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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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国际法与人权保障的法学探讨

国际法与人权保障的法学探讨

国际法与人权保障的法学探讨在当今社会中,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关系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法律体系,也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人权保障的法学问题。

国际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国家主权普遍受到尊重的原则下,国际法确保国家享有平等主权,并强调国家之间应当遵守的国际义务。

然而,人权保障则是对于国家实施主权的一种限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的人权。

这就引发了国际法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

国际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国际人权法的规范。

国际人权法包括了各种国际公约、宣言和决议,旨在明确规定国家对人权的义务和个人享有的权利。

这些法规对国家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确保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并要求各国在法律、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人权的保障。

然而,国际人权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由各国自愿承认并加以遵守的,没有强制执行机构。

这导致了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国家可以选择性地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其次,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和可操作性,给国家在实际操作中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例如,在涉及人权的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限制某些人权。

这就给了国家一种在一定情况下削弱人权保障的手段。

在现实中,国际人权法的实施还受到国家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

有时候,国家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履行国际人权义务。

国际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起着观察和监督的作用,但受到资源有限和运作困难的制约。

因此,国际人权法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有效推动人权保障。

尽管如此,国际人权法仍然是推动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为个人提供了对国家违反人权的救济途径。

个人可以选择通过国内司法程序或国际人权机制寻求救济,并在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得到补偿。

这种法律途径可以防止国家滥权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人权问题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人权问题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人权问题在当今社会中,人权问题备受关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人权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涉及到个人尊严、自由和公平等重要方面。

因此,正确看待人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人权问题,并探讨正确看待人权问题的方法。

首先,正确看待人权问题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尊重人权意味着要尊重他人的个性、信仰和差异。

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应该制定和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同时,个人也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其次,正确看待人权问题要从平衡不同权利的角度出发。

人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同的权利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和平衡。

例如,言论自由可能会与他人的名誉权冲突,宗教自由可能会与社会稳定相冲突。

在面对这些冲突时,我们需要权衡不同权利的重要性,并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需要适当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以确保各种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正确看待人权问题还需要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出发。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同国家和文化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存在差异。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自己的价值观来评判他人的做法,而应该尊重不同文化和国家的实践。

然而,尊重不等于纵容违反人权的行为,而是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和交流来促进人权的普遍价值。

最后,正确看待人权问题要从全球视野出发。

人权问题是全球性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权状况存在差异。

我们应该关注和关心全球的人权问题,积极参与到人权的国际合作中。

通过国际组织和平台,加强对人权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正确看待人权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任务,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

尊重和保障人权,平衡不同权利,尊重历史和文化,以及全球视野,是我们正确看待人权问题的基本原则。

通过合理的讨论和对话,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人权问题,推动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对中国人权法的影响摘要:近年来,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这是由于国际形势瞬息万变,导致国际人权法不断得到了更新和发展。

在这种影响之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人权法也得到长足进步。

本文通过从人权的定义入手,主要阐述了中国人权法受到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人权人权法影响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历史的产物。

人权的定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新。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本质是追求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是追求生存和发展。

按照这一层含义来讲,人权就是人人自由而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便涉及到了种族歧视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带来严重的后果,就需要采取某种措施来约束每一个公民,人权法就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了。

二、国际人权法概述(一)国际人权法定义与特征国际人权法有一个含义很广的定义,简单来讲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主要的承担者是国家。

每个国家都必须按照国际人权公约来履行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法案,国家所承担的义务都是形式性的。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一个国家就其人权与“其领土内和受管辖的一切个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以其他国家与个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条件。

简单来讲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根据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是指向两方。

一,在形式上是针对于其他缔约国。

二,其实是对“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所承担。

(二)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法发展的初期,所涉及的概念基本上来自于国内法律。

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面也出现国际社会特有的人权理念。

由于人权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人权阶段、前资本主义人权阶段、资本主义人权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权阶段。

这就直接影响到每个阶段人权法的不断变更。

国际人权法在历史的浪涛中经历了一场人权观念不断进化丰富的时期,并且这一时期还在继续。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权保护是国际法中的重要议题,是各国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然而,在实践中,人权保护问题并非容易解决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首先,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件。

该宣言规定了个人和集体权利的普遍原则,为国际社会确立了全球共同追求人权保护的目标。

此外,还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及国际人权法庭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然而,虽然这些法律框架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但在实际上,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是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其次,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观念和价值观,这也反映在对人权的理解和保护上。

有些国家可能更强调集体权利和社会稳定,而相对忽视个人权利。

这种文化差异导致了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多样性和争议性。

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教育和治理等方面的困难,人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为了推动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实,需要在尊重不同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寻找一种既普适又包容的人权保护标准。

此外,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应干涉其内政。

然而,当一个国家存在人权滥用的情况时,国际社会又应该如何应对?干涉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原则?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干涉国可能以人权保护的名义进行干涉,但另一方面,被干涉国可能抗议违反其主权权利。

因此,国际社会在处理涉及到人权的国家间争端时,需要在平衡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最后,为了解决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与对话。

各个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人权对话,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在一战之前,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只有国家。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部分西方国际法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

