特殊处理:对于跨国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则和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采取合理的跨国税务筹划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跨国内部交易的税务负担。

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公允性、可比性和合规性原则,及时申报纳税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记录,同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筹划,以确保税务合规和税务风险的可控性。

浅谈集团内部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浅谈集团内部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圆园19年第12期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单独或联合陆续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不动产投资(或收回)业务所涉及的各税种的税收政策,为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资产划转相关的涉税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很多时候,如果直接进行资产交易,交易各方会承担比较高的税负,但如果通过税务筹划,将直接交易变为不动产投资,或者资产划转,则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节约成本。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并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各种交易方式进行比较,综合判断各方案的优劣,在此基础上作出最优决策。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的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案例简介AB 集团下属两个全资子公司A 、B ,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A 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拥有一栋具备生产能力的厂房,该厂房属于自建,于2016年5月开始建设,2016年年底完工并正式投入使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厂房已计提折旧630万元,账面净值2520万元,评估价格55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AB 集团为了整合集团内部资源,计划将A 公司的厂房转让给B 公司,有三种方案: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方案二,A 公司以此厂房按照评估价作价5500万元,对B 公司进行投资;方案三,A 公司将此厂房以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单元整体划转给B 公司。

二、案例分析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转让方A 公司应当按评估价5500万元为基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B 公司也应当以评估价5500万元作为依据,缴纳印花税、契税,同时B 公司以5500万元作为取得厂房的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方案二: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文件规定,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并以评估价55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建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税务筹划管理流程

税务筹划管理流程

税务筹划管理流程以下是某某公司的税务筹划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第1条为规范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养活公司的税收负担,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第3条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2.节税效益最大化原则。

3.筹划性原则。

4.成本与效益原则。

第4条税务筹划的基本形式1.自行筹划:由财务人员进行筹划。

2.委托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筹划3.聘请税务顾问筹划:由中介组织的税务专家、税务行政部门退休人员、高校和税务研究机构的专家竺进行税务筹划。

第5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1.税务负担的规避,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入不负担税务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中。

2.税务负担从高到低的转换,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

3.纳税期的滞延,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

第6条税务筹划工作步骤1.收集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1)外部信息包括税收环境信息和政府涉税行为信息。

环境信息,包括公司涉及的税种及各税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税收优惠规定,各税种之间的相关性,税收征纳程序和税务行政制度,降低涉税风险,税收环境的变化趋势。

政府涉税行为信息,包括政府对税务箸划的态度,政府的主要反避税法规和措施,政府反避税的运作规程。

(2)内部信息是指公司自身的实际0.营情况,包括公司理财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对风险的态度等。

2.在既定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公司的真正需求,确定筹划策略的具体目标,如选择低税负点、选择零税负点、选择递延纳税等。

3.在掌握相关信息和确定目标后,税务筹划人员设计多种税务筹划方案,并送交财务总监审核。

由财务总监负责筛选税收筹划方案,并提出意见。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龚厚平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集团从管理层次来看:纵向上有若干个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孙公司等;横向上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

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能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率。

本文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转移)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集团间货币资金转移的纳税筹划因企业间的资金的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借入方而言,一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二是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据此,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 号;借出方而言:一是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

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集团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频繁,关联交易对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集团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最大化的税收优惠和经济效益。

本文将就集团企业内的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探析进行讨论。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我们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

关联交易是指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因经济利益相关联而产生的各种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内部性:关联交易是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的交易,通常涉及到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2. 特殊性:关联交易通常具有特殊性,即这些交易不同于集团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常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3. 影响性:关联交易对集团企业的财务表现和税收筹划具有直接的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的关系关联交易与税收筹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内部性和影响性,直接影响到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

关联交易会对集团企业的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通过关联交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向子公司转移收入和费用来调节整个集团企业的利润水平,以达到最大化的税收优惠。

这种调节利润水平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利润转移,是集团企业税收筹划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关联交易会对集团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

通过关联交易,母公司可以将现金从子公司转移出来以实现税收优惠,或者通过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等方式来调节整个集团企业的现金流水平。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集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着诸多挑战。

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跨境交易,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体系和法律法规,使得集团企业需要面对多重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容易引发税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可能导致税收风险的增加。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集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

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的利弊比较李家媛摘要:作为我国大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两大主要形式,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模式在企业税收筹划上各具特点。

本文在简要介绍两种模式差异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两种模式各自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从而为现代企业通过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节税目的提供参考。

