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国际社会的各种交往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对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经济繁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不断完善国际法的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法的实践效力。
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下面我们从法律主体、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和国际法的哲学基础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研究国际法的法律主体组成、法定程序、权力和职责分配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主体,而其他非国家主体如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也逐渐在国际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维护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实践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研究国际法实践问题中,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适用、制裁和争端解决等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之一,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共识,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的制裁问题也十分关键,因为缺乏强制执法措施,国际法的制裁机制往往被认为是虚设的,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国际法制裁机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面临的重大挑战。
最后,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国际法实践中最有效的机制之一,通过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国际调解等手段,实现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而且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三、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国际法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则和机构组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国际组织等。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https://img.taocdn.com/s3/m/d359aef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f4.png)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关于现代国际法利益与正义分析论文

现代国际法利益与正义分析论文关于现代国际法利益与正义分析论文摘要:在信息爆炸、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可避免。
为维护国家间合作交流的有序进行,各种国际条约和协议也在推陈出新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在如此背景之下,各国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对国际法的要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利益分配的层面,而是进一步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寻求国际法上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便从国际法的起源“国家利益”、现代国际法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国际法目前存在的争议等方面探讨了国际法未来的演进趋势,以求对我国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国家利益”;“正义”;零和博弈国际法最初是为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诞生,而在其诞生的原点几乎可以说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在现代国际法发展过程中,使用“国家利益”这一带有国民集体属性的词汇作为起点,来追本溯源可能更为适当。
一、国际法起源的伊始——“国家利益”作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其最基本的三大要素是居民、领土和政府,如何使这三者统一而形成国家,最重要的莫过于国家利益这一纽带。
一国遵循国际法的初衷必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起源的肇始,条约便是因为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而诞生。
特别是在西方零和博弈的思维中,一方的获利必然造成对方的受损。
条约建立于国家利益之上的特征尤为明显。
以往的国际法所做最多的就是从众多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化通用的规则或原则,以便于条约的当事人——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上的主体能够更好地制定和履行条约。
查尔斯比尔德曾说:“随着国家体系的出现,公众对政治控制的影响的增加,以及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国家利益这个新提法的界限逐渐被确定下来。
”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以往代表着封建君主利益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
其中蕴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也有西方启蒙运动的理性,随着共产主义的提出,共产主义的精神也渗透其中。
由此看出“国家利益”既有界限也有演进,并非一成不变。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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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其免除
【摘要】: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
此外,根据国际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在国+558家责任条款中规定了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等免责情况以保障行为国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免除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违反条约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国际法上,这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国际法上就称为“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损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
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产生国家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有关行为国。
本文将论述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及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它必须尽可能消除这项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结果,并恢复到如未发生此种行为极可能存在的状况。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上,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只有在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下从事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现代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20世纪后,随着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结果责任说”,认为只要国际法主体违背了国际法规则或国际义务就应该承担国际责任。
实际上,现代国家责任不再基于不法行为引起损害或伤害的传统民法观念,而在于违反国际义务。
而且损害,无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都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而非国家责任的前提,可归于一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就足以成立该国的国际责任,赔偿义务也不再是国际法施加于不法行为的惟一后果;并且,给予赔偿的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该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
事实上,国家责任并不以分担损害为目的,而是为确保国际义务的遵守与执行,恢复由于违反国际义务所破坏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平衡。
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造成承担国家责任后果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点:第
一,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第二,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也可以是多项。
依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该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
(一)违背国际义务。
此条件是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是违背其负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分为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一国侵犯了别国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害了边界的界标、侵害了别国侨民的合法权益、侮辱了别国的国旗等。
国际罪行是指违背了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比如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从事海盗活动等。
(二)可归因于国家。
此条件是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或者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家对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但并不能因此要求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所有人从事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都对外负责。
国家只应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或依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负责。
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机关在有关事件中必须以其资格来行事,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是其他机关,不论其对内或对外行使职务,也不论其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的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则被视为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并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一般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但是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代表,由于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即使是私人行为,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由它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至于其他个人损害他国利益的私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
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责任。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予另一国支配,如果支配国为行使本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则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当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有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对他国的不法行为进行援助或协助
2、指挥或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即国家责任的免除
在国际实践中,免除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同意。
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服的特定行为。
同意应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自愿表示同意,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
2、对抗与自卫。
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如经济制裁和断绝外交关系)和自卫行为。
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的损害程度成比例。
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指一国对义务的违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导致国家不可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则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
如发生地震使外国和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由于风暴使航空器发生故障以致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等。
4、危难和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的行为人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而作出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态是指当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时,为了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从事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危难或紧急状态必须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所造成的,并且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与国际强行法规则相违背。
在上述各项免责条款中,不适用于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换言之,在上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而且上述情况一旦解除,有关行为国就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综上所述,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有了的新发展,正确认识国家责任的构成及免除,对于强化国际法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促使国际社会成员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义务,从而更好的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
参考书目:《国际法(第四版)》邵津。