在个人与国家问题上,出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就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目前学界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部分学者大多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能包括国家,个人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不能享受权利和在国际法律中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国际相关法律很多时候直接规定个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种观点日渐衰微。

2、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这类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事务都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受影响的是个人。

国家行为要通过个人表现出来。

但国家的权利义务虽最终由个人实现,但个人的权利义务还是不同于国家。

不承认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就相当于否认国家主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崩溃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3、个人在某种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这种折衷的观点既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又主张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享受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认可的状态是国家是一个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虽然承认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但国际组织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那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另一个特殊主体应该也是合适的。

尤其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说明了个人已经登上了国际社会的大舞台,和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一同扮演着国际法主体的角色。

二、国际法上主体的概念界定想要确定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就必须首先了解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

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学者的观点大多认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有独立的国际间交往能力,可以进行国际交流,还要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独立提出赔偿请求。

(一)已确认的主体构成当今社会已承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组织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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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1)论文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

世人皆知,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HugoGrotius),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

正是格劳秀斯将政治哲学从与神学相结合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近代自然法理论奠定了人文主义的基础。

但是,19世纪以后,一方面由于在国际关系中帝国主义和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在国际法学中实在法学派、二元论的兴盛,国际法不仅未能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与国内法相互促进,反而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在战争期间灭绝人性的暴行震憾了整个人类的良心,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从而使得在人权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了十分紧密的相互和作用〔1〕。

今天,尽管人们并不一定以“自然状态”这种假设来作为人权的超经验根据,但是绝大多数法学家哲学家以及伦理学家都认为,每个人至少在理论上或道德上都应该具有一些基本权利。

二、近代人权的变态:以“人权”名称表现出来的新特权 18世纪末是近代人权思想开花结果的时期。

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认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89年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是人类近代史上最为重要的人权宣言。

然而,尽管“人人生来平等”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共同的和最响亮的口号,但至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即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少数人的特权和多数人无权的历史。

1.男性特权无论是美国独立宣言,还是法国人权宣言在文字上都有意无意地表现出无视妇女的权利,结果所提倡的“人权”实际上仅限于男人的权利,也就是男性特权。

例如,美国独立宣言所使用的语言中,所谓人权的“人”表现为“男人”(man)或“男人们”(men)。

同样,在法国人权宣言中,“人”也是指“男人”(homme),而公民权中的“公民”也仅限于“男性公民(citoyen)。

1791年法国宪法,又进一步从法律上将公民概念男性化。

正是由于对法国人权宣言无视妇女权利的不满反应,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女权活动家奥兰普。

德。

古日(01ympedeGouges)女士,在1791年9月发表了《妇女和女公民权宣言》。

2.富人特权所谓富人的特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参政权方面的财产资格限制。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通过财产资格、间接选举等方式限制公民权(参政权),以便保护有产阶级的利益。

另外,表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宪法保护的重点是财产权、契约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从而使没有财产的处于被雇佣地位的劳动阶级长期处于悲惨的社会经济地位。

3.少数白人的特权美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明示规定平等原则,主要理由就是因为存在着奴隶制度。

美国宪法虽然没有公开使用“奴隶”一词,但仍确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第1条9款、第4条2款)。

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考特案”()((19How)3.)的判决使得奴隶制进一步得到美国的宪法保障。

早在1835年,法国人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排斥黑人的偏见仿佛随着黑人不再是奴隶而加强,日常生活中的不平等原则也随着法律废除不平等反而加强。

这个答案很容易找到。

这是因为废除蓄奴制是出于白人的利益,而非出于黑人的利益〔2〕。

不幸的是,美国后来的历史被托克维尔言中了。

内战以后虽然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

但是,美国黑人却面临着长期被歧视和被隔离的历史。

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普莱塞诉弗格森案”()()中认为,只要提供的公共设施是同等的,实行种族隔离并不违反保护原则,从而确立了“隔离但同等”的原则。

这样,种族隔离制度得到了宪法上的保障。

印第安人的地位从1784年到1894年这110年中,美国联邦政府同印第安人缔结过720项土地转让条约,迫使印第安人让出了几千万英亩的土地,并被赶到荒芜的密西西比河以西去了。

历史上,美国政府实际上同时对印第安人采用同化和灭绝的两手策略。

〔3〕排华法案问题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排华法(TheChineseExclusionAct),规定熟练和非熟练的中国劳工10年内不得再进入美国,已在美国居住的中国人无权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188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1882年排华法案的补充条款,禁止中国人再次来美,即使是暂时离开美国的也不例外。

1892年又将排华法案延长10年,1904年,美国通过另一立法,无限期延长所有现存排华法案,并适用于美国的所有岛屿。

〔4〕 4.殖民主义特权殖民主义特权是前述基于种族主义的白人特权在境外的延伸和扩张,主要表现为欧洲殖民主义者在亚洲、非洲等地区,以侵犯当地人权为代价的种种特权。

例如,英国殖民主义者通过历史上目的最邪恶的鸦片战争,把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

西方列强趁火打劫,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起侵犯当地司法权以及中国人权利的特权-领事裁判权以及租界地制度。

