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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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3篇)

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方外运,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施工现场产生的土方、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出施工现场的行为。

土方外运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土方外运行为,保障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土方外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方外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国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土方外运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

三、土方外运的法律规定内容1.土方外运许可建设单位在土方外运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方外运许可。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土方外运许可证。

2.土方外运企业资质从事土方外运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运输车辆、环保设施等。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余泥土石方的外运行为,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规范、有序进行,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挥霍和污染,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的工地施工过程中的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余泥土石方:指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未被使用的土壤、石方等料子。

•外运:指将工地施工过程中的余泥土石方从工地运输到指定的地方。

3. 管理标准3.1. 外运计划•每个工地在施工前,应编制外运计划,明确外运的数量、时间和目的地。

•外运计划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前报批。

•外运计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

3.2. 运输工具和设备•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必需的安全设施。

•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输。

•运输工具应配备防尘设备,避开泥土石方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空气。

3.3. 装载和运输•装载车辆应保持干净乾净,避开泥土石方的杂物和污染物带入。

•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开泥土石方的散落和飞扬,如采用合适的渣土车、防尘罩等。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确保安全行驶,并避开泥土石方的损失和外泄。

3.4. 目的地管理•工地余泥土石方的目的地应经过合法审批,并具备合适的处理本领。

•目的地应具备必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泥土石方的合理处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目的地应定期报告外运情况和处理情况,并搭配相关验收工作。

4. 考核标准4.1. 外运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外运计划应定时编制,并在施工前履行报批程序。

•外运计划应合理布置,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避开资源的挥霍。

•编制外运计划应准确计算和报告余泥土石方的数量。

4.2. 运输工具和设备的管理•运输工具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输。

•运输工具应装备必需的防尘设备,防止泥土石方的污染和外泄。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乾净,避开带入杂物和污染物。

4.3. 装载和运输的操作•装载车辆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载,避开过度装载和散落。

渣土运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渣土运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渣土运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渣土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发生事故的风险。

第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渣土运输活动的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第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八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保养。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装设安全报警设备,保证在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报警并停车检修。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携带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在渣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减速慢行,避免危险驾驶行为。

第三章渣土运输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积极配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吸烟,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渣土运输活动管理第十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渣土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避免拥堵和事故。

第十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渣土运输车辆和装载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漏装渣土的现象。

第十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渣土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渣土运输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渣土运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化管理,进一步规运输秩序,根据《市小活河综合治理工程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1、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2、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1、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

2、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

3、由土方队统一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届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的;(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

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行业秩序,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保护、法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后果追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渣土运输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第四条渣土运输企业、施工单位、个体运输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渣土运输整治工作要求,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二、渣土运输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渣土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第七条渣土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三、渣土运输规范要求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污渍、锈蚀;(二)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能够正常使用;(三)车辆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四)车辆具有合法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密闭运输,防止渣土撒漏;(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三)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卸载渣土;(四)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驶安全;(五)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许可证,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二)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三)熟悉渣土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四)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渣土运输安全、环保、有序。

渣土车管理

渣土车管理

渣土车管理XXX运输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为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做到尽量不影响市容市貌、城市环境卫生的目的,同时,顺利完成项目施工,以专人专车管理为原则,制订如下制度:一、渣土车辆管理1、统一对渣土方运输车辆加装密封盖,禁止无盖车辆进入现场。

3、配备洒水车辆,对运渣土道路经常洒水冲洗,保持道路干净,以减少扬尘。

4、我公司将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现场渣土承运卫生责任书,并作出书面承诺,由建设单位对承运车辆的装载、冲洗情况进行监管。

5、由XXX和城管局根据建筑垃圾处置运输道路安全卫生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监督。

6、对于渣土车司机普遍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差的情况,加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文明驾驶的培训,来提高他们对渣土管理知识的认识。

7、超高超载、车轮带泥等车辆不得出场,实现源头管控。

8、加大渣土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

杜绝闯红灯、酒驾等恶劣情况的发生。

9、我公司将与县交通局和城管局协商,共同加强在固定地点设置渣土车检查站,对过往的渣土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从而确保区域内的渣土车辆都能依照划定的门路和要求拉运。

二、巡查监督为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在施工运输进程中,由专门的巡查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巡查:1、对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安全文明驾驶的巡查;2、对运输线路及门路交通平安的巡查;3、对运输车辆卫生的巡查;4、对运输车辆是否违章驾驶的巡查;5、对路面运输、工地施工的安全警示标识的巡查;6、对运输门路洒水防尘、环境卫生的巡查;7、对主要路口安排交通协管员及道路保洁员的巡查。

三、违章投诉管理一、公司车辆交通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负责。

处理违章的费用全部由违章责任人承担;在渣土车身上注明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举报;二、办公室坚持填写派车记录,方可出车。

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注明每台车的驾驶员和使用起止时间;三、派车人员和驾驶员将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由此发生的交通违章一律由该派车人员和驾驶员承担;四、办公室每月5日前对公司所有车辆交通违章情况进行网上查询,有违章记录的,书面通报驾驶员到办公室核实;五、承担交通违章的责任人应及时消除违章记录,如未消除违章记录,办公室通知财务部从责任人最近一个月工资中预扣违章处理费用,该费包括罚款和扣分处置费用(按违章款项的150%收取);。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渣土运输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渣土运输的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第一节渣土运输主体责任渣土运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车速、载重、保养等要求进行运输。

第二节渣土运输管理要求(一)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日常保养周期进行保养维护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贴有标志,明确其安全等级。

(四)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擅自改变。

(五)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六)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载重合理,禁止超载行驶。

第三章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第一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渣土运输人员,开展安全管理检查。

第二节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一)为渣土运输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二)对渣土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防止浮现违规行为。

(四)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渣土运输交通管理第一节渣土运输交通管理要求(一)禁止渣土车辆在城区、交通拥堵路段、施工现场等情况下通行。

(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通信号控制,禁止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三)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通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节渣土运输事故处理(一)渣土运输事故发生时,应当即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确保现场安全与尽快恢复通行。

(二)渣土运输事故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标志样式。

(2)渣土运输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建筑工程土方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土方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土方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土方运输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土方运输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项目部负责人:对土方运输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土方运输安全、有序进行。

2. 工程监理:对土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土方运输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施工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四、土方运输工作程序1. 施工单位提出土方需求计划,经项目部审批后,确定土方开挖地点、数量和运输路线。

2. 按照土方需求计划,开展土方开挖作业,注意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3. 土方装车后,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司机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稳定地将土方送达目的地。

4. 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工地安排的地点进行卸载,注意避免影响周围居民和其他建筑工地。

5. 检查土方卸载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卸载土方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理。

六、安全管理1. 土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司机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2. 运输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杜绝因车辆故障造成的安全事故。

3.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信号灯,注意车距和行车安全。

4. 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和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应暂停土方运输工作,以确保安全运输。

五、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如发现擅自更改土方运输计划,将按照项目部规定进行严厉批评和处理。

2. 如发现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土方运输车辆,将立即停止其行驶,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 如发现违反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记过等处罚。

4. 如发生交通事故,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任何疑问和困难,请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或监理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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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2、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
1、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

2、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

3、由土方队统一 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
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 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

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有义务暂扣其运输劳务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的,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受泥土、沙石污染或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漏洒泥土、沙石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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