关键词:组织形式;总分公司;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一、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介绍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讲,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与母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甚至跨行业经营。

集团公司即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的税收待遇。

分公司一般与总公司税收政策保持一致,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完全按照自己的税收特点执行纳税任务,可以享受与母公司不同的税收政策或优惠。

因此,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两种不同的组织模式下,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尽相同。

二、集团公司模式税收筹划优势(一)所得税筹划优势1.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各自不同的税率政策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当子公司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集团公司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

子公司在法律和税收意义上都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区位特点享受其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用低于母公司的税率。

而总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税收只能被动的按照总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

因此,集团公司可以将整体业务适当剥离,将能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业务独立出来,据此设立子公司。

2.不同主体可以利用彼此间交易以实现集团整体所得税减税目标由于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纳税义务分离,因此母子公司、不同子公司间可以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合理降低税负,如转移定价、租赁减税、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及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策略目前,很多企业越做越大,形成了大大小小的企业集团;因此,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已不是在单纯一个企业内进行,而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作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全局性是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显着特征;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现金流量大,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单个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通过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的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等一般企业适用的方法,对集团企业仍然适用;所不同的是,企业集团有更好的条件使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到集团之外创造了条件;此外,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应更好地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特色;下面重点介绍设立核心控股公司、财务中心筹划策略;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1.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2.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3.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在做以上筹划时,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税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着银行的角色,向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以为集团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集团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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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龚厚平
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集团从管理层次来看:纵向上有若干个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孙公司等;横向上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

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能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率。

本文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转移)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集团间货币资金转移的纳税筹划
因企业间的资金的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借入方而言,
一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二是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据此,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
借出方而言:
一是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四十六条)。

二是借出方还需就利息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依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在企业资金借贷中,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有:预付账款法、投资法、银行中介法等,下面举例说明。

例:吉祥公司因资金紧张,需临时向关联方如意公司(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借款10000万元作为临时借款。

双方约定的利率为8%,银行贷款利率为6%,期限为一年,吉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按正常的借款方式,其税负为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50%×6%=30万元。

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00×8%×5.5%=44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10000×8%-44=756万元综合考虑吉祥与如意公司双方企业所得税流出为(756-30)×33%=240万元
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税负为240+44=284万元。

下面有三种筹划方案:
一是预付款二是作现金投资三是银行中介法方案一:预付账款法。

吉祥公司是如意公司的产品供应方,将借款合同改为产品购销合同,注明是预付货款。

税负分析:预收款不存在税收问题。

税负为0万元。

方案二:现金投资。

税负分析:现金投资亦不存在税收问题,税负为0万元。

方案三:银行作为中介,银行贷出利率为8%,如意公司收取7%,税负分析:吉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0×8%=800万元。

如意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0000×7%×5.5%=39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收入为10000×7%-39=661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的企业所得税流出为(800-661)×33%=-46万元考虑支付银行100的差价后,吉祥与如意公司的总税费和负为100+39-46=93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作预付款或现金投资税负为0万元,银行为中介总税负为93万元,直接借贷总税负为284万元。

二、动产(固定资产)的转移
企业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常见的有设备租赁等行为。

设备的租赁会产生租金,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的问题
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如果采用账面净值出售的方式,
则不会有税收负担。

依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条件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例: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是关联方企业。

吉祥公司出租十台大型机械与如意公司,按市场价应收租金1000万元/年。

按出租分析双方的税负有:吉祥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为55万元/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为1000-55=945万元。

如意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列支金额为1000万元。

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双方的企业所得税节税额为(1000-945)×33%=18万元双方税负和为55-18=37万元
筹划方案: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外售,应纳增值税为0万元。

因转让不存在转让收益,亦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分析:年节税37万元。

三、不动产的转移
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独立法人间不动产的转移,有五种常见的方式:
一是出售方式:转让方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受让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二是出租方式:出租方有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承租方涉及印花税。

三是股权转让,这一方式的特殊征税规定有:转让方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转让方免营业税(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转让方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为不动产未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
受让方免契税(依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二条: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是整体资产转让,这一方式的征税规定有:
转让方不涉及营业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资产转让方按受的是股权支付额,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在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是投资方式:
投资方不涉及营业税(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营业税,仍然按照《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

受让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在进行不动产的转移时,对上述五种方式双方涉及的各种税计算所有的税负和,取最小税负和的方案为最佳方案。

总之,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整个集团的税负率最低,尽可能减少税款所带来的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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