又如,19世纪期间,英法等西方列强还进一步对非洲大陆进行了野蛮的殖民扩张和瓜分领土的活动,在当地实行严厉的强迫劳动和种族歧视制度。

如果说,人权是指所有人,不分性别、种族、财产以及宗教信仰都应享有的固有权利,那么至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西方大国中,不仅没有实现人权,反而表现出一种特权,即男性和富有的白人特权。

瑞士学者胜雅律也认为,“人”权起初并不被认为是“普遍的”,它们属于欧洲裔的人(特别是男性)。

因为近代欧洲人类学上“人”的定义被局限于性别和种族,甚至连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认为黑人和犹太人都是“动物”。

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阶段的“人”权,是否应该称为人权是值得怀疑的。

为了避免引起误解,胜雅律建议最好使用“欧洲人的权利”来表达。

〔5〕三、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与国内法同步而行的。

事实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相关事项来对待的。

但历史上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有涉及权利保护的国家条约和实践。

〔6〕 1.保护少数者所谓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群体的权利。

早期有关保护少数者的条约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因此,当条约规定没有得到遵守时,或者在某一国内宗教、语言或人种上的少数者的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时,近代国际社会主要依靠两种救济措施:一种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少数者具有外国国籍的情形下,该少数者所属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但这种外交保护权在本质上历来被认为属于行使保护权的国家权利;〔7〕另一种是当受害的少数者为本国人时,其他国家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进行的干涉。

早期各国的实践表明,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一般都是欧美列强基于各自的政治和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纯粹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几乎没有发生过。

〔8〕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成立了国际联盟,在保护少数者方面,出现了由国际组织提供保障的可能性。

战后为避免历史上由于少数者问题而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还出现一系列有关东欧以及中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

尽管《国际联盟盟约》本身并没有专门规定保护少数者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形成了对少数者实施保障的一套制度及其程序,如建立了请愿制度,并在行政院建立了少数者委员会。

但总的来讲,国际联盟在保障少数者方面的实践是失败的。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国联保护少数者的机制缺少一般性。

换句话说,保障少数者的义务只限于少数的国家,而并没有形成各国的一般性义务。

〔9〕 2.禁止奴隶贸易与奴隶制度一样,奴隶贸易也自古有之,但国际性的跨洋跨洲的大规模奴隶贸易主要是近代非洲的奴隶贸易。

从15世纪40年代初葡萄牙探险队将10名非洲黑人劫掠到欧洲起,就揭开了近代史上非洲奴隶贸易的序幕。

最早的奴隶贩子是葡萄牙、西班牙,继而英国、荷兰、法国、丹麦、瑞典等国,甚至一些欧洲的小国和后来的美国也都加入了奴隶贩子的行列。

从15世纪到19世纪这四百多年间,欧美的奴隶贩子从非洲向美洲贩运的黑人奴隶数以千万计,而因奴隶贸易而死亡的非洲大陆总人数则超过7000万。

〔10〕19世纪后,欧美一些国家内反对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的民间运动的推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入展开,导致这些国家废除了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

但一些西方大国政府废除奴隶制的目的并非都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是工业革命的进步使奴隶制过时。

因为不断进步的技术所需要的是海外市场,而不是廉价劳动力的供应。

殖民掠夺和统治对这些西方国家来说,是一种更加有利可图的“合法”交易。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有关禁止奴隶贸易的国际条约有:1815年在维也纳会议上签署的《关于取缔贩卖黑奴的宣言》、1841年伦敦签署的一个《关于取缔非洲奴隶贸易的条约》、1885年在柏林会议上最后通过的《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

但这些条约都有一些共同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

首先,上述条约只禁止奴隶贸易,却没有禁止奴隶制。

其次,上述条约都没有对奴隶制或奴隶贸易本身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缺少有效的监督条约执行的机制。

再次,即使在禁止奴隶贸易方面,上述这些条约都规定得不大彻底。

1926年9月25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署了《国际禁奴公约》首次对奴隶制下了定义,即“奴隶制为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的地位或状况”(第1条)。

同时该公约还责成各缔约国“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并“逐步地和尽速地促进完全消灭一切形式的奴隶制”(第2条)。

但公约没有任何执行或实施条款,仅要求各缔约国就各自为执行公约而作出的规定相互通告并通知国联秘书长。

3.国际劳工组织与人权保护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资本家阶级无限制的压迫和剥削,工人阶级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贫困交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国际劳工组织,既是各种形式的工人运动斗争的成果,也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维护国内社会秩序而采取应付措施的结果,同时也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经济竞争和妥协的结果。

主张劳资调和及社会改良主义乃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主要思想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67个公约,涉及到劳动权利、劳动条件、保护女工、禁止童工等方面。

但是,有关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公约极少。

四、人权的国际化和普遍化 1.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的起因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已有某些涉及人权问题的条约以及有关的制度,但一般都仅限于个别的领域及狭窄的范围,不仅缺乏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内容,而且也往往和当时大国的强权政治紧密。

如亨金教授所说,那时“虽然有人道主义的结果,但其动